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
监管的通知
各厂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发生,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我市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
(一)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如实、及时申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等资料。
(二)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同管理流程,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年度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并形成报表(附件1、2、3、4)。上述资料要求各单位于次年2月1日前向环保部门依法申报登记。
(三)制定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计划主要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险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环保部门备案。
(四)规范贮存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和贮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建立台帐。贮存场地必须防渗漏、防雨水,确保安全贮存。危险废物的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其他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拥有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 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环保部负责审批颁发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
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其他全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审批颁发。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除如实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相应范围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二)规范经营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我局及许可证颁发机关。
三、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标识制度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跟踪管理的有效手段,各涉废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在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
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要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 [2003]188号)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要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
四、严格规范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的转移 (一) 危险废物的转移规定
将危险废物移出本单位的,应当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移出,并填写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印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五联,由危险废物移出单位填写,按规定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第二联交我局,第三联交运输单位,第四联交接收单位,第五联交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固定接受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申请一次;有不同接收单位的,每签定一个合同申请一次。
1、跨省转移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产废单位应当将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资质及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经由我局逐级转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后,持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转出的复函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接收
的复函,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转移(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管理,按省环保厅规定,我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省转移)。
2、省内跨市、州转移规定。在省内跨市、州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由我局报经德阳市环保局批准后,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德阳市内跨县(市、区)转移规定。在德阳市内跨县(市、区)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经由我局报经德阳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转移。
(二) 一般固体废物的转移
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并经由我局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后,方可同意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准转移。
六、加强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污染控制管理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运行和各项污染物排
放浓度必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技术要求。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工作,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设计和建设及投运后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CJJ17-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技术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必须实行垃圾填埋场准入制度,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餐厨垃圾、电子废物、除渗滤液外的任何废水严禁进入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自行处理垃圾渗滤液并按规定要求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填埋场服役期满后,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要求进行封场及环境管理。
八、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监管,要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按照危险废物来进行管理。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成[2009]23号,2009年2月28日)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含水率大于60%的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九、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利用单位的监管
对涉及固体废物进口利用单位要做好固体废物的进口申报,环保部门将认真审查利用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其中,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须由具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相应范围的技术单位编制。严禁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固体废物。对利用单位加工利用能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实际进口数量和经营台帐等作为监管重点,并对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落实治理措施。对于非法转让、倒卖进口废物或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查处,直至取消进口资格。
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将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十一、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二、严肃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将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将危险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设置警示标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持证企业不实
际从事经营活动而借许可证谋利的,不按核定的类别、规模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运输医疗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2、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
录表
4、危险废物年度台账报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记录表编号: 产生工序编号及名称: 废物编号及名称:
产生情况 废物产生产生数量 日期 时间 (Kg或M3) 容器材质 及容量 容器 个数 转移情况 废物运废物产废物产送部门 生部门 转移转移废物生部门 /单位经经办人日期 时间 去向 经办人办人(签(签字) (签字) 字) 附件2:
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记录表编号: 废物编号及名称:
入库情况 入库 日期 入库 时间 废物 来废物源 数量 (Kg或M3) 废物容废运送器容物部门 材器 存 /单位质 个放经办及数 位人 容置 (签量 字) 出库情况 废物运送废物部门 贮存/接收部门 单位经办经办人(签人 字) (签字) 废物存贮部门 经办人(签字) 出库 日期 出库 时间 废物 去向
附件3:
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
表
记录表编号: 废物编号及名称: 废物内部利用/处置设施名称:
废物来源 废物容器数量 材质(Kg及容或量 M3) 废物容利用 器/处个置方数 式 废物废物利用 利用 /处置/处置完毕完毕日期 日期 废物内部利用 /处置部门经手人 废物接 废物接 收日期 收时间 注:废物利用处置方式。如利用方式包括:R1作为燃料(直接燃料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6再生酸或碱,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其他等。处置方式包括:D1填埋,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焚烧,D16其他等。其他方式,C1水泥窑共处置,C2生产建筑材料,C3清洗(包装容器)。
附件4:
年危险废物台帐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 记产录利废物 生表 用编号 利用量 号/ 处置 段 处方式 置量 …… …… …… — 处置利用记单位录名 表 称及号许可段 证编号 — 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利用所在 处省、置 市 方式 — — 利用/ 处置量 临时贮存量 记录表 号段 — 上月底 贮存量 本月底 贮存量 记录表 号段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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