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作者:郭雨林 李怡烨 来源:《商情》2015年第27期
[摘要]: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我国合作金融的代表,及时的解决了农村地区缺乏金融服务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金融业的发展。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借助国外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通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资金互助组织进行深入调查,总结出影响该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求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立足我国,带动我国农村金融走向正规化、现代化。 [关键词]:合作金融 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金融 问题 对策 0引言
在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指导下,农村金融建设已成当务之急。面对大型正规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领域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商业化,小农经济难以与现代正规金融服务接轨。发展合作金融被视为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最好途径。但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发展道路并不顺利,1996年政府开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期望通过改革把农信社变为合作金融。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信社的经营管理、运行效率等都得到了改进,然而农信社越来越偏离改革目标,远离合作金融的原则,逐步演变为商业经营模式。“农信社已经走了一条不归路,硬将其拉回来是不可能的,应该放弃农信社这个存量改革的道路,而走农民自己的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条增量改革道路”。
1我国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背景
农村金融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支撑。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发展,国家也不断注重农村金融的建设。但在政府的主导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农村金融发展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制度呈现出不相适应,非正规金融也没能正常有序的生存。 1.1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
自1996年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分离以来,大量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对大多数农民来说,直接面对的国家正式的金融组织就只剩农村信用合作社,但由于其从一开始成立就带有强制性、政策性,同样存在定位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信贷资金非农化等问题。尽管国家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对其进行改革,但根据两个层面的路径依赖。 1.2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脱离“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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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均以农村合作银行或各类商业银行作为股东,农民难以参入其中。它们的盈利性,使农民很难真正从中受益。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村镇银行明显的偏离“三农”,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很少涉及“三农”。面对农村金融的困境,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真正参与的金融组织应运而生。 2我国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范程度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比较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二是未经银监会批准,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三是由国务院扶贫办扶持的“贫困村村级发展资金互助协会”,这类组织既未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又未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游离在整个监管体制之外却布及全国近14个省。第一类在全国只有十几家,其进入门槛较高,监管相对到位,暂时没有较大问题,但也由于限制太多,没能广泛的成立。第三类几乎没有进入门槛,各地快速成立起来,监管的缺失,出现“民不告,官不管”的现象,很多问题也出现在这一类。 3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状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我国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合作金融的首次尝试,既不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道路,也不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是其要遵循的发展模式。自2006年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的准入政策以来,资金互助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缺陷,促进商业银行的资金回流到农村,也满足了部分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3.1资本、信贷规模扩大
自2007年全国第一家资金互助社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底,已经有49家资金互助社得到了银监会的审批,其注册资本逐渐增大。全国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只有10.18万元,而2008年河北省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达到1000万的注册资本。贷款规模也从2007年的986万扩大到2011年的44000万元,增长了大约44倍。 3.2机构数量逐年增长
资金互助社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由于经验不足,政策法规不完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全国各地涌现了很多由当地农民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而真正经过银监会审批的机构数量有限,没有实现截止2011年成立161家的目标。现存的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村镇银行相比(见表3-1),虽不及其发展迅速,机构数量仍在逐年继续增加。
从分布来看,主要偏向中西部。2011年底,全国有16个省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中西部15家,中部8家,东部14家,东北9家。设立最多的是浙江省有8家,其次是黑龙江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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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吉林、山西、甘肃各4家,海南、广西、河南3家,重庆、青海、山东、内蒙各2家,四川、河北、新疆、安徽各1家,其余各省截止2011年底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分布数量为0。
3.3运行机制独特
资金互助社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相比,同样作为我国农村小型金融机构,除具有互助合作性、社区性外,还有其独特性:其一,在产权结构上,资金互助社是具有关联生产或类似生产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管理,按照民主管理、资本入股、互助互利的原则组建的互助金融组织,在社员之间开展借贷业务。其二,在贷款业务上,资金互助社生于农民之间,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贷款手续简单快捷,无需抵押和担保,由于这一优点,互助社可以及时的解决农民的紧急资金需求。其三,在还款方式上,资金互助社有其独特之处。以南充市仪陇县扶贫互助社为例,该扶贫社要求借款农民每半月还款一次。 4我国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问题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独特之处,对于解决农村金融短缺,农民资金融通困难,缺少正规金融服务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建设过程中的新生事物,缺乏与国情相适应的经验教训,只能在探索中寻求前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下面就其中几个问题进行探究。 4.1资金短缺
案例1:百信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主要靠资金拆入
我国银监会公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规定:“本社向社员分配的红利不超过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对于很多地区的社员来讲,加入该互助社不仅是为了享受到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享受到资金互助社经营所分配的红利也是重要的动力。《章程》的规定,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没有竞争力,缺乏利益刺激机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地农民入社的积极性。 资金互助社被称为“农民的银行”,是最接近农民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三个方面:社员的股金和存款、国家财政的扶持、从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目前只有少数的资金互助组织得到了银监会的审批,也意味着只有少数组织能得到正规政策的支持。 4.2监管不当
自2007年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来,随后有《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法律章程,为资金互助社的创立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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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策依据。但资金互助社作为我国合作金融的代表,仍然需要专门的合作金融法规对其提供支持。
5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5.1增强吸储能力,积极寻求外资
在农业及相关产业发达的地方,大多数是净资金需求者,互助社存在严重资金供不应求的现象。而在一些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社员没有足够的投资渠道,即使存在入社的人员,资金也没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收益。在经济学中,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当然,农民也不例外,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必然的。相对于银行储蓄的固定利率,资金互助社的性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人们最终会选择将盈余的收入存入银行。这就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以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银监会在监管确保的前提下可以对资金互助社制定专有的存贷款政策,如允许互助社存款利率在法定存款利率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强吸储能力。仅仅依靠社员的存款是不够的,所以在城乡统筹政策的指导下,可以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到其中,搭建对外融资平台,结合资金互助社的信息优势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保证互助社充足的后续资金。 5.2设立专业监管
农村金融因其特殊性,需要放宽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也需要防止政府的过多干预。但保证其正常运行、资金安全的监管是必要的。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专业监管机制亟待建立。资金互助社是关系型信贷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社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非制度信任,是基于社员之间的相互熟知的。但在崇尚法治的时代,道德约束作为最基本的约束机制是不可能达到最有效的控制力的。在整个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虽然农村不如城市发展如此之快,但随着人员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很多地区村民的外出务工,接受到不同思想的冲击与启发,传统的“礼”的效用已经大不如以前,因此专业的法律和监管机制是必须的。银监会的监管只能作为一个总的领导,面对基层的金融组织,还是需要因地制宜的地方监管,逐步成立行业监管平台和自律协会,由小及大,由点到面,形成一个“基层严格管理——地方审慎监督——中央统筹领导”的完善监管体系,打破目前的混乱局面。专业的监管部门要从传统的坐听报告模式中走出来,深入农村社区进行办公,消除监管盲区,并对村民进行知识宣传,提高整体金融素质。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的健全。 6结束语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创新的代表,作为我国合作金融的新生物,其发展必定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我们在创立的过程中不断研究,从成长的过程中找出问题,并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不能被条条框框模式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创新,最终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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