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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烟草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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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 类别 Ⅱ级 类别 Ⅲ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营业执照、 烟草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并确保其有效。 资质证照 烟草专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例》(中华人民共和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国令 第223可证。 号)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消防验收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 企业的建设工程应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设置和配备。 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配合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 班组安全员职责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四川省人民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督促本班组人员遵规定》第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令第216号)(四)发现生产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五)协助落实生产安全事三十条 故防范措施,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四川省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规定》(四川省人民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令第216号)第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班组和班组 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七条 制度清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 规定》(四川省人民实施要求 令第216号)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5.4.3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务委员会公告第90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监管总局令第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3号)第二十条 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全培训规定》(国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6号)第十 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安全监管总局令第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号)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九条 转岗、复岗培训 “四新”教育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化基本规范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AQ/T9006-2010)第5.5.4条 育和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第4.6条 教育培训档案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清单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评审、修订的效力。 化基本规范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AQ/T9006-2010)5.4.6 的有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号)第十九条 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 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四川省生产经营经费预算。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四川省人民 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规定》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令第216号)第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十三条 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 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条、第三十条、第三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应急机构和队伍 应急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AQ/T9006-2010)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第5.11.1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应急救援预案制订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六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急预案管理办法》(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生产监督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管理总局令第17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号)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生产监督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管理总局令第17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号)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生产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管理总局令第17事项等内容。 号)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管理总局令第17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号) 第十二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第八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2011]368号)(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四)组织机构条 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七)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试行)》(川安监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防[2011]368号)第二止盲目施救。 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评估 (生产监督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管理总局令第17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号)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五条 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川安监企业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试行)》第二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2011]368号)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三)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十六条 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形成新的危险源的;(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八)当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企业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2011]368号)第二新备案。 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11.3条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应急救援保障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2011]368号)第二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11.5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事故救援 《四川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规定》(四川省人民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令第216号)第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令 第四号)第特种设备机构和人员 基础管理 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令 第四号)第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四号)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四号)第六十九条 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特种设备安全法》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令 第四号)第第三十三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三十二条、条 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令 第四号)第(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三十五条 档案记录 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察条例》第二十七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第9号)条 及时处理。 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令 第四号)第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申报办法》(国家安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申报内全监管总局令第48容和程序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 号)第二条 职业卫生职业危害申报 基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 定期检验 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九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监管总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局令第47号)第二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工作场所职业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监管总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局令第47号)第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工作场所职业卫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生监督管理规定》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监管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局令第47号)第二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十九条 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用人单位职业健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监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总局令第49号)第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用人单位职业健业健康检查。 康监护监督管理办(监管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法》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 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一)法》(监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总局令第49号)第症状的;(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十四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用人单位职业健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康监护监督管理办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法》(监管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总局令第49号)第十五条 同。 设备/化学品材料中文说明书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工作场所职业卫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生监督管理规定》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工作场所职业卫健康监说明书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监管总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局令第47号)第三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十一条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机构及人员设置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三条 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建设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职业卫生“三同时” 入生产和使用(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具体参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华人民共和国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总体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AQ/T9006-2010)第5.7.4条 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相关方基础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中华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一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第七十号)条 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企业的承包、租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四川省生产经营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理职责。 规定》(四川省令第216号)第二十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的规定;(五)其他约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第七十号)第三十七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二十 资质要求 安全生产协议 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基础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安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管理条例》(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管理条例》(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 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备案。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企业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安全设施“三同时”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具体参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炉 现场管理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一)应使用登记证。(二)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一)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察条例》(令确监视。(二)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三)第9号)第二十七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运行:(一)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二)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第9号)第二十六象。(三)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条、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检验:(一)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二)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压力容器 (一)应使用登记证。(二)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一)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特种设备安全监(令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二)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察条例》第9号)第二十七者水封管应被堵塞。(三)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九十.第一佰零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一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一百二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第九十九条、第一佰零六条 运行状态: (一)不应存在介质泄露现象。 (二)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压力管道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一)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检验报告和铅封标记。(二)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运行情况:(一)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二)不应存在介质泄露现象。(三)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监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实。 条 (一)应有使用登记证。(二)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三十 电梯及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电梯及自动扶梯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起重机械应有使用登记证。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制丝线设备: 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一)制丝 烟草工业企业制烟工艺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拆箱、开包、选洗梗应符合下列要求:人工拆箱、开包、选洗梗及其他粉尘较大场所,(YC/T 384.1-2011)第二部应有除尘装置;水洗梗使用热水,应有水温控制装置,并完好有效,防止烫伤。 2.切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附带的紧急停机拉绳(救命绳)无磨损,完好,保存更换分 第5.1.2条 记录;打开检修门时,报警声响提示, 同时在程序上设置连锁,禁止启动;关闭检修门后,人工(或自动)在控制程序上进行复位,确认故障消除后才能重新运转;换刀时,刀片应移向上限位置,由安全杆固定;安全杆采用相应措施锁定,防止拆卸过程中刀下落伤手;换刀时佩戴防割手套; 3.微波松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开关有声音提示,并设置故障报警灯;设备箱内应设置摄像头监视,输出图像应清晰;前后抗流门密封条完好无损;如需进入设备内部工作,应关闭电源并上锁,或在电源开关旁设专人监护;同时支好抗流门保险支架后,方可进入;前后抗流门密封条不应粘连烟叶碎片,不应用沾有油污的器具接触密封条;进入谐振腔清扫或维修设备时,不应将任何物件遗留在谐振腔内;操作人员注意观察箱内摄像头图像,防止烟包内金属物接触微波引起升温冒烟;微波装置的控制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5的要求。 4.压梗机顶部和侧部安全防护罩和联锁装置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5.切丝、切梗机应符合下列要求:联锁装置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打开刀辊制动装置,刀辊停止转动;下切割条(下刀门)安全镙钉有效可靠;观察窗完好,透明度清晰;挡灰装置完好,能有效防止粉尘外泄;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观察砂轮磨刀产生的火花,集灰盒内保持清洁,防止火花引燃堆积粉尘;将机头罩打开,设备停止运转后方可进行砂轮安装;砂轮螺钉紧固,手动检查沙轮固定性;在机器停稳以后进行换刀活动,换刀片应佩戴防割手套;换刀时,将刀辊定位,夹刀板卸下放置稳当,装上刀片后,拧紧螺帽,盖好门罩后进行磨刀;机头架和磨刀打开时刀片落出,刀片锋利,操作时应注意防止划伤;每班清理除尘箱内的烟沫,防止磨刀火花残存引起烟沫阴燃。 6.回潮加料类设备和干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隧道式回潮加料设备上盖门接近开关联锁系统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隧道式烘丝机加热器密封完好;气流式烘丝机安全预警装置、自动喷淋装置等齐全、可靠,温度超过设定值时,自动报警启动;气流式烘丝机火花探测器检测到异常光亮时,自动报警启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煤气时,宜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器;烘焙机光电开关接受和发射功能可靠有效,打开防护罩时,设备应自动停机,发出报警; 烘丝机正常工作时严禁打开烘箱门,防止热气流烫伤;隧道式烘丝机停机快速冷却降温后,才允许打开接灰箱门,以防止自燃;及时清理烘干室内残留烟叶,防止残留烟叶燃烧。 7.掺配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筒体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设备运转中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当发生物料堵塞时,除关闭电源开关外,还应关闭现场隔离开关,并挂上警示牌。 8.辅连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防护罩或防护盖,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启动输送设备前,确保设备上无人或异物;严禁踩压电子皮带秤、振槽、振筛、输送带。 9.坏烟机应符合下列要求:翻箱机门联锁装置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上料输送带不畅或出现异常,应停机处理;拉车运送坏烟材料时,按规定路线运输,防止撞人;设备密闭不严,粉尘密度较大的作业环境,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烟草企业安全生1.储柜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储柜尾部应设置观察门,出料口拨料辊应设置防护产标准化规范》门,防护门张贴手部不应进入的警示标示;储柜开机工作后,宜悬挂正在运行的标志,(YC/T 384.1-2011)第二部或有工作灯显示正在工作。 分第5.1.3条 储叶(丝、梗)柜: 2.分配、铺料小车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接近限位开关或行程开关完好,正常工作;当小车接近限位开关时,应有报警提示;机械防护撞块完好,弹簧无缺损。 3.箱式储丝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辊道输送线外露运动部位防护罩网、急停开关,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储丝柜部件翻转、拆单等运动部位,应有防护栏或网,防止人员肢体进入,并有警示标志;宜有联锁装置; 喂料机安全防护装置,急停开关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4.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开机前先启动报警器,确保柜内无人方可开机;巡检人员进入储丝柜巷道时,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小车运行时,人员不准进入辊道区;即使要调节接近开关,也应在柜外进行;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柜内打扫卫生和处理故障,必须进入时,应先停机,在操作台挂警示牌,两人以上工作,方能进入柜内;清洁出料口拨料辊时,不可用手,应使用工具,同时应关闭隔离开关,挂上警示牌;当发生物料堵塞时,关闭隔离开关和电源开关,并挂上警示牌后,才允许疏通;清扫布料车上残留的烟叶或烟丝时,应关闭隔离开关,挂上警示牌;处理完毕后,方可复位。 香精糖料配料间: 1.香精存储和配料应符合下列要求:环境通风畅通,避免易爆气体浓度超标;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禁止火种入内,室内不得混放其他类物品;现场设置温度计,室内温度不应超过40℃。 2.糖料存储和配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压力容器储罐及附件悬挂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压力表应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室内不得混放其他类物品。 3.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搬运香精时,应轻拿轻放;防止倾倒,并拧紧桶盖;运送途中应远离火种,严防跑、冒、滴、漏,确保密闭性;溅在地面的汤料,要及时清洗,以免滑倒;配料间管道维修前应先进行通风清扫。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1.设备安全装置的通用要求,执行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6的要求。 第二部2.核子秤、X光秤等放射源和放射装置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分第5.1.5条 384.1-2011)第二部分4.1.5.3的要求。 设备安全装置保养检修: 3.微波松散设备安全联锁门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 第5.1.4条 CO2法膨丝冷端设备: 1.低压回收罐、高压回收罐、工艺罐、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构成压力容器的罐体和压力表、安全阀应悬挂定期检验合格的标志;压力管道应经常保持密闭;安全阀、调压阀启闭灵活,性能可靠;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具体要求,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2、4.10.3的相关要求;应规定各种罐的正常和放气后压力值,并形成技术文件或标准;并下发到现场。 2.浸渍器应符合下列要求:打开安全门,报警器应报警,程序自动切入安全模式;关闭安全门,应在程序上进行人工切换方可复位;配置超声波液位检测器或放射源液位检测器,避免浸渍器内部液态二氧化碳液位超高;浸渍器的像皮密封圈应完好、可靠。 膨胀烟丝 3.应急准备和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车间建立应急器材配置清单;并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的周期和要求,其中应包括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检测探头、手持二氧化碳检测仪、报警装置、自动/人工切换排风系统、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材等;二氧化碳检测仪每半年定期校准,急排风系统每半年定期检查,空气呼吸器定期检验,并保存记录;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处置内容应包括二氧化碳泄漏、压力容器爆炸等。 4.现场警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在储罐和浸渍器区域张贴二氧化碳性质说明标志;浸渍器出口处和干冰烟丝储存仓进口处张贴手勿直接接触干冰烟丝、防止冻伤的标志。 5.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定专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并持证上岗;严格按冷端设备的开关顺序进行操作;当各压力容器的正常压力接近上限时,应检查设备并进行人工排气减压,使其压力达到要求;当压力容器压力出现异常波动时,现场应有2人以上进行处置;按工艺要求,定时检查压力容器罐的工作压力、液位等技术参数,并保持记录;非生产时段或节假日,应安排值班人员定时对压力参数进行跟踪,并保持记录。超压后应当及时对压力《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5.2.2条 容器进行泄压;对二氧化碳充液供应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槽罐车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证,检验合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槽罐车驾驶人员应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上岗资格证;装卸和充装过程应在企业相关专业人员在现场监护下进行;浸渍器关闭上下盖过程中,安全门关闭情况下,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关闭区域内; 进入压力容器前,应先放压,并使用压缩空气置换;用手持二氧化碳检测仪检测压力容器内浓度,挂上警示牌方可进入;现场应有监护人;进入低温压力容器前,应先升温至接近常温状态;若需直接接触低温干冰烟丝时,应穿戴防冻手套等;进入二氧化碳浓度超标的容器内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 《烟草企业安全生1.焚烧炉应符合下列要求:煤气、燃气、燃道、阀门,液化气瓶软管完好,无泄产标准化规范》漏;使用煤气、燃气、液化气的区域张贴危险告知;存储燃油的储罐或油桶按《烟草企(YC/T 第二部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2.6的要求执行; 现场应384.1-2011)分第5.2.3条 有强制排风装置;如燃烧装置在封闭的室内,宜使用防爆排风电机。 CO2法膨丝热端设备: 2.干冰烟丝储存出口处张贴手勿直接接触干冰烟丝的标志; 3.应急准备和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立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检测系统和应急器材配置清单;并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的周期等要求,其中:应包括固定式燃气浓度检测探头、手持燃气检测仪、报警装置、自动/人工切换排风系统、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材等;气体检测仪每半年定期校准;急排风系统每半年定期检查;空气呼吸器每年定期检验;并保存记录;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处置内容应包括燃气泄漏、油品泄漏等。 4.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焚烧炉点火前,保证燃气进气压力,点火压力和压缩空气压力在正常范围内;开关蒸气阀侧身站立,缓慢开启;清洁回潮筒、冷却振槽等运动设备时,关闭隔离开关,并用锁锁定,钥匙自带或交监护人;如需直接接触低温干冰烟丝时,应穿戴防冻手套、劳动防护鞋等;操作热端设备时正确佩戴防噪音耳罩(塞)。 《烟草企业安全生1.燃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燃气、燃道、阀门无泄漏;使用燃气的区域张贴危产标准化规范》险告知;存储燃油的储罐或油桶按《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YC/T 第二部第二部分4.2.6的要求执行;现场应有强制排风装置;如燃烧装置在封闭的室内,384.1-2011)分第5.2.4条 宜使用防爆排风电机。 在线膨丝设备: 2.烘丝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隧道式烘丝机加热器密封完好;气流式烘丝机安全预警装置齐全、可靠,温度超过设定值时,自动报警启动;气流式烘丝机火花探测器检测到异常光亮时,自动报警启动;使用油料、天然气、液化气、煤气时,设置泄漏检测仪,当超过预置报警浓度,应发出报警;烘焙机光电开关接受和发射功能可靠有效,打开防护罩时,设备应自动停机,发出报警。 3.烘丝机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正常工作时严禁打开烘箱门,防止热气流烫伤;隧道式烘丝机停机快速冷却降温后,才允许打开接灰箱门,以防止自燃;及时清理烘干室内残留烟叶,防止残留烟叶燃烧。 《烟草企业安全生1.储柜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出料口拨料辊应设置防护门,防护门张贴手部不应产标准化规范》(YC/T 进入的警示标示; 384.1-2011)第二部储柜开机工作后,宜悬挂正在运行的标志,或有工作灯显示正在工作。 2.分配、铺料小车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接近限位行程开关完好,正常工作;分第5.2.5条 当小车接近限位开关时,状态灯应亮起; 紧急限位行程开关无位移,灵敏、可靠; 机械防护撞块完好,弹簧无缺损。 储丝柜: 3.箱式储丝柜应符合下列要求:辊道输送线外露运动部位防护罩、网完好有效;急停开关完好有效;储丝柜翻转、拆单等运动部位,应有防护栏或网,防止人员肢体进入,并有警示标志;宜有联锁装置;喂料机安全防护装置、急停开关,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4.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开机前先启动报警器,确保柜内无人方可开机;巡检人员进入储丝柜巷道时,不准随意打开或拆卸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小车运行时,人员不准进入辊道区;即使要调节接近开关,也应在柜外进行;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入柜内打扫卫生和处理故障,必须进入时,应先停机,在操作台挂警示牌,两人以上工作,方能进入柜内;清洁出料口拨料辊时,不可用手,应使用工具,同时应关闭隔离开关,挂上警示牌;当发生物料堵塞时,关闭隔离开关和电源开关,并挂上警示牌后,才允许疏通。 卷接包: 1.卷接机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纸屑、抹布、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关机后,电烙铁应能自动抬起或自动脱离;盘纸自动换盘机防护门联锁装置完好,人员进入应停机;急停开关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卸盘机和装盘机各防护门联锁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1的要求;卸盘机机械手应有旋转的警示标志,并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装盘机翻转部位门应有联锁装置,并完好有效;操作中严禁用手卷接包和滤棒成型 触摸各种刀口;及时清除刀头箱内烟沫和杂物和刀头箱内壁上的油泥,刀头箱内不得有残余火星,防止堆积物起火;卷接机磁选部件周边应设置强磁场警告标示。 2.包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烙铁周围严禁堆放烟丝、纸屑、抹布、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关机后,电烙铁应能自动抬起或自动脱离;手工包装时,电烙铁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m,并不得有接头;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烙铁应固定或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包装机热熔胶温度控制装置完好;加热部位有中文防止烫伤的警示标志,并完好无损;加注热熔胶操作时要轻放,防止溅出烫伤人体;缓冲器储罐或储箱的门完好,宜有联锁装置,并完好有效。 3.装封箱机应符合下列要求:装封箱机热熔胶,具体要求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5.3.2条 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2点要求;排除条盒输送道故障时,应使用专用登高梯。 4.喷码间(机)应符合下列要求:喷码液等化学品存放室内应有强制通风设施,并使用防爆电气;室内严禁烟火,设置禁止烟火标志,并保存化学品危险特性表(MSDS);喷码液等化学品存放应分类,并防止泄漏;清洗或加注喷码剂时,应防止泄漏,并佩戴防护眼镜、胶皮手套。 5.集中供胶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储罐罐体及附件完好,无裂缝、无损坏;构成压力容器的,应悬挂罐体及安全阀、压力表等附件检验合格标志;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3的要求;控制柜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急停开关应完好有效;预处理、加胶等作业时,应防止溅出。 滤棒成型 1.滤棒成型机应符合下列要求:手工包装时,电烙铁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m,并不得有接头;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烙铁应固定或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醋酸纤维密封罩通向的单独除尘间,应有泄爆面,安装防爆灯。 2.三醋酸甘油脂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进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储箱浮球阀完好,无破损;管线应使用耐酸管,无破损;设备运行时,禁止打开三醋酸甘油脂箱盖,防止液体喷出。 3.切刀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用手触摸各种刀口;及时清除刀头箱内粉尘、杂物和刀头箱内壁上的油泥,刀头箱内不得有残余火星,防止堆积物起火。 4.防尘应符合下列要求:滤棒输送管道应密闭,无泄漏;醋酸纤维和丙酸纤维使用现场宜安装密封罩,防止粉尘扩散。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5.3.3条 5.滤棒输送机管道孔周边设防护栏,严禁跨越。 运输和配料 1.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运输线路下方的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不足时应该张贴警示标识;人员需要跨越输送线的地段应设置通行过桥,通行过桥的平台、踏板应防滑,其结构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3的相关规定;使用悬挂式宜安装防坠落护网,运行时周边不应高处作业,不应在周边放置可能碰撞的物品;皮带、链式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并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急停开关完好有效;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防停车及断链时而导致事故的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 2.材料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系统区域应封闭管理,人员进入时应停机;区域及每个材料进出口处,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且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每个材料进出处设置紧急停止拉绳或开关,并完好有效;物料小车内不应放置其他任何物品;吸盘下方有防护板,运行时挡住物料防止其坠落;运行时有声光提示;小车运行时周边区域严禁高处作业,并设置警示标志。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5.3.4条 3.垂直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要求: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四周加装防护网,并悬挂警示标牌;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 4.智能小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小车前、后的光电和机械防碰装置完好,有效,碰撞后小车立即停止;小车属具应保持完好,清洁,不应有破损、开裂、松动等现象,不应有杂物、棉纱等缠绕影响属具的正常功能;防止载货架越程的限位装置完好、有效;运行时发出声光信号;小车运行转弯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小车上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薄片生产 《烟草企业安全生造纸法薄片生产线 : 产标准化规范》1.投料和萃取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筛选和投料作业的投料口应设有防护(YC/T 网罩,防护网罩有可靠的刚性和强度,网格的大小应保证操作人员的手指不能触及到危384.1-2011)第二部险部位,且安装牢固可靠;操作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应完好且符合《烟草企分第5.4.2条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3的要求;输送设备(喂料机、振筛、螺旋输送、螺旋泵、皮带输送器等)外露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1的要求;挤浆机、挤压疏解机外露转动部位防护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储液罐、预浸罐、浸提罐、热水罐等罐类设备(含带搅拌机和不带搅拌机的)散热孔应设防护网格,并安装牢固,无破损;人孔应有盖,盖子完好无破损;操作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应完好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带搅拌器的罐类设备外露运动部位应有防护装置,且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热水罐保温层完好,无泄漏;筛选和人工投料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佩戴防尘口罩;挤浆机、挤压疏解机等发生堵塞等故障时,排除故障前应切断电源停机,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输送设备发生堵塞,需疏通时应使用工具,不能用手代替工具。 2.制浆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盘磨机、疏解机、水力碎浆系统、精浆机、匀浆机、圆网浓缩等设备外露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操作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当设备外露运动部位无法全部设置有效防护时,制浆生产设备设施周围应划出安全警示线,除取样、检测、维修、操作等情况外,其他人员不应随意进入警示线内;叩后罐、配浆罐、配制罐、损纸池等罐类池类设备散热孔应设防护网格,并安装牢固,无破损;人孔应有盖,盖子完好无破损;操作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应完好,罐内部直梯完好,直梯踏棍应有防滑措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带搅拌器的罐类设备外露转动部位应有防护装置,且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气浮槽外露转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1的要求;操作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槽边设护栏,护栏高度应高于1.05m,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全区域操作人员在操作或巡视时应佩戴防噪声耳塞;配制罐和气浮槽加药时应佩戴防尘口罩; 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打开或拆卸防护装置,人体和工具不应接触设备运转部件;磨盘安装时应由机修工进行,应有两人操作,其中一人负责现场监护;气浮槽刮板作业时,周边人员不应将手伸入槽内;圆网浓缩机换网时,应有两人操作。 3.制涂布液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双效蒸发器管道上的安全阀和压力表等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有检验合格标志;蒸汽管道应保持密闭,无漏水、漏汽等现象;压力管道的安全阀、调压阀启闭灵活,性能可靠;蒸汽管道应加上保温、防护层,管道应标出流向,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3的要求;压力表应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2的要求;涂布液调配室内应有通风设施,并工作正常,室内空气良好;投料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罐类设备散热孔应设防护网格,并安装牢固,无破损;人孔应有盖,盖子完好无破损;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外露运动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涂布液调配时应佩戴防尘口罩;设备设施清洁保养时,作业人员应穿防护鞋;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打开或拆卸防护装置,人体和工具不应接触设备运转部件;进入一效和二效蒸发缸蒸汽控制压力应不高于规定的压力;随时观察,发现安全阀失灵等原因造成超压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并保存记录;效和二效蒸发缸清洗时,开盖时应用单梁吊起吊缸盖,吊钩应有防脱钩的保险装置;吊索无严重磨损或腐蚀、严重变形、断股或断丝;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5的要求。 4. 抄造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抄造生产设备设施周边应划出安全警示线,除引纸、巡检、取样、检修及排除故障等情况外,其他人员不应随意进入警示线内;开动任何转动设备前(压榨、刮刀,等),操作人员应在安全线外,并检查确认安全线内设备周边无人,先打铃警示后开机;在生产线的蒸汽管道,烘缸外露部位、涂布机转动部位、万向连轴部位等人员可能接触的设备运动部位,人员可能接触的运转的网、毛毯等部位均应设置防止烫伤、严禁触摸等警示标志; 流浆箱需打开时,应先停机;停机和重新启动时应由控制室进行操作;流浆箱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压榨辊、真空吸移辊周边设置防护网,防护网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明显的锈蚀或损坏,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1的要求;周边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照度符合要求;大烘缸和小烘缸属于压力容器,缸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标志应在现场存放或悬挂;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2的要求;楼层间空洞周边应有防护栏;大烘缸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防护栏高度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3的要求;引纸部位应确定在两个缸体均向上旋转的部位,并悬挂引纸处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干燥烘箱应配备刚性支撑杆,烘箱抬起时应即装上,以防止因压缩空气系统或设备失灵造成烘箱盖合闭;刚性支撑杆不应丢失或不使用;烘箱盖与热风进风宜设置联锁且完好有效,打开烘箱盖,停止进热风;烘箱交接处和出纸口处应有防护栏,高度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3的要求;全区域操作人员在操作或巡视时应戴防噪声耳塞;流浆箱唇板部件非常锋利,调整时操作人员应戴防割手套;设备设施清洁保养时,作业人员应穿防护鞋;引纸作业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指定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缸体向上旋转部位进行;大烘缸和小烘缸连接处不能作为通道,引纸、维修等作业需进入时应注意安全,采取防护措施;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打开或拆卸防护装置,人体和工具不应接触设备运转部件;清洗时需打开或进入流浆箱,应由操作室停止成型网工作后方可打开或进入。 5.分切打包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分切机维修走道两端应有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并设隔离护栏,除检修时停机后及引纸、取样等情况外,平时不应进入;顶部滑盖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滚筒式薄片烘干机蒸汽管道、热交换器保温层完好,阀门完好,无漏汽现象;外露转动部位、突出的旋转部位应有防护罩,并完好有效;打包机周边设置防护栏;打包带作业部位应有禁止手进入危险部位、禁止跨越设备的警示标志;设备小车运行区域设人员不应进入的警示标志;喂料机、振槽、皮带输送器、冷却网输送器等输送设备和分切机、烘干机清洁保养时,使用气体吹扫的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设备设施清洁保养时,作业人员应穿防护鞋; 设备运行时,不得随意打开或拆卸防护装置,人体和工具不应接触设备运转部件;输送设备发生堵塞等情况需处置时,应使用工具,不应用手操作;分切机顶盖工作时不应打开,排除故障和检修时需打开时应停机;打开后应悬挂警示标识,防止误操作开机;操作时防止刀片伤手;打包机操作人员手部不应进入打包带部位,排除打包带故障时应防止割伤。 辊压法薄片设备: 1.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传送蛟龙送料口基面安装防护罩,两侧安装高、宽各1m的防护栏,地面设有黄色警示围线,防止人员误进入蛟料口;外露转动部位、突出的旋转部位应有防护罩,并完好有效;工作平台防护栏高度、踢脚线、斜梯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2和4.6.3的要求; 2.除尘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密封设施或吸尘罩应与的除尘系统相连;碎料机掺兑配料口等应密封并安装吸尘罩。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5.4.3条 3. 烘干机应符合下列要求:热辐射电热板外部应加装保温隔热材料且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10℃;温度超过设定值时,自动报警启动。 4.设备运行和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上料输送带不畅或出现异常,应停机处理;拉车运送坏烟材料时,按规定路线运输,防止撞人;碎料机掺兑配料口操作人员及其他设备密闭不严,粉尘密度较大的作业环境,操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烟草企业安全生站区环境布局: 产标准化规范》1.站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烟叶工作站周边不应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YC/T 易爆品生产和存储单位,包括加油站;烟叶工作站周边和站内不应设置油库及其他危险384.1-2011)第二部物品存放点;烟叶工作站应与居民区等有较远距离,宜距离30 m以上;站区及周边不分第6.1.1条 应堆放任何易燃物,周围的杂草应及时清除;站区应划定办公区、烟农休息区、车辆停放区和装卸区、收购区、存储区等区域,并设置区域标志;其中车辆停放和装卸活动应距离存储区至少1.5 m以上,并划定警戒线;站区内宿舍应距离存储区有较远距离,宜距离15 m以上,并有区域护栏、围墙隔开;站区内变配电设施应设置配电房,宜设置发电机房和水泵房; 站区应采用围墙或围栏与外界形成有效隔离;站区围墙与站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站区应安装使用防盗、防抢、防侵入的监控或报警系统,如视频监控、红外监控等;站内不应搭建临时建筑,如确实需要时,应经过审批。 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二)烟叶工作站 烟草商业企业工艺流程 2.站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8m,一般通道不小于4 m; 道路上空的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低于5 m;不应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消防通道应畅通,消防车可及时调头,无占道堵塞现象。 3.站区所在建筑物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9.8的要求。 《烟草企业安全生1.站区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烟叶工作站应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现场张贴产标准化规范》消防警示标识、消防控制提示牌或告知牌,设置防盗设施;站区设专兼职安全员,应同(YC/T 第二部时承担消防安全工作,或单独配备专兼职消防员;站区需要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384.1-2011)批手册手续;在收购季节不应动火;烟叶工作站应制定现场灭火处置方案,并以书面文分第6.1.2条 本下发到现场;宜张贴在便于看到的位置;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灭火处置方案演练,并保存记录;进入站区的人员,禁止在库区内吸烟,站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应设置吸烟室,室内配置带水的烟缸等装置;烟农进入烟叶工作站时,不应乘坐在拖拉机等非客车内,站区大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保安人员检查;机动车辆应划定停车和行驶通道;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原烟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进入存储区;站区应设置保安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保持巡查记录。 站区管理 2.宿舍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站区宿舍住宿人员,应建立登记台帐,登记其身份证、所在单位等;室内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有相关防火标志。 3.消防给水和供电应符合YC/T 336-2010中的要求;其中:消防用水应得到保证,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宜配置移动式消防泵;应布置环状给水管网;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供水系统的其他要求,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6.3的要求;消防及火灾报警联动系统用电设备应设置备用电源;消防用电的其他要求,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6的要求。 分级打包作业 《烟草企业安全生1.作业现场电气、消防、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职业危害的通用要求,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的要求。 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2.设备设施和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运动部位应有防护罩、网或设置防护栏,分第6.1.3条 并完好有效;设备设施所带的安全标识完好,清晰,不被遮拦;外文的安全标识应翻译后张贴中文标识;车间内有相应危险的区域、部位等,宜有防止危险的相应标志。 3.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烟叶分级检查时,应防止手接触烟叶内混杂的尖锐物品,宜使用工具、戴防护手套;打包作业时,缝包时应防止工具误伤肢体;使用平板要轻拿轻放,不要使用已损坏的平板;烟叶打包后要及时堆放,以免阻塞通道;堆放应平整,固定牢固,防止掉下砸伤人;人工推车的液压、机械、紧固、转向等装置完好有效。 《烟草企业安全生1.库房、储存和装卸应符合要求,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产标准化规范》384.1-2011)第二部分4.2及下列要求:农药、化肥应根据其化学类型确定存储位置,(YC/T 第二部不应混合存储;各类农药、化肥存储现场应有其产品标识,并注明其化学性质;农药、384.1-2011)化肥存储的其他要求,参照《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分第6.1.4条 二部分4.2.5的要求执行;其他烟用物资存储的其他要求,参照《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2.2的要求执行。 库房、储存和装卸作业 2.装卸现场应有人员负责调度管理,向现场装卸人员和驾驶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检查; 分拣输送系统: 1.自动开箱和分拣机自动开箱机应用有机玻璃罩等隔离,有机玻璃罩无破损,透明度良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如“刀具危险”等。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卷烟分拣和配送 2.设备安全装置保养检修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分第6.2.2条 第二部分4.1.6的要求。 配送运输 1.车辆装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立配送车辆专用台帐或清单,登记车辆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运输路线等;车辆应配备防盗、防抢设施;包括固定于车辆上的车载保险箱、窗口防护栏、电警棍等;车辆宜安装GPS系统,对车辆运输进行全程监控;车辆的通用要求,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5.3的要求。 2.配送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立天气预警制度,向驾驶人员通报每日配送区域天气状况,发现异常气象条件,应采取措施或停止运输;每辆配送车辆应配备押运人员;上、下车后应关闭门窗;货款及时装入车载保险箱;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随时携带通讯工具,并携带配送路线相关派出所报警电话号码;配送车辆不准捎带无关人员。 货款结算安全要求 1.制定货款结算制度时,应包括以下安全要求:在相关制度或培训中,对结算人员的人身安全、资金安全等作出有效的控制措施;明确结算人员的相关职责;对结算人员进行防抢、防盗知识培训,宜有防抢、防盗应急处置方案。 2.现金结算应符合下列要求:设置现金保险箱,保险箱所在的车辆、房间应安装防盗门,窗户应有防盗网;对现金存放数量应作出规定,宜不超过当日收取的总额;确定可携带现金的人员,携带现金外出时应有两人同行;到较远处缴款应派车,数额较大时,宜派保安人员同行。 3.电子结算应符合下列要求:对电子结算的密码应规定可知晓的人员;不应将密码记录在公开的记录本、电脑内;在银行结算柜台或设备上从事电子结算时,应防止周边人《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6.2.4条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6.2.3条 员盗取密码;电子结算的单据不应随意丢失,应妥善保存或销毁。 《烟草企业安全生环境和设施 : 产标准化规范》1.建筑物和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门店建筑物及其装饰物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无漏雨、(YC/T 开裂、坍塌、异味等现象;店堂内地面平整,无积水和突出物;柜台及物品放置有序,384.1-2011)第二部通道畅通;外部的店牌、广告牌、空调室外机、室外照明灯具、霓虹灯等安全牢固。支分第6.3.1条 架无严重锈蚀和变形现象,固定螺栓无松动现象;沿街悬挂物和电线高度应大于2.5 m;可能对行人造成影响的应有警示标志或采取防范措施;电线无破损、不松弛;灯具和灯管不松动、无脱落现象;门店的玻璃门、墙安装牢固。支架无严重锈蚀和变形现象,固定螺栓无松动现象;玻璃无破损,衔接口无脱胶现象;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玻璃门、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当明显并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下雨时,门店进口处应放置防滑标志牌,宜设有放置雨伞的装置;保持营业场所地面整洁、干燥;门店内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 2.电气应符合下列要求:现场电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1的要求;使用的空调器、饮水机、插座板等电器应具有“3C”认证标志;电器插头无松动、电源线无裸露、老化等现象;严禁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经过企业相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电水壶、微波炉、电磁灶、电饭煲、空调、冰箱等用电设备,并保存批准记录;灯箱、广告牌、室外霓虹灯的电源及照明灯具接线应符合规范,店内安装的密闭式灯箱、广告牌的箱体应留有散热孔。 3.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现场消防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2的要求;场所内严禁存放非经营的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审批手续;场所内应划定吸烟区,并放置烟缸等用于烟头熄灭的装置;严禁在吸烟区外吸烟,严禁烟头未熄灭人员离开现场。 安全管理和运行要求 《烟草企业安全生烟草营销 1.银箱和防盗应符合下列要求:现金存放应配置保险箱、密码柜等银箱;宜固定在地面或建筑物上;银箱应有专人管理;安装防盗报警器;宜设置与机构110联网的报警监视装置;店门应采用防盗门、卷帘门等;宜采用双人双锁;珍贵烟、酒应登记,整件或整箱的应集中存放并加锁;制定现场遭遇抢劫的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当日营业款由员工自行前往银行解款时,应执行专人及二人以上护送的制度。 2.值班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立现场值班制度,规定节假日、夜间等值班的规定;规模较大的营销场所宜安排每日非营业时间值班或巡查;现场设兼职安全员或由负责人在下班检查电源、气源、水源、门窗的关闭和烟蒂的清理。 办公场所 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6.3.2条 办公场所 场所环境 《烟草企业安全生1.防火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通用要求,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1的要求;办公场所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YC/T 第二部物品,包括汽油、烟花爆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手续;384.1-2011)办公场所应划定吸烟区,并放置烟缸等用于烟头熄灭的装置;严禁在吸烟区外吸烟,严分第4.17.1条 禁烟头未熄灭人员离开现场;办公场所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6.2的要求;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安全疏散标志完好,并有应急照明。 2.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电气通用要求,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2的要求;办公场所严禁乱拉电线;严禁非专业人员拆装电源和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等电加热器具;办公场所使用的空调器、饮水机、插座板等电器应具有“3C”认证标志;电器插头无松动、电源线无裸露、老化等现象。 厂区作业环境 厂区作业环境 1.厂区定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厂区有定置图,定置图上应注明各建筑物、物料堆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放点、道路及管线等位置,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合等状况;工业垃圾和生活垃(YC/T 圾分开存放,并实现定点、定位;垃圾存放点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危险固体废弃物384.1-2011)第二部应有专门存放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应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出分第4.17.2条 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入口分开设置。 2.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干道、单向道及人行道宽度均应符合GBJ 22的相关规定,且主干道为环形,单向道在尽头应设置回车场;路基牢固,路面平坦,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坡度适当;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5 m, 跨越道路上空的构建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小于5 m;利用主干道一边堆放产品或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标志;不应在转弯处或通道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各类主干道的通道线内不应存放任何物资、生产生活垃圾、车辆等。 3.厂区标志应符合YC/T 323的要求;其中:厂区门口、危险路段应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厂区门口、危险路段的最高车速宜规定为5km/h;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则应设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避免道路盲区和死角;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在厂区设置禁止标志,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入内、禁止通行等;在厂区的危险部位、施工部位、交通要道等处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坠落、当心坑洞、 当心滑跌、当心车辆、前方检修绕行等警告标志。 4. 厂区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满足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要求;符合GB 50034的要求;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车间作业环境 车间作业环境 1. 车间定值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制定车间定置图,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更新;产生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相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相对集中,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开;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YC/T 集场所与作业区域隔离,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推车等简易搬运工具应明确规定放置地点;384.1-2011)第二部对安全通道和堆放物品的场所要划出明显的界限或架设围栏;堆放物品的场所应悬挂标分第4.17.3条 牌,写明放置物品的名称和要求;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或锐边物品;按下列原则确定物品的放置方式:物料堆放整齐,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要固定,易倒物品要挤压住;长物要放倒,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要堆放高度,最高不应超过底边长的三倍;滑动物件要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圆筒产品或工件滚动面不应面向安全通道;物料摆放不应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过2 m;泡沫塑料堆垛不超过3.5 m;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或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 通道和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人车分离,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具体通道要求见表7。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5cm;无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油积水;主干道及人行安全通道无占道物品;设备设施操作点脚踏板应齐全完好,牢固可靠,且采取了防滑措施;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采光照度应满足生产作业的要求,采光系数和天然光临界照度符合GB 50034的相关要求;疏散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照明灯具应完好,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随意更换种类和功率。 3. 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2 m、中型≥1 m、小型≥0.7 m;大小设备同时存在的,均按大型设备计算;其中设备外形最大长度≥12 m为大型, 6 m~12 m为中型,<6 m为小型; 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最大的范围计算):大型≥0.9 m、中型≥0.8 m、小型≥0.7 m;设备与墙柱之间应按照最大距离计算,大型≥1.1 m、中型≥0.8 m、小型≥0.7 m;在不影响操作的前提下允许放置工具箱; 操作空间(设备间距除外),大型≥1.1 m、中型0.7 m、小型≥0.6 m; 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便于操作,防止人员伤害、防止接触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 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防止操作者疲劳,防止造成健康伤害。 4. 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明确车间需有标志的部位及标志要求;各类标志的使用等应符合YC/T 323要求。 员工宿舍 《烟草企业安全生1.宿舍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宿舍设管理员,负责对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产标准化规范》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期至少1年;住宿人员不应使用除宿舍配备的热水壶、电风扇、电(YC/T 第二部视及个人电脑等以外的电气,如有特殊需要,应经过宿舍管理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准;384.1-2011)不应在宿舍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住宿人员不应私自带其他人员留宿;宿舍清洁人分第4.17.4条 员每日清理房间,检查室内是否遗留易燃易爆等物品,烟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应倒入垃圾袋中。 2.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电气线路完好,严禁乱拉电线及电源接线板;使用的电视机、空调器、饮水机、插座板等电器应具有“3C”认证标志;电器插头无松动、电源线无裸露、老化等现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拿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每月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现场人员不应挪动和破坏记录;房间内张贴应急疏散指示图或疏散需知;宿舍通道保持畅通,所在楼层应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通道应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安全疏散必经的部位,员工宿舍 应设应急照明灯;房间内显著位置配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并放置烟缸;室内装修油漆、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防火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应达标,投入使用后不应有异味;宿舍区饮水机宜每月进行1次消毒,保持记录;水龙头冷热标识清晰,地面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排气装置;使用燃气热水器的,不应安装在浴室内,并有强制排风措施;淋浴房玻璃应粘贴防爆膜,以便减少玻璃碎裂伤人;浴室内无尖锐物。 3.住宿人员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室内不应存放或使用危险及违禁物品;不应躺在床上吸烟,烟灰、烟蒂不应丢弃地上;垃圾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应乱扔、乱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3条 “三违”行为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人民共和国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第七十号)第四十九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条 1、应保存建筑物消防设计、验收资料;消防设计和验收资料应符合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要求,耐火等级与构件耐火极限、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和间距、安全疏散、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供水、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消防供电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应当满足GB 50016-2006、GB 50045、GB 50222的要求。 2.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明确各类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部门或责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1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资料和日常管理 任人,包括消防管理人员和所在部门两级管理;各项消防设施资料,应登记编号,由专人负责,按档案进行管理;各项消防设施资料应与现场设施情况相符;应设置消防标识并进行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灯或反光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标志不应当被遮挡,且保持完好;生产车间、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示意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严禁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消防控制室应由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保存监控和检查记录;消防泵房、专用消防配电室等场所,应实行巡查,并保存记录。 3.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日常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每月至少对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配置和完好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记录应有检查人员签字,宜实行一处一卡的记录方式;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及油罐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每半个月检查一次;现场悬挂保存月度检查记录,现场人员不应挪动和破坏记录;每季度至少对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电话、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供水、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梯、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进行一次检查,全年应覆盖全部设施;检查应保存记录。 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制定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的检测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的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应确定各生产场所、仓库和民用建筑等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形成分类资料;其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 50016-2006中表3.1.1的要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 50016-2006中表3.1.3的要求。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第二部2.根据其火灾危险等级,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等建筑物的建筑构件耐火等级应符合GB 384.1-2011)分第4.16.2条 50016-2006中表3.2.1的要求。 建筑物消防设施 3.安全出口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2006中表3.7.4的要求;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至少设置1个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民用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 m;疏散用楼梯间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室外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 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 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016-2006中7.4的要求;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通道内吊顶及装饰材料应防火登记不应低于A级。 4.疏散用门和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吊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常闭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应经常保持关闭;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人员密集场所或有门禁的,仅要求从内开);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人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人口控制系统;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应设置明显标志;闭门器和开门器应保持完好;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016-2006中7.5.3的要求。 1.工厂、仓库区的消防车道应符合GB 50016-2006中第6章的要求;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油库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0 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 m;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 m;高层建筑的登高面应为硬路面,并不得占用;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固定消防设施 2.室外消火栓应符合GB 50016-2006中8.2的要求;其中: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应当便于消防车的停靠和操作,距水泵结合器的位置不小于15 m,不大于40 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 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 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 m;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 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寒冷地区设置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室外消火栓不应填埋、圈占;2m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主管部门应形成室外消防栓配备示意图,并建立台账,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 3.室内消火栓应符合GB 50016-2006中8.3、8.4的要求;其中: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3条 m2的厂房(仓库)、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建筑物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阀门中心距地面为1.1 m,栓口应当朝外,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者与墙面成900;消火栓水带应选用Φ10以上的型号,外观应当完整无损、无腐蚀、无污染现象,与接头应当绑扎牢固;消防水喉接口绑扎组件应当完整、无渗漏现象,与接头绑扎牢固;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不应上锁,周边不应堆放物品;应形成各生产性场所和大型库房的的室内消防栓配备示意图,并建立台账,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 4.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GB 50016-2006中8.6的要求;其中:未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应储存10 min的消防用水量;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应设置消防水池;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消防水泵应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应保证在火警后30 s内启动;高层建筑施工时,应设置临时消防用水系统。 5.消防用电应符合GB 50016-2006中11.1的要求,其中: 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即有两路供电线路或有自备发动机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 L/s的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 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 s内供电;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按GB 50140-2005的要求,形成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种类和危险等级清单,其中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配置场所应分别列出;各场所火灾种类的识别应符合GB/T 4968和GB 50140-2005中3.1.2的规定,分为A、B、C、D、E(带电)、F(烹饪物)六类;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符合GB 50140-2005中3.2的规定。 2.灭火器选择、设置和配置应按GB 50140-2005中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进行,符合下列要求:识别各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在此基础上划分计算单元并标明各单元的保护面积;计算每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计算和确定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器级别、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数量;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计算数据应符合单位灭火器最大保护面积(m2/A)及修正系数的要求;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GB 50140-2005中表5.2.1的要求;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应符合GB 50140-2005中表5.2.2的规定;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烟草制品生产和储存场所应按 A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其最低配置基准见表6: 应形成各生产性场所和大型库房的的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示意图或清单,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并在现场张贴或由所在部门保存。 3.灭火器类型选择应符合GB 50140-2005中4.2的的要求,其中: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4条 建筑灭火器 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应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禁止配置酸碱型、化学泡沫型、倒置使用型、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等国家明令淘汰的灭火器;禁止配置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4.现场灭火器位置、型号、数量等,应与该场所的灭火器选择、设置和配置清单或图表相符,并符合GB 50444-2008关于灭火器验收的要求;其中: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周围无障碍物、遮拦、栓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或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灭火器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推车式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定置标志;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且托架无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推车式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不应自行滑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类型、数量符合配置清单的要求,实际位置不变两个灭火器设;置点之间的距离应小于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5.现场灭火器合格有效,符合下列要求: 灭火器的使用日期、检修或充装日期等有效期标志清晰,且在合格有效期内;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未损坏或遗失; 灭火器筒体无明显的损伤、缺陷、锈蚀、泄漏;灭火器喷射软管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灭火器的零部件齐全,并无松动、脱落或损伤现象;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在工作压力范围内,其中贮压式灭火器压力显示应在绿区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灭火器未开启、喷射过。 6.灭火器定期检查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灭火器的定期检查应由企业相关专业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CO2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一次重量,用称重法检查。称出的重量与灭火器钢瓶底部打的钢印总重量相比较,如果低于钢印所示量50g的,应送维修单位检修;干粉灭火器每半年检查干粉是否结块;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应及时维修,并保存相关维修记录;维修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的进行;企业每年制定灭火器维修计划,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的灭火等级;正常情况下的灭火器维修周期应符合GB 50444-2008表5.3.2的要求及其说明书的要求。 7.灭火器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灭火器经过维修,仍然不合格的应报废,其中筒体不合格,不得补焊,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应报废;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应报废;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失严重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应报废;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应报废;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其标识说明的应报废;各类灭火器的报废期限,应符合GB 50444-2008表5.4.3的要求及其说明书的要求。 1.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形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中11.4的规定;应包括占地面积超过500 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的烟草制品库房;其中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的库房内,应安装使用抗磷化氢气体腐蚀和灰尘影响的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动火灾监控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各项功能应符合GB 50166的要求;火灾报警系统手动按钮附近应设置明显标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5条 2.自动报警系统自行检查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保存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火灾探测器类别、型号等标志清晰,表面无腐蚀、破损,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探测器安装牢固;探测器上确认灯应当朝向进门时易观察的位置,并正常工作;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临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当大于30 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当安装在墙上距地面高度1.3 m~1.5 m;安装牢固,不应倾斜,且有中文标志;操作启动部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当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其地址码应当与报警控制器显示相同;报警按钮应同时有动作显示;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主电源引入线应当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当有明显标志;直流备用电源应当设置专用蓄电池;电源转换功能有效,主电切断时,备电应当能自动投入运行;当主电恢复时能从备电自动转入主电状态;电源指示灯功能有效,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当正常;报警功能有效,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它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有火灾信号输入时,应当能重新启动;当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控制器和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当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且应当正确指示出故障部位;自检功能有效,控制器应当有本机自检功能,执行自检功能时,应切断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控制器应当能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显示预报警和故障信号时,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应当立即显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故障信号时,如有预报警信号输入,应当显示预报警信号;消音、复位功能有效,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记忆功能有效,能存贮或者打印火灾报警时间和部位;楼层显示器应当安装于明显位置,其报警显示应当与火灾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相应,声、光报警信号正常;消音、复位功能正常。 自动灭火系统 1.设置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形成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清单或图表,标明各设置点的位 《烟草企业安全生置、自动灭火系统种类、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种类等,产标准化规范》应符合GB50016-2006中8.4的规定;自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应设置明(YC/T 显标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全面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保存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湿式报警阀上的压力开关应当能直接启动主泵;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开启试验阀,观察报警阀的启动,开启手动阀门,报警阀动作应当正常;预作用报警阀组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水力警铃应当安装在公共通道或者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与报警阀的连接长度不应当大于20 m.鸣响时间应当在90 s内,且声音正常;试水阀门关闭后,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及水力警铃能及时复位;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当信号阀关闭时,其反馈信号(报警信号)应当正常;喷头应确保正常喷水,不应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无堵塞、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现象;喷淋水泵电源一旦失去,或主泵发生故障,备用电源能自动启动;水泵设备完整,无损坏、无锈蚀;止回阀、放水阀、泄压阀安装符合要求,无渗漏;进水管数量不少于2路;进出水口均安装压力表,且完好;出水压力表应当在出口止回阀后;主泵与控制柜的标识应当清晰且一一对应;阀门应当设明显启闭标识;稳压系统常用电源一旦失去,或主泵发生故障,备用电源能自动启动;手动启停泵应当正常;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当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当自动停止运行;水泵设备完整,无损坏、无锈蚀;止回阀的阀门安装符合要求,无渗漏;压力表应当在出口止回阀后,且完好;系统联动试验时,开启各区最不利点的末端排水装置,喷淋泵的动作情况应当正常;测试各区最不利点及最有利点的动压,数据应符合设计要求;预作用、雨淋、水幕系统受火灾报警器或者转动管控制的自动联动应当正常。 3.气体灭火系统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保存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防护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防护区应当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防护区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6条 的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防护区内和入口处应当设声光报警装置、释放指示标志;无窗或者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应设置排气装置;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储瓶间及系统组件应有专用储瓶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乙级;室内温度0℃~50℃,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储瓶间出口应当直通室外或者疏散走道;地下贮瓶间应当设机械排风装置;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储瓶应有耐久性标记、编号,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外观无机械性损伤;高压软管连接可靠;操作面距墙或者操作面间距不小于1m;储瓶充装量称重或者查压力表符合要求;喷嘴的外观无机械性损伤,表面及孔口无污物;喷嘴安装间距不大于6m,距墙不小于2m且不大于4m;选择阀手柄附近应当有标明防护区的永久性标牌;阀驱动装置电磁驱动的,电气连接线敷设,电磁铁芯动作灵活性应符合要求;气动驱动的,气瓶电磁阀动作灵活性及电气连接敷设、驱动气体的压力值应符合要求;手动应当能启动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延时30s;防护区外声光报警情况正常;释放指示亮灯时间、复位情况正常;相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情况正常;反馈至大楼中控室的信号情况(火警、放气、故障)正常。 1.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建立消防控制室(含摄像监控装置、消防电话、报警装置、应急广播等)设备设施的清单或图表,标明位置、种类和功能、检查检测周期和结果等;不需或无法安装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装置的生产车间、仓库(含露天堆场)和其他消防重点部位,如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场所应设监控点,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可与治安监控系统共用),进行24小时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排烟设施、消防供水等设施的控制、消防电话、报警装置、应急广播等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联网、联动控制、应急程序、信息记录等应符合GA 767的要求。 2.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室内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7条 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和显示功能有效;能控制消防设施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对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能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能显示保护和监控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能显示消防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3.报警装置和应急广播应符合下列要求:报警装置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应有中文标志;报警装置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报;应急广播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 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大于12.5 m;应急广播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控制室设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的通信系统;电话总机应与消防电话分机保持通信畅通,各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队(站)、总调度室、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备用发动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房等与消防联动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有分机;分机应以直通方式呼叫;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插孔电话的呼叫; 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值班室、消防队(站)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24小时开机的移动通讯设备。 1.专职消防队(站)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立专职消防队设备设施台帐或清单,登记各类设施设施的型号规格、数量、位置、管理人等,并规定需检测设备的检测周期;专职消防队应建立值班、接警等制度,包括建立接警台帐、规定接警和与外部消防队联系的流程等;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战斗后,应总结战斗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并报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批准。 2.专职消防队(站)训练应符合下列要求:专职消防队应建立日常训练的制度,并确定训练科目及其训练教材或方法;专职消防队训练内容重点是现场灭火和救援,应根据各现场的灭火方案进行训练;并保存训练记录;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每年宜安排数次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16. 消防队(站) 消防队人员现场指导或组织联合训练;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参加企业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参加本地区消防机构组织的演练; 3.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专职消防队(站)应配备能与当地消防局消防指挥中心联通的无线通讯设备;每辆执勤消防车宜配备1台能同所属的消防中队联通的无线通讯设备;消防队(站)配备的消防车辆、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器材、救护器材等配备应符合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无车消防队(站)除车辆外,其余要求可参照其规定执行。每月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保养维护和外观检查,并保存记录;每半年对消防车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包括需由具有资质单位进行的相关设施检测,并保存记录; 消防人员救护器材应定置摆放,并设置标志;每月检查一次,并保存记录;应按其使用周期和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1.变配电所环境应符合GB 50053-94第二章和GB 50059-92第二章的要求,其中:变配电所位置与有爆炸危险生产装置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 m,与普通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 m;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或可能积水的场所;站内无漏雨、无积水;变配电所周围应有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场);变配电所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材。 2.门窗和相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变配电设备所在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明敷线路通过;控制室和配电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通向变电所外部的门和窗、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空洞、架空线路及电缆进出口线路的穿墙透孔和保护管等敞开部位,均应加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或其他建筑材料,网孔应小于10 mm×10 mm;变配电所应配置与实际设备相符的操作模拟板或操作模拟显示屏。 3.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要求:应配置验电器、绝缘夹钳、接地线、标示牌、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拉杆等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应编号并形成清单,明确保管责任人;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应完好无损,正确存放,并在实物上张贴定期检验合格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9.1条 用电安全 变配电设备设施 的标志;安全用具送外检验时,应保持现场使用的需要量。 4. 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变压器室、车间内及露天变压器安装地点附近,应设置标明变压器编号和名称、电压等级的标牌,并挂有国家电力统一标准的、明显醒目的“高压危险”警示标志;油浸电力变压器应安装在的变压器间;油浸式变压器上方的防爆隔膜完整符合要求,吸湿剂无明显受潮变色;变压器不漏油,游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油温指示清晰,上层温度低于85 ℃,具有超温报警装置的,应确保完好有效;冷却设备完好;油浸变压器,应设置贮油池;油浸变压器外部与变压器后壁、侧壁的最小净距,1000 KVA及以下为0.6 m,1250 KVA及以下为0.8 m;与门的最小净距,1000 KVA及以下为0.8 m;1250 KVA及以上为1 m;高压侧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7 m的固定遮拦,固定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 mm×40 mm,移动遮拦应选用非金属材料,其安全距离不变;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 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 mm×40 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净距不宜小于0.6 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 m;当高压母线排距地面高度低于1.9 m时,应加遮栏不准通行或装设护罩隔离;变压器运行时,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放电痕迹;变压器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箱式变电站及其干式变压器应在专用房间内采取可靠的通风排烟和降温散热措施。 5. 高低压配电应符合GB 50053-94的要求,其中:变配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应是具有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防止带地线合隔离开关、断路器和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五防”功能的成套设备;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10 KV应为2.7 m;35 KV应为2.9 m;屋外配电装置场所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 m的围栏;屋内配电装置的最小安全净距,无遮栏裸导体至地(楼)面,10 KV应为2.5 m;35KV应为2.6 m;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 50053-94表4.2.7的要求;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 50053-94表4.2.9的要求;变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柜的操作和维护通道应铺有符合标准的绝缘垫或绝缘毯;应有高压危险的警示标识,并清晰、完好;所有遮拦、围栏、阻挡物、屏护和外壳等装置,应满足机械强度及稳定性、刚度和PE连接可靠的要求;裸露的带电体上方不应敷设照明线路、动力线路、信号线路或其他管线;所有瓷瓶、套管、绝缘子应安装牢固、清洁无裂纹、无放电闪络痕迹;母排应清洁整齐,间距合格;相序包括N排、PE排标识应明显,漆色无变色或变焦现象;接点连接应良好,无烧损痕迹;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母线温度应低于70℃,在母线端头不应有温度过高形成的变色现象;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2m;变配电装置运行在允许范围内;计量、指示仪表显示符合实际情况;安全连锁装置、继电保护、灯光信号等显示正常有效,无异常气味和声响;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室,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应在低位区安装缺氧和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器,并定期检验,保持完好有效;各种型号断路器应定期维护保养、试验;并保存记录。 6.电容器应符合GB 50053-94中第5.3.1条-第5.3.5条的要求;其中: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外壳温度不高于60 0C;充油电容器外壳应无异常变形,无渗漏。 1.及时更新和保存以下基本技术资料:企业各厂区高压供电系统图、高压和低压电力配电图及继电保护控制图;各厂区的供电系统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变配电所位置、架空线路及地下电缆的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高低压变配电所、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平面布置图,设备安装及变压器贮油池和排、挡油装置的土建设计、设备安装图;降压站、变电所、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的接地网络和接地体设计施工的地下隐蔽资料;变配电所主要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各种试验和测试记录、测量记录,包括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和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的本周期预防性电气试验和测试数据(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等项目),保存期至少3年;保存日常运行记录和检修记录,保存期至少3年。 2.安全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变配电操作运行、维修人员应经过有资质单位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随时携带或保存在工作地;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还应经过电力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9.2条 变配电技术资料和运行检测 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按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分别从事相关作业;按GB/T 13869的要求,建立变配电管理制度文件、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在现场保存有效版本;内容应包括交、巡视检查、缺陷管理、现场整洁、安全操作、出入登记、电气相关方管理等要求、工作票和操作票的“两票制度”、倒闸和停电操作、巡视和记录要求等,操作人员应熟悉制度和操作要求;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内的变配电装置,每班巡视2次;无人值班每周至少巡视2次,巡检情况应记入交日志;变配电停电或部分停电检修应执行“工作票”, 停电、验电、接地等作业时,应悬挂标示牌;进行低压带电作业、高处作业的,应设监护人;变配电的正常倒闸操作应执行“倒闸操作票”,并设监护人;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时,可先进行操作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并补填倒闸操作票;在进行倒闸操作时,应遵循送电时从电源侧往负荷侧送;停电时顺序相反,送电时先合刀闸;后合带有灭弧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接触器等),停电时按顺序相反的技术原则,并应先在操作模拟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应接近故障点4 m以内;室外不应接近故障点8 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3.设备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变配电装置的定期检修应根据设备的质量、已运行的时间、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及其严重程度、负载和绝缘老化的情况、历次试验分析结果等确定周期并保存检修记录。一般宜3年~5年作一次定期检修;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修;检修时应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需供电部门的上一级电源停、送电时,应事先办理相关手续,报请供电部门审批;应保存检修记录。 4.定期试验、检验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高压变配电装置及设备,应每年请当地供电部门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保存试验报告;试验内容至少应包括高压开关柜、变压器、避雷器、高压电缆等,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整改后重新进行试验;低压配电装置及设备,宜每2年请当地供电部门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保存试验报告;配电变压器停止运行一年及以上,准备投入运行时应由供电部门或其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超期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检测周期按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执行;其中绝缘手套、绝缘靴、高压验电器每半年由供电部门或其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检验,保存记录。 1.电缆应符合DL 401和GB 50217的要求,其中:三相五线制系统的低压电缆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三相四线制系统的低压电缆应采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电缆直埋敷设不应采用非铠装电缆;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表面清洁、无漏油,防止受潮;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的外壳与电缆金属护套及铠装层均应良好接地。 2.配电线路应符合GB 50052及GB500-95第五章第二节“绝缘导线布线”、第三节“钢索布线”、 第四节 “裸导体布线”、第五节“封闭式母线布线”和第六节“电缆布线”的要求;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GB 50303的要求;其中:配电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材料筑成的建筑物;系统布线的安全净距应符合GB 500-95中表5.2.1、表5.2.4、表5.2.6的要求;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导线水平敷设室外不应低于2.7 m;室内不应低于2.5 m;导线垂直敷设室外不应低于2.7 m;室内不应低于1.8 m;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 m时,应穿管保护;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截面积不小于4 mm2;镀锌电缆桥架连接板的两端可不跨接铜芯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应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处应予封堵;电缆沟内无渗漏的积水,对外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沟内无杂物,沟盖板无裂损,平整可靠;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 m~100 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标桩;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线路无机械损伤,易触电的裸导体有屏护或其他保护措施,无过热变色现象;地下线路应有清晰的坐标或标志以及竣工图。 3. 架空线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电杆基础牢固,无倾斜,杆身无裂纹,无露筋;拉线与电杆夹角不应小于30度,应与线路方向对正;混凝土电杆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时,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9.3条 固定电气线路 应设拉线绝缘子;横担应平整,直线杆单横担应在受电侧,转角杆及终端杆单横担应在拉线侧;瓷件及绝缘套、垫完整无裂纹,金属件固定牢固;相间排列或其他线路同杆、同侧敷设时,排列均应整齐有序,线路周围应无树枝或其他障碍物。 4.设备和照明线路应符合GB 5226.1的要求,其中: 固定设备和照明使用的电源线应采取穿管敷设;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系统主干PE连接牢固;PE线和N线不得任何漏接、错接、混装、串接等现象;PE线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或作为正常时载流导体;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管道、水管、暖气管、蛇皮管等作为PE线使用;单相设备N与PE应分开,且从主端子排引出;N与PE分开后,不应再合并;用电设备接入处PE标识应明显,明敷的接地导体(PE干线)的表面应涂15 mm~100 mm宽度相等的绿、黄相间的标识条纹。当使用胶布时,应采用绿黄双色胶带; 各种电器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5.固定线路系统、技术资料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系统,确定有困难时,可采用TN-C-S系统;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采用TN系统供电时,应是TN-S系统接地形式;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应同时采用TN系统,TT系统;及时更新和保存以下基本技术资料:各厂区的供电系统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变配电所位置、架空线路及地下电缆的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固定线路的接地网资料,其中接地网(接地装置)应统一编号,并设置接地标识牌,注明编号、检测数据、有效日期等;测量接地电阻应规范、准确,每年应不少于一次,且在干燥气候条件下测量。同一接地网多个测点的接地电阻值应取最大值;一般低压线路中电源系统中性点工作接地应小于4Ω,TN系统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电气设备、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当电气设备、电子设备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网时,接地电阻应小于1Ω;当采用共用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诸种接地系统中要求接地电阻最小值要求;测量仪器仪表应定期校准,并保存记录;高压电缆主绝缘的绝缘电阻和耐压试验,按电力部门要求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 临时低压电气线路 1.审批手续和监督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临时线路安装前应办理审批手续,具体执行YC/T 384.1中4.11.4.3的要求;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期限宜为15天,如需要延长应办理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延期手续;当预期超过三个月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相关方(YC/T 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及以上者,由其编制用电384.1-2011)第二部设计方案,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 KW以下者,由其编制安全用电技术分第4.9.4条 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经审批安装后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使用现场应悬挂临时用电危险警示牌,配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或在指定的配电箱、柜、板上供电。 2.临时线路敷设应由用电管理部门或委托使用部门电工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应避开易撞、易碰、地面通道、热力管道、浸水场所等易造成绝缘损坏的危险地方;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临时线;危险区域或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工程的施工现场有电气裸露时,应设置围栏或屏护装置、并装设警示信号;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 m,室外应大于4.5 m,跨越道路时应大于6 m,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 m;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应成束架空敷设,不应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应穿管,管内不应有接头,管口应密封;装设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截面按固定线路要求执行;施工现场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柜)和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且每台设备应配备专用开关;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并在规定的动作电流与切断时间内可靠切断故障电路,符合GB 13955的要求;当设置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断路器)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接地故障切断保护功能时,可不设总路或分路断路器或熔断器;否则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所有用电设备、插座电路、移动线盘等应与主干PE线连接可靠。配电箱内电器安装板上应装设N线端子排和PE线端子排。 1.配电箱、柜、板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装在有人场所的敞开式配电箱、板,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 m;当低于2.5 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配电箱、柜、板 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 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 m;除办公场所以外的生产车间、食堂等场所均应采用封闭式箱、柜;除尘房、库房等应采用密闭式的箱、柜;加油站、油库、燃气站、易燃化学品库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应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9.5条 采用防爆型的配电箱(柜、板),选用的产品应符合GB3836.1的要求;粉尘、潮湿或露天、腐蚀性环境中的配电箱(柜、板),其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的IP代码要求。 2. 编号、识别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配电箱、柜、板都应有其本身的编号;配电柜、箱、板应标识所控对象的名称、编号等,且与实际相符合;配电柜应有、配电箱宜有单线系统图,标明进出线路、电器装置的型号、规格、保护电气装置整定值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插座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区别或标志。 3. 接地、线路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动力、照明箱、柜、板的所有金属构件,应有可靠的接地故障保护;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极接相线,左极接零线;单相两孔插座必须上下安装时,零线在下方,相线在上方;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上孔接PE线,右极接相线,左极接工作零线;四孔插座只准用于380V电源的电气设备,上孔接PE线; 一般熔断元件的额定工作电流应不大于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如按负荷计算,熔断元件短路保护额定电流可在1.5倍~2.5倍负荷的额定工作电流选择;对于低压断路器,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潮湿、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使用场所、I类手持式及移动式临时性用电设备使用场所应配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兼作开关),剩余动作电流值应按环境条件选择,但正常场所不应超过30mA;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应符合GB 13955的相关规定;PE线不应接入其装置,始终保持其连续性、可靠性;箱、柜、板外不应有裸带电体外露;应装设在箱、柜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有可靠的屏护;箱、柜、板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各类电器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落地安装的箱、柜底面应高出地面50 mm~100mm,操作手柄中心距地面一般为1200 mm~1500mm。 1.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当采用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应报当地供电部门许可,并备案;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 使用的油品应单独存放,按油品存放点控制,与发电机保持距离;超过当日用量的应在油库储存,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发电机 384.1-2011)第二部分4.2.5和4.2.6的要求;除值班人员外,未经许可禁止其它人员进入机房;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的干粉或其他类型的灭火器材。 2.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铭牌完好,清晰,相关额定参数符合运行规定;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识;备用发电机组与电力系统应设置可靠的联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发电机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相同,电压相同,相位相同,相序相同的条件才能进行;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均进入正常稳定运转;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不准移动。 3.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安全运行的通用要求,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4;发电机启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分接线是否正确,各连结部分是否牢靠,电刷是否正常、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是否良好;发电机开始运转后,确认情况正常后,方可调整发电机至额定转速;负荷应逐步增大,力求三相平衡;运行中的发电机应密切注意发动机声音,观察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检查运转部分是否正常、通风是否良好、发电机温升是否过高,并保存运行记录。 分第4.9.6条 禁止超标作业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防护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职业病防治法》(中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华人民共和国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令第52号)第二十方可重新作业。 七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公告与警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生监督管理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监管总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局令第47号)第十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五条 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工作场所职业卫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局令第47号)第十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监管总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局令第47号)第十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二条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职业危害防护 生产布局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工作场所职业卫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生监督管理规定》急性职业损伤管理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a)测定日期;b)测定时间;c)测定地点;d)测定方法和仪器;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f)测定次数g)测定结果h)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七条 作业审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7.1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2006)第 5.1.1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2006)第 6.2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2006) 第5.1.2条 有限空间先检测,后作业 现场安全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危害评估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GB58-2006) 第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3.7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GB58-2006) 第所。 5.3.9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2006) 第5.3. 现场监督管理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通风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GB58-2006)第 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2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GB58-2006) 第式面具。 5.3.3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案例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GB58-2006)第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3.4条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防护设备 应急救援装备 (GB58-2006)第 5.3.5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GB58-2006) 第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4条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2006) 第满足“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具体见《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6条 其他要求 辅助动力系统 空压系统 1.空压设备应符合GB 22207的要求,其中: 各种出厂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齐全,并有空压管道分配流程图; 空压机应有字迹清晰的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空压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距离,应符合GB 50029的相关规定; 空压机应安装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里,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螺杆式压缩机顶部、背部通风口处不能放置任何物件。 2.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空压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或保护装置(开关);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关闭好; 空压机每级排气均应装有排气温度超温停车装置,停车后只能手动复位。 3.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支架牢固可靠; 压缩机空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其余均采用焊接; 任何与进、出口接头的进气和排气管道支架,应采取措施,防止振动、脉冲、高温、压力以及腐蚀性和化学性因素; 管道漆色符合要求,用淡灰色标示流向箭头。 4.储气罐压力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属压力容器的储气罐应按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检验,现场悬挂登记标志和检验合格标志; 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支撑(支座)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罐底应安装排污阀,并确保排污阀畅通,定期排除积水;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7.1条 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定期检验,铅封完好,并有合格标志; 属压力容器的储气罐应有安全阀,定期检验,并有合格标志,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2的要求。 5.移动式空压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力与储气罐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移动式空压机应按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检验;现场悬挂登记标志和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阀及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有合格标志;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2的要求; 压力继电器工作正常; 空压机运行时,振动不会引起底盘位移; 移动式空压机的电源线应绝缘良好,无接头,长度不应超过6m。 6.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属压力容器的空压机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安全运行的通用要求,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4的要求;现场人员应配备耳塞,现场工作时佩戴;除需到设备周围作业外,作业人员应在采取隔音措施的区域内观察和休息; 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应进入控制室、机房,操作人员不应擅离工作岗位;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特性及安全要求,确定巡检时间,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巡检,并规定记录和异常情况报告程序; 设备人员每月对空压系统压力容器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设备维修和保养应关闭电源开关,并挂上警示牌;不应带压拆修管道、阀门等设备。 真空系统 1.系统设备资料和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有真空管道分配流程图,并与实际相符; 设备原有的安全警示标志清晰完好,外文应翻译成中文。 2. 安全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过载保护器或各种控制器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确保过载或其他参数(如压力、温度等)超过规定范围时,自动停机;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3的要求; 仪表真空度报警器灵敏,有效。 3. 管道、真空压力表、电磁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力管道保持畅通、密闭;管道和纵横交错的管道交汇处,应标示气、液体的流向,颜色标示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3 的要求; 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完好、正常,有定期检测合格的标志; 电磁调节阀定期试验,完好有效。 4. 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运行的通用要求,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4的要求;有人值班的泵房应设立防噪声的值班室; 设备启动或备用、停用,阀门、设备应挂好相应状态的标志牌;未经许可,不应随意改变仪表真空度等报警控制值,不应关闭报警器;真空泵运行期间严禁关闭真空泵排气处阀门;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特性及安全要求,确定巡检时间,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巡检,并规定记录和异常情况报告程序; 集气罐定期清理,确保无积尘。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7.2 1.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房应有安装良好、数量足够、开向朝外的门,不应有使逸出的制冷剂流向建筑物内其他部分的开口;至少应有一个开口直接通向大气的紧急出口; 机房应向室外通风,借助窗口和格棚达到自然通风;自然通风的气流不应受到墙、烟囱、周围环境建筑物或类似物体的阻碍;无自然通风的机房如处于地下室中,应有连续机械通风; 现场消防和电气,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1和4.1.2的要求;应在门上清楚标明未经许可不应随意入内的警告以及未经许可不准操作的禁令;机房严禁烟火,不应吸烟,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机房中制冷剂的储存量,除制冷系统中制冷剂的充装量外不应超过150 kg。 2. 氟利昂制冷机组应符合GB 9237的要求,其中: 冷凝器、蒸发器等构成压力容器的,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且铅封完好;检验合格标志应悬挂在设备上; 通风空调系统 压力容器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划有最高工作压力红线标志,定期检验,铅封完好,并有合格标志; 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截止阀和控制器件等附件应加以保护;外露的运动部件、栅板、网和罩应完好有效; 控制系统灵敏,作业点均有急停开关,紧急停止开关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并有效; 加氟利昂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 3. 溴化锂机组应符合GB 18361的要求,其中: 使用蒸汽的机组管道应有隔热层,并悬挂防止烫伤的标志; 使用燃气的机组站房内应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配备燃气检测仪,防毒面具; 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外露的运动部件、栅板、网和罩应完好有效。 4.冷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第4.7.3条 冷却塔宜有防雷装置,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保存检测记录;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9.8的要求; 冷却塔梯台完好,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6.3的要求; 在冷却塔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拆除易燃材料或隔离、喷雾等措施,防止冷却塔易燃材料起火。 5.管道及通风机应符合GB 10080的要求;其中: 若架空安装,支点及吊挂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人员行走及车辆通行;与地面距离低于2.2m的管道,应采取措施并悬挂标志,以防碰人; 外露进口及运动部件应用金属网,栅板或罩保护,防止人员的手、衣物或其他物件触及; 管道的颜色、流向标志等符合要求,具体执行《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0.3的要求。 6. 安全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运行应符合《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YC/T 384.1-2011)第二部分4.1.4的要求;机房建立24小时值班和交制度,值班人员填写运行和交记录; 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调试与维修人员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取证方可上岗;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特性及安全要求,确定巡检时间,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巡检,并规定记录和异常情况报告程序; 制冷剂钢瓶在充装完制冷剂后应立即与系统分离;钢瓶允许充装量应标在钢瓶上,充装时测定 制冷剂量,不应超过钢瓶的允许充装量;制冷剂钢瓶不应倒置; 如果在系统完全无氟的情况下加氟应先对系统抽真空,在保证真空度的前提下才可以充氟; 不准带压拆修管道、阀门等设备;对无逆止装置的通风机,应待风道回风消失后方可检修;当设备运行时严禁打开检修门。 7.通风空调系统的检查和清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房设备设施由专业人员或委外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并符合GB 50365的要求;检查应保存记录; 风管检查每2年不少于一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对污染进行清洗、验收,确保管道内清洁,并符合GB 19210的要求;检查和清洗、验收应保存记录; 清洗送风管道时,应先进行通风后方可进入管道,并戴口罩,防止粉尘和有害物质对人员伤害;并防止在风口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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