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处置本市罚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现制定《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罚没液化石油气钢瓶处置规定
为了规范处置本市罚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确保钢瓶得到安全规范使用,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和《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不定期将罚没的钢瓶处理清单通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收到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开具的罚没物资接收清单后会同市市政园林局面向本市燃气企业处置钢瓶。
2、压印有燃气企业标识、编号等钢印的钢瓶由该燃气企业定向购买;未压印有燃气企业标识、编号,可继续使用的钢瓶,由本市7家燃气企业按顺序购买,不可继续使用的由受委托寄存钢瓶的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气割压扁破坏,报废注销。
钢瓶报废注销清单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3、燃气企业按照以下价格定向购买压印有本企业标识、编号等钢印的钢瓶:
(1)YSP—5型:10元\\瓶;
(2)壳牌10公斤型:15元\\瓶;
(3)YSP—15型:20元\\瓶;
(4)YSP—50型:50元\\瓶;
(5)其它:5元\\瓶。
燃气企业按照以下价格购买可继续使用的钢瓶:
(1)YSP—5型:15元\\瓶;
(2)壳牌10公斤型:25元\\瓶;
(3)YSP—15型:30元\\瓶;
(4)YSP—50型:80元\\瓶;
(5)其它:10元\\瓶。
燃气企业购买钢瓶的钱款直接上缴到市财政专户。
4、下列钢瓶判为不可继续使用:
(1)打磨原有钢印、重复打印钢印的;
(2)无任何制造标志和无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3)超过使用期15年的;
(4)曾装有非液化石油气的其他化学物质成分的;
(5)制造标记不清或无法识别的;
(6)焊缝出现裂纹的,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及出现裂纹的;
(7)瓶体外观磕伤、划伤、烧伤、锈蚀严重或有凹陷、变形的;
(8)影响直立的;
(9)其它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
5、受委托寄存钢瓶的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应对可继续使用的和不可继续使用的钢瓶分类存放,按照有无钢印和规格型号码放可继续使用的钢瓶,及时将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抽空,妥善保管钢瓶,确保钢瓶安全。
可继续使用的钢瓶存储数量达到400只时应及时通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市政园林局处理。
6、燃气企业应确保购买的钢瓶符合相关钢瓶管理规定,合格之后再投入使用。检测后的判
废钢瓶按规定处理,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经购买的钢瓶应当即送检,检测报告单应在购买之日后20日内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7、燃气企业再投入使用不合格钢瓶的、未按规定及时检测或处理判废钢瓶的,取消其参与购买钢瓶的资格2次。
8、上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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