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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来源:筏尚旅游网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徵求稿)

202X年5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三章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控制

第六章建筑高度和麵宽控制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第八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

第九章特别地区控制

第一十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附表

附录四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準化、规範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档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範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割槽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準和规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準》(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割槽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範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专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範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範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式和审批许可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根据福州市建设实际和《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个类别建设区,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第一类建设区:指连江路以西、上三路和三高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指第一类建设区外的地区。

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城市绿地及其他重点地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专案按特别地区规定控制。

第八条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群(组团),规模标準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八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专案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专案及增加有关指标。

第九条工业用地的配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原则上应集中建设,其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园区用地面积的15%;单独选址的工业专案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专案总用地面积的7%。

2、在没有集中建设工业区配套区的区域,除厂房、仓库等生产用房外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佔工业专案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20%;在有集中建设工业区配套区的区域,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佔工业专案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5%。

3、严禁在工业专案用地範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条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若第一类建设区内建设专案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但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办法(修正)》相关规定要求。

(三)应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其中古树名木保护应符合《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定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範gb50180—93(202X年版)》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定防护绿地,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的周围绿化频宽度应不小于10米;

2、饮用水水源水库四周的绿化频宽度应不小于50米。

(六)汙水处理厂周边宜设定宽度不小于20—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留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

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

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

4、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应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

(八)在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定的绿化带,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环路、入城主通道、滨江(闽江和乌龙江)路等城市重要景观路规划红线两侧的绿化频宽度各不小于10米;

2、三环路等城市快速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绿化频宽度各不小于15米;

3、闽江和乌龙江桥头道路规划红线两侧以及立体交叉口(桥)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绿化频宽度应各不小于30米;

(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定绿化带,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

规定:1、8米以上(含8米)宽度的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定绿化景观带最小

宽度不得小于10米,其中晋安河、白马河、磨洋河、东西河、光明港等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景观带应为10-50米;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应设定绿化景观带最小宽度不得小于5米。

2、除城市规划要求设定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

码头等外,任何建设工程不得挤佔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景观带用地。

3、规划河道两侧绿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公众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旧屋区原则上应统一规划、成片改造建设,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

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併,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城市配套设施用地使用。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徵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须同时

徵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範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徵用,用地单位应全部徵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第十三条用地竖向规划应按照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範》(cjj 83—99),合理利

用地形、地质条件,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专案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三)、(四)的规定执行。表(三)、(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

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停车泊位配建标準、绿地率指标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七条表(三)、(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型别的建设用地。对混合型别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型别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表(三)、(四)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宜超过表(三)、(四)中

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工业和仓储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其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其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不宜超过40%。

第二十条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停车场(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

(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不少于专案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範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本规定值的,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影响较大的,不宜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影响较小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宜超出原总建筑面积的10%且不得超出本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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