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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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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督导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经理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本公司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职责为:

一、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三、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 部门经理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公司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生产班组配兼职安全员,进行正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隐患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

儿健康的各项作业。

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各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公司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二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二、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进行批评并给予处罚,并追究部门经理的责任。

第二十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处。

第三十条 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三、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五、乘坐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六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一、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部门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四、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六、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行政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部门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八、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九、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三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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