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 财产权 人肉搜索
作者简介: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29-02 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指可以识别的个人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出生日期、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收入、工作情况、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个人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 (一)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
一方面,个人信息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特定的个人信息与特定的个人一一对应。比如,每个人都有其特定的身份证号码和指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识别个人身份,并关联到其他信息,如特定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信息始终是客观存在的,体现了人格权的属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到个人人格尊严,因此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属性。
(二)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
个人信息具备商品的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随着数字全球化的发展,数字大时代已经到来,多项个人信息经过采集、整理后可以得出客户数据信息库,收集客户数据信息库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帮助,很多企业愿意购买这些客户数据信息库。可见,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
二、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监管不力
一些有机会接触大量个人信息的行业,如医院、房产中介、网络卖家等,这些行业虽然有相关规定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但是某些工作人员法治观念薄弱,加之行业监管不力,部分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十分普遍。 (二)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有效的法律专门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定和制约,现行法律涉及范围过窄,漏洞较多,难以对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同样也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信息时代,很多公民贪图一点小优惠随意向他人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最终这些信息往往被随意倒卖。
三、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涉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人格权受到该法的保护。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利用网络侵害公民权益的,同样受到该法的追究。一般情况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基本都是通过网络途径,所以,该条同样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案例分析
以“姜岩案”为例,一名名叫姜岩的女子因丈夫出现外遇,想不开跳楼自杀。姜岩生前使用的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录着姜岩丈夫王菲外遇的全过程以及姜岩的内心活动。愤怒的网友们将王菲定义为“负心汉”,继而发起人肉搜索,将王菲及王菲的情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披露出来,包括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和工作单位。某网站和某论坛不仅不予以删除,还对其行为进行评论,谴责王菲的不道德行为。王菲不堪其扰,一怒之下将揭露其个人信息的网站及论坛告上法庭,要求网站和论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失费。最终支持了王菲的请求。 另外,“人肉搜索”也经常用于挖掘明星的隐私。某些演员、歌星小有名气后,其个人信息往往遭到曝光,包括曾用名、曾就读学校、家庭背景、情史等。某些明星的黑历史被曝光出来后,虽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披露者告上法庭,即使案件胜诉,产生的负面影响往往无法消除。如2014年3月,一组疑似某已婚男性明星与一位未婚女性明星的出轨照遭到曝光,发布照片的某周刊扬言将披露出更多细节,此事即为轰动媒体的著名 “周一见”事件。两位当事人均为处于事业上升期的著名影星,此事对他们的工作影响极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当事人宣称要通过诉讼程序维权,但此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无法逆转。可以说,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会造成非常巨大的影响。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很可能演变成人身攻击行为。即使当事人作出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行为,当事人的人身权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个人信息也不能被他人侵犯。 不过,“人肉搜索”代表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公民自由行使权利的具体体现,同样应当受到保护。虽然不能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可以通过相关措施尽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使公民的隐私不受到侵犯。 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
(一)在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构建个人信息权更有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以个人信息为客体的权利。《个人信息保》尚在制定中,将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一项的权利行使,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体现。
个人信息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个人信息更正权和个人信息救济权,个人信息的主体享有合理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享有向相关部门查询个人信息的权利,当个人信息登记有误时,可以行使更正权,当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济。只有深刻的理解个人信息权的内涵,才能更好地行使个人信息权。
综上所述,有必要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个人信息权,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二)制定《个人信息保》,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企业非法收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行为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新闻媒体频频对做出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但效果一直不太明显。原因之一在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不利于对违法行为和违法人员的打击。虽然我国刑法和行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做出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涉及的内容较少,法律的漏洞也比较多。很多违法者利用这一点大肆谋财,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个人信息保》应当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并依据具体情节制定合理的救济途径。
(三)完善救济和制裁措施,加大打击力度
涉及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比较分散,需要各部门依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关于公民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申诉,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应积极受理,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可以制定、完善网上举报制度,核实侵权行为后应对侵
权行为和侵权者及时曝光。情节严重的,机关应介入调查,并对侵权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应予以警告和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对于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剥夺其参加相关工作的资格的处分。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者的犯罪成本,才能让侵权者认识到法律的权威,从事侵权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应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借助媒体的影响,让群众理解泄露个人信息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在当地进行普法知识讲座,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重点,使人们对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提高警惕,从内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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