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井下照明
8.0.1 井下照明应包括井下固定照明及矿灯(头灯)照明。 8.0.2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1 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
2 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采区车场;
3 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4 经常有人看管的几点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 5 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6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8.0.3 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照明地点的照度及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可按表8.0.3选用。
表8.0.3 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安装功率
单位面积安装功率(W/m2) 序号 1 2 3 4 照明地点 主()变电所 主排水泵房 机电硐室 机电车库 照度值(lx) 白炽灯 30 15 20 15 7~10 4~5 4~6 4~5 荧光灯 3~4 1.5~2 2~2.5 1.5~2 爆破材料库发放5 室 6 7 8 9 10 11 12 13 翻车机硐室 信号站、调度室 候车室 保健室 井底车场巷道 运输巷道 巷道交叉点 专用行人道 15 50 20 75 15 5 10 5 4~5 12~16 5~6 18~25 4~5 1 2~3 1~2 1.5~2 5~7 2~2.5 7~10 1.5~2 0.5 1~1.5 1 30 7~10 3~4 8.0.4 井下固定照明的最小均匀系数可按表8.0.4确定。
表8.0.4 井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
序号 1 照明地点 井下修配间 水平面 井底车场受车场、机电2 硐室(变电所、泵房) 3 主要运输巷道 底板水平面 对无需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1m水平4 装载点 面;对需要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0.18 0.18 底板上1m水平面 0.34 工作平面位置 工作平面、装配地点0.34 最小均匀系数 0.3~0.4m水平面 5 6 巷道 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比。
采掘工作面 井底车场绕道及装载工作面 _____________ 0.10 0.10 8.0.5 井下固定照明网络电压损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车场及硐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当为白炽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2.5%,当为放电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 2 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
3 灯泡所承受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
8.0.6 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8.0.7 井下主要机电硐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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