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关于 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2012年7月31日•北京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目 录
1
一般规定 ·························································································5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定义 ·································································································5 解释 ·································································································8 通讯交流 ···························································································8 法律 ·································································································9 权益转让 ···························································································9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9 保密性 ···························································································· 10 发包人使用承包商文件 ······································································· 10 承包商使用发包人文件 ······································································· 10 其他事项 ························································································· 10 遵守法律 ························································································· 11
2 发包人 ·························································································· 11
2.1
2.2 2.3 2.4
现场进入和占用权 ············································································· 11 发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1 发包人的索赔 ··················································································· 12 承包商的索赔 ··················································································· 12
3 监理及发包人的管理 ········································································ 13
3.1
3.2 3.3 3.4 3.5 3.6
监理 ······························································································· 13 指示 ······························································································· 14 确定 ······························································································· 14 发包人代表 ······················································································ 14 其他发包人人员 ················································································ 15 受托人员 ························································································· 15
4 承包商 ·························································································· 16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 16 承包商代表 ······················································································ 17 工程协调 ························································································· 17 分包商和分包合同 ············································································· 17 安全保证 ························································································· 1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 18 现场数据 ························································································· 18 全面责任 ························································································· 19 可预见的困难 ··················································································· 19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 19 避免干扰 ························································································· 20 环境保护 ························································································· 20 电、水和燃气 ··················································································· 20 备件和维修服务 ················································································ 20 承包商文件和报表 ············································································· 21 现场保安 ························································································· 21 现场作业 ························································································· 21 文物与化石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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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合同的完备性 ··················································································· 22
5 施工和竣工文件 ·············································································· 23
5.1
5.2 5.3 5.4 5.5 5.6
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 ·········································································· 23 承包商的承诺 ··················································································· 23 标准 ······························································································· 24 竣工文件 ························································································· 24 操作和维修手册 ················································································ 24 设计图纸提供 ··················································································· 25
6 员工 ····························································································· 26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员工的雇用 ······················································································ 26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 26 劳动法规遵守 ··················································································· 26 为员工提供设施 ················································································ 26 健康和安全管理 ················································································ 26 承包商的劳动管理 ············································································· 27 承包商人员 ······················································································ 27 无序行为 ························································································· 27 事故报告 ························································································· 27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 28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实施方法 ························································································· 28 样品/样本 ························································································· 28 检验和检验费用 ················································································ 29 试验 ······························································································· 29 拒收 ······························································································· 30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 30 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复查 ······································································· 30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 31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 31
8.1
8.2 8.3 8.4 8.6 8.7
工程的开工条件 ················································································ 31 工期或竣工时间 ················································································ 33 工期的延长 ······················································································ 33 暂时停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暂停的后果 ······················································································ 33 复工 ······························································································· 34
9 竣工验收 ······················································································· 34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承包商的义务 ··················································································· 34 竣工验收依据 ··················································································· 35 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 35 竣工验收组织 ··················································································· 35 竣工验收资料 ··················································································· 36 延误的验收 ······················································································ 37 重新验收 ························································································· 37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 37 竣工结算 ························································································· 37
10 发包人的接收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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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2
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接收 ······································································· 38 部分工程的接收 ················································································ 39
11 缺陷责任 ······················································································· 39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 39 质量保修期限的延长 ·········································································· 39 进入权 ···························································································· 40 承包商调查 ······················································································ 40 履约证书 ························································································· 40 未履行的义务 ··················································································· 40 现场清理 ························································································· 40
12 变更和调整 ···················································································· 41
12.1
12.2 12.3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 41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 41 变更程序 ························································································· 42
13 合同价款的支付 ·············································································· 42
13.1
13.2 13.3 13.4 13.5
合同价款 ························································································· 42 支付 ······························································································· 43 支付申请和凭据 ················································································ 43 税赋 ······························································································· 43 延迟支付 ························································································· 43
14 由发包人解除 ················································································· 44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通知改正 ························································································· 44 由发包人解除 ··················································································· 44 发包人解除的权利 ············································································· 45 由承包商解除 ··················································································· 45 合同解除时的估价 ············································································· 45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 45
15 风险与职责 ···················································································· 46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保障 ······························································································· 46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 46 发包人的风险 ··················································································· 47 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 47 知识产权 ························································································· 47 责任限度 ························································································· 48 禁止处分、担保条款 ·········································································· 48
16 保险 ····························································································· 48
16.1
16.2 16.3 16.4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 48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 49 人身伤害险 ······················································································ 49 承包商及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 49
17 不可抗力 ······················································································· 49
17.1
17.2 17.3
不可抗力的定义 ················································································ 49 不可抗力的通知 ················································································ 50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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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17.5 17.6 17.7
不可抗力的后果 ················································································ 50 不可抗力影响承包商 ·········································································· 50 自主选择解除、支付和解除 ································································· 50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 51
18 争端和仲裁 ···················································································· 51
18.1
18.2
友好解决 ························································································· 51 仲裁 ······························································································· 51
19 合同生效与解除 ·············································································· 52 20 其它 ····························································································· 52 21 合同附件: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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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承包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就发包人 项目(以下称“项目”)太阳能发电整体系统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集线盒,逆变器、直流配电柜、低压配电柜等)的供应、施工(土建、安装、电气工程)、试运行服务(含单机和项目整体测试、试运行)、调试、质量保修等的总承包事宜,发包人与承包商经友好协商,订立本总承包合同,以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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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系指本合同及附件。
2) “分包合同”系指承包商与分包商(定义见后)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契约
性文件。
3) “工程技术资料”指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施工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工
程项目开工报告、重要会议纪要、技术会议纪要、设计文件审查纪要、重大施工方案会审记录等;
b)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包括4级验收和质量鉴定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
证、中间检查验收签证、重大质量事故和重要设备缺陷情况及处理情况记录、分部试运行和整套启动调试记录、工程移交测试签证、工程移交商业运营签证、工程竣工验收签证、质量不合格处理记录、工程质量统计记录、其他质量记录;
c) 工作联系单,工程清单、设备图纸及资料; d) 质量监督和监理记录。
包含上述内容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纸、光盘和照片等形式。
1.1.2 各方和人员
1)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人,或指承包商。 2) “发包人”系指 公司及其合法承继人。 3) “承包商”系指 公司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商应
为合法注册、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具有提供项目供货、建筑安装等的资格与能力;承包商具有电力工程施工安装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在中国国内有服务管理组织和支持维修机构,有能力提供长期的服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企业资信,并具备发包人要求的资质及条件。 4) “分包商”系指为履行本合同,承包商与发包人共同协商双方认可的对外
分包部分工程,在该等部分工程分包合同中指名的具有相应法定资质和资格的分包商及其合法承继人。
5) “发包人人员”系指发包人以及发包人的所有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
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作为发包人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6) “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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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和其他雇员,所有经发包人许可或预先知晓的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本项目工程的人员以及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承包商有其他合约的人士或经发包人许可或预先知晓的被承包商邀请到现场的人员。
1.1.3 日期、验收、期限和竣工
1) “开工日期”系指第8.1款“工程的开工”规定的日期。
2) “完工时间”系指第8.2款“完工时间”规定的日期(连同根据第8.3款
“完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3) “竣工验收”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
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发包人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的验收。
4)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发包人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5) “质量保修期限”系指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
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承担解除或弥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责任期限(连同根据第11.2款“质量保修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5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明。
6)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7)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及国务院调整节日时规定应正常工作的
其他日期,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当事人各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仍为履行本合同或分包合同而进行工作,该等日期仍为工作日。
1.1.4 款项与付款
1) “合同价款”系指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应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款项,详见本
合同第13条。
2)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4.15款“承包商文件和报表”的规定制作的
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本合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2)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仪
器、机械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线路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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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项工程”系指在本合同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4)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
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5) “工程”或“工程项目”系指依据本合同建设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
区的 项目的全部,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6 其他定义
1) “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系指第5.1款“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中所述
的,承包商或其指定的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及发包方要求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 “不可抗力”见第17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3)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与使用的地点,
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4) “变更”系指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
更的,对工程及施工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协议”等词的各项
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传真或电子制作,并形成
永久性记录。
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 通讯交流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讯信息都应:
1)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员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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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2)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a)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b)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
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
1.4 法律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的法律
管辖。 1.5 权益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
1) 在其中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并事先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可以将
全部或部分利益或权益转让;
2) 发包人作为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出具各种为担保文件项下的受益人,可
以转让其根据该等担保文件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6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 承包商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人及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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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保密性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秘密。没有经过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但法律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双方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1.8 发包人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给予发包人一项免费的无限期、可转让、不排他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仅适用于下列情形:
1)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者);
2)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
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 3) 承2),在承包商文件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
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1.9 承包商使用发包人文件
由发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任何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商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
其他事项
对发包人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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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遵守法律
承包商应依法履行本合同。
包人应办理项目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许可和批准文件。发包人怠于申请或取得各种许可或批准文件者,致使承包商不能施工,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承担承包商遭受的直接损失。
承包商应缴纳并促使所有分包商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促使所有分包商协助发包人办理并领取项目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2 发包人
2.1 现场进入和占用权
发包人应在开工日起,根据项目工程进展需求,给承包商及各分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项目现场除监理及经发包人同意之人外,未得到承包商同意他人不得进入现场。
如果由于发包人过错原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给承包商及分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使承包商或分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则承包商或分包商不承担工程延误责任,发包人应当相应顺延工期并赔偿承包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是,如果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上述延误和(或)招致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无权得到工期的延长和/或因此增加费用的补偿,同时应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2.2 发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除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性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 纠正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
2) 作为承包商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件项下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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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分包商资格事前审查和分包内容事前确认的权利。
发包人除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性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负责整个工程施工图纸的确认、审批等工作;
2) 负责取得本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网申请手续及竣工验收许可手续及其他
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许可或报验手续;
3) 负责本光伏电站10KV或35KV(最终根据电网公司接入方案确定)高压柜出线
柜桩头至并网接入点的所有工作;
4) 协助承包商提供现场必要的办公及施工用场地; 5) 协调建设场地所属业主各项关系。 2.3 发包人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其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发包人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3款“电、水和燃气”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对发包人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发包人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30日内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需发出通知的情况如下:
1) 发包人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和/或 2) 得到质量保修期的延长。
对于上述索赔金额,发包人可从应给予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或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索赔。
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发包人向监理单位支付追加监理费用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 2.4 承包商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过错原因造成的停工,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做相应延长,发包人赔偿承包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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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超出本合同要求的提高设计标准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及/或监理的过错造成承包商的直接损失,发包人负相应责任,承包商有权获得:
1) 工期延长;及 2) 损失赔偿。 3 监理及发包人的管理 3.1 监理
3.1.1 监理的任命
包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名称、监理代表姓名及监理的工作范围、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应支持、配合和接受监理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为监理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接受监理的检查、监督、控制和协调,严格执行监理发出的有关工程项目进度或质量控制方面的指令和工作安排。
如果发包人替换已任命的监理,则该替换在将替换人的名称、地址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达承包商后生效。
3.1.2 监理的权利
监理行使发包人与其签署的监理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权力。监理行使超越上述权力的职责之前,应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1) 监理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2) 监理的任何批准、校核、证书、同意、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
试验或类似行为(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商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其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监理无权修改本合同。承包商应确保监理自由进入承包商的工作现场、办公室、车间和承包商使用的任何施工区域,以便从各方面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并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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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监理代表
监理公司随时可将赋予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代表,并可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商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监理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应与监理发给承包商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1) 监理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监理或发包人有权发出纠正指
令。
2) 如果承包商对监理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及发包人询问,发
包人及监理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3.2 指示
发包人和监理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可能所需要的书面指示。每项指示都应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3.3 确定
如果本合同规定发包人或监理应对任何事项进行确定时,发包人应将每一项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承包商。如果该确定构成对本合同实施工程的任何变更,则应参照第3.2条约定执行,并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如各方在履行每项确定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均有权依照第18.2款“仲裁”的规定,将争端提交仲裁。 3.4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 发包人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发包人委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发包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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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书面通知承包商,发包人代表将被认为具有发包人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发包人代表给承包商的通知及指令应与发包人发给承包商的通知及指令有同等效力,发包人代表接收与确认承包商的任何资料、文件,视为发包人接收与确认。但涉及第14条“由发包人解除”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发包人替换任何已任命的发包人代表,该替换在发包人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后生效。如果新的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日期早于发包人替换发包人代表的通知到达承包商的,则前发包人代表的所有工作执行效力截止至承包商收到替换发包人代表的书面通知到达日。
发包人代表有权: 1) 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 2) 对工程有建议、检查、监督权;
3) 获得按照本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和
4) 纠正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及其他不利于工程建设或合同履行的行为。 3.5 其他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指派和委托一些助手行使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的部分职责和权力,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委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担任检验、和(或)试验各项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发包人作出的以上指派、委托或撤销应通知承包商,否则承包商不因此行为承担任何义务。 3.6 受托人员
所有这些人员包括已被指派任务、委托权力的发包人代表和助手,应只在被委托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由受托人员根据委托做出的任何行动,应如同发包人采取的行动一样有效。但:
1) 除非在受托人员关于上述行动的信函中另有说明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
认,该行动都不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2)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不应影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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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拒绝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3) 如果承包商对受托人员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提交给发
包人,发包人应迅速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更改。
4) 受托人员系在被委托的范围内向承包商发布指示,则委托人即发包人应对
受托人员的行为及指示予以认可,否则应承担承包商为执行发包人事后不予认可受托人员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及损失。
5) 发包人应将包含上述受托人员信息及委托范围的通知、任命或委托函以书
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承担项目完整的太阳能发电整体系统生产设备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集线盒,逆变器、直流配电柜、低压配电柜等)的供应、施工(土建、安装、电气工程)、试运行服务(含单机和项目整体测试、调试)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含缺陷责任期限)、安全、工期全面负责。承包商应就工程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选型、技术交流等)、工程管理(包括各分包商的招标、生产设备和材料采购、现场施工管理、合同价款的控制和支付)提供全面的符合本合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完工后,工程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预期目的。
承包商为完成本合同目的,经过发包人确认,可与分包商签订各分包合同,并承担分包合同项下的最终法律责任。承包商要承担分包商错误的连带责任。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改变。
承包商负责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时全套竣工资料(纸质3份,电子版1份,如实际情况需要,额外增加),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交付。
承包商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的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承包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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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任命 为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力,承包商代表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备案。该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委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发包人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和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内容的事先通知后生效。该等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4.3 工程协调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包括分包商所承担的工程)的协调与正确施工,包含但不仅限于工程进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程提供方便,但费用由发包人自理:
1) 发包人的人员;
2) 发包人可能雇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本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发包
人所需要的工作的、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承包商应将各分包商的所有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发包人,供其查阅、存档、保管。各分包商、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位置及材料存放位置,应由承包商统一负责,以保证上述各方在工作上不发生冲突。 4.4 分包商和分包合同
承包商可为完成本合同通过招标方式和其他合法方式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分包商,确定中标价格,中标的单位与承包商签署分包合同。该等分包商对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由承包商向发包人承担最终责任。发包人有权监督、审核承包商对关键设备及分包商的选择。监理单位有权审核分包商的资质。
承包商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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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安全保证
承包商自身应当,并应督促分包商:
1)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人身安全、防火
防盗等;
2) 负责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不设有不需要的障碍物,并设有警示牌、告
知牌,以避免对现场人员造成危险或影响正常施工建设;
4)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发包人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
照明、保卫和看守;
5)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
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6) 尽合理努力实现工程安全“零”事故目标。
承包商应对分包商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条规定及本合同其他约定所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其他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包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且不能通过保险取得赔偿的,承包商应与相关的分包商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具体执行合同附件二【技术协议】
在确保工程安全和进度的前提下,承包商应通过完整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如果因为承包商或分包商原因导致本项目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承包商同意用一切合理的方法使本项目整体性能及任何系统、生产设备达到本合同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不增加合同价款。 4.7 现场数据
发包人应在开工日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承包商。发包人在开工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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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
承包商应根据发包人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发包人满意为止。如果这种误差是基于发包人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承包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商对放线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4.8 全面责任
承包商应对整个项目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承包商应对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工程标准、工期、造价等向发包人承担最终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人或监理提供错误的数据或错误指令等发包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包商不承担因错误的数据或错误指令而造成的责任。如因此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则工期做相应的顺延。承包商为协助纠正该等错误而增加的费用及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9 可预见的困难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1)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
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 通过签署合同,表示承包商已充分预见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并有
能力解决这些困难保证顺利完成工程建设。
3) 承包商应全面负责解决遇到的上述困难,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10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发包人应协调免费提供项目现场已有的道路与设施供承包商使用,若项目现场已有的道路与设施不足以满足承包商施工的需求,承包商及分包商应为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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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费用,并负责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1
避免干扰
承包商应确保其及分包商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1) 公众的方便;
2)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公共的或是发包人或其他人
所有的。
承包商应使发包人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4.12
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保证并监督分包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尽合理努力控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职工、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保证并监督分包商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发包人及当地政府要求的数值,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承包商应保证并监督分包商保障发包人在建设期内免受因任何此类环境污染造成任何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的损害。 4.13
电、水和燃气
承包商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发包人获得的现场可供的电力、水、燃气和其他服务。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费用,提供使用这些服务和计量所需要的任何仪器,承担使用这些服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4.14
备件和维修服务
承包商应保证提供和安装设施机组分部、整体调试所需的任何备件及相关费用,一切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商应直接或通过分包商从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备品备件、专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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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和维修等优惠条件,并及时将上述优惠条件实施于本项目及维修服务。 4.15
承包商文件和报表
根据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需要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合同签署后30天内,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a. 符合合同总体进度要求的综合和详细(按月份)的工程进度计划(包
括网络图和形象进度计划); b. 拟用于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 施工和吊装方案。单位工程的作业指导书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
提供审查。
2) 按里程碑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合同签署后30天内); 3) 工程进度月报告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交); 4) 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每周五前提交);
5) 工程月度资金流量估算表(合同签署后7天内提交)。 4.16
现场保安
承包商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承包商及分包商人员和发包人人员、以及由发包人通知承包商,作为发包人在现场的其他分包商及承包商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4.17
现场作业
承包商应监督分包商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而对邻近地区造成干扰或对其自身造成伤害。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监督分包商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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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存放和处置分包商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商保证应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根据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此类货物或工具。 4.18
文物与化石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应置于发包人的照管和权限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处理上述物品发出指示。
因采取文物与化石等的保护而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4.19
合同的完备性
4.19.1承包商签署合同前,已取得发包人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发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承包商签署合同之前,对现场已进行了考察,并通过视察和检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 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1) 工地的形状、各种条件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4) 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承包商已取得有关诸
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商应被视为本合同价格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商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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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 发包人已对本合同所确定的工程项目所处的地质状况进行了勘察,确认在该地质条件下可安全实施本项目工程,如因地质条件因素导致工程的任何损坏以及给发包人、承包商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5 施工和竣工文件 5.1 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
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应包括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审查的文件以及第5.4款 “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所述的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或监督分包商编制所有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还应编制指导承包商及分包商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承包商负责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如果本合同中描述了要提交发包人审核的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这些文件应依照要求上报发包人审核。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说明,发包人的每项审核期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商文件的日期算起。发包人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审核通过。
发包人在审核期可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不符合本合同之处。承包商应承担费用,按照本款修正,重新上报审核。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工程每一部分都应:
1) 在有关该部分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的审核期尚未期满前,不得开工; 2) 该部分的实施,应按上报审核的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进行。 5.2 承包商的承诺
承包商承诺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的工程符合: 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2) 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
3) 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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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标准
承包商应确保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承包商文件、和竣工工程,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标准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工程的其他标准。
如果本合同签署后上述标准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生效,承包商应通知发包人,并(如适宜)提交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如果:
1) 发包人确定需要遵守;
2) 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构成一项变更时。
发包人应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着手做出变更。 5.4 竣工文件
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人。
此外,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的竣工资料,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人根据第5.1款“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前,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相关的竣工资料。在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收到这些竣工资料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操作和维修手册,上述操作和维修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发包人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
在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收到足够详细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和本合同中为此类目的规定的其他手册前,不能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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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设计图纸提供
5.6.1 发包人应免费向承包商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有关工程资料2套。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行承担费用。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知悉、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5.6.2 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供6套所有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提交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相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发包人有书面要求,承包商亦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
5.6.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图纸或由承包商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商保存至少一套在现场,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发包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5.6.4 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承包商至少在具体施工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图纸,若承包商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给出进一步的图纸, 则应采取措施协调图纸交付进度,如果无法补救而使工程进度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发包人应在21天内通知承包商。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资料,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并由承包商承担因工程进度计划重大拖延或严重打乱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5.6.5 设计变更、补充图纸和指令
本条款下设计变更包括承包商提供给发包人经会审后的第一版图纸及其他设计资料与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承包范围的变化和发包人提供给承包商经会审后的第一版图纸及其他设计资料之后的变更。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设计变更、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由发包人承担非承包商过错原因而进行设计变更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如果此类设计变更对工程工期带来影响,工程竣工日期将相应顺延。承包商自行承担因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缺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但因承包商原设计缺陷而进行的设计变更,承包商承担由些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
5.6.6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如果发现项目的设计包括选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等有差错、疏漏等,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并将对设计的修改或补充意见提交给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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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将依照有关程序对设计进行重新修改,并按本合同5.6.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积极、主动、认真地参加施工图技术交底和设计会审。并且在上述活动中将所发现的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向承包商提出。
6 员工 6.1 员工的雇用
除本合同中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安排(如果需要)他们的住宿、膳食、交通和合理的卫生条件。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商应保证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不低于石嘴山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和条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6.3 劳动法规遵守
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人员的劳动法律。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6.4 为员工提供设施
承包商应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
承包商不应允许承包商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5 健康和安全管理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商及分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始终确保在现场,以及承包商人员和发包人人员的任何住地,配备所有必需的福利和卫生设施,为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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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应在现场指派一名安全监察员,负责维护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职责,并应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承包商应负责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要的一切。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人并进行妥善处理。 6.6 承包商的劳动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和保修过程中,及其后发包人认为为了完成承包商的义务所需要的期间内,承包商应对工作的规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安全实施工程各项作业所需的知识。
6.7 承包商人员
承包商人员应该为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发包人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6.8 无序行为
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现场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9 事故报告
承包商应保证工程中的零事故,承包商应对整个工程期间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该等事故,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其详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发包人。如果出现人员伤亡,不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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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雇员,还是从社会上临时雇来的,如属于严重事故,均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发包人,并按有关要求的程序办理。
对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商应提供《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发包人在发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研究确认事故处理方案,在承包商完成处理方案后,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非承包商或分包商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引发停工的,工期做相应顺延。 7 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 实施方法
7.1.1 承包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采购以及所有工程的作业:
1) 本合同规定的方法;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害的材料;
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商的材料采购进行检查、监督,承包商必须把材料供应
商的资质材料和其他相应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7.1.2 承包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工程、材料所必须的检查与检验工作,此检查与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确保项目能够长期、安全、高效运行。然而,无论本合同所规定的采购范围是否完善,如果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如根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现某些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则承包商应负责这些材料的采购。
7.1.3 本项目采购的材料的质量要求应完全符合设计、招标、投标和技术澄清过程中所做的要求和承诺。 7.2 样品/样本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按照第5.1款“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中所述的对承包商文件的送审程序,自费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样品或样本等技术资料,供其审核。每件样品或样本等技术资料应标明其原产地、生产厂家及其在工程中预期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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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检验和检验费用
生产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使用前应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员的检验,承包商应将检验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检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的,则视为检验合格。
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再次对生产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和试验,承包商应为监理、发包人所进行的检查、检验和试验提供必要的方便,若此类检查、检验和试验合格,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检查、检验和试验的费用;若此类检查、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由承包商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检查、检验和试验的费用。
生产设备和材料在施工现场使用前,若因承包商原因未检验,或承包商未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到场检验,则此类检查、检验和试验费用或再次检查、检验和试验费用,无论结果如何,均由承包商承担。 7.4 试验
为有效进行在施工现场规定的试验,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和发包人及监理商定。
根据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监理及发包人可以改变在施工现场进行规定试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的试验。如果这些变更或附加的试验表明,经过试验的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管合同有何其他规定,承包商应负担进行本项变更的费用。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监理及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除非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商可以自行组织进行试验,这些试验应被视为是在发包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充分证实的试验报告。当规定的试验通过时,发包人及监理应在承包商的试验证书上签字认可,或向承包商颁发等效的证书。如果发包人及监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验,他应被视为已经认可试验数据是准确的,发包人认可试验结果与试验报告。
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发包人及监理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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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承包商的,承包商除了派代表去制造厂参加检验外,还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
进入工地的材料和构配件,由发包人及监理进行抽检。 7.5 拒收
如果经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承包商必须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承包商应立即促使分包商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在修复缺陷后符合本合同规定。因承包商使用缺陷设备及材料而引起发包人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发包人将向承包商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7.6 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当承包商依第13条规定确实得到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相应合同价款时,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阻碍地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7.7 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复查
没有发包人及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商应保证发包人及监理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发包人,除非发包人及监理通知承包商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否则发包人及监理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发包人及监理未按时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承包商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等待检查与测量造成停工的损失。
当发包人及监理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商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经复查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使工程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复查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给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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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没有发包人及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覆盖或掩蔽后的复查费用,无论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7.8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发包人及监理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发包人及监理经检验为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2) 要求承包商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3) 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发包人及监理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或
操作工艺,或由承包商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8.1 工程的开工条件
除非合同另有说明:
1) 工程由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开工,若因发包人过错原
因导致现场实际开工日期迟于开工通知书的开工日期,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商应确保工程在开工日期内开工,随后应按进度计划,保证工程不拖
延、不间断地进行(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除外)。 3) 承包商在开工前,应完成如下准备工作:
a) 应向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已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批准; b) 承包商施工该项目组织机构健全;
c) 领导机构健全:按投标书所列的项目经理、副经理(管生产及经营的)、
总工、施工及经营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已经到位,其资历、水平必须能胜任此项目有关管理及业务工作;
d) 承包商将上述机构中的人员名单、资历等报发包人,发包人如有异议,
应于开工2天前通知承包商;
e)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现场领导机构中主要人员(C款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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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应调离本项目,如确需调离本项目应经发包人同意; f) 根据有关要求将施工预计总人数、施工各工种人数,特别是特殊工种
人员数报发包人核实;
g) 承包商施工用料及机械设备必须到现场,应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 工程开工应由承包商向发包人办理报批手续,开工条件是:
a) 施工图纸已会审,质量标准已明确;
b) 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已经由发包人审查完毕; c) 现场场地已清理,定位放线已验收; d) 施工机具已到位; e) 设备、材料已到位;
f) 劳动力已到位,上岗证已验证;
g)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已接至现场指定位置,施工道路已开通,现场施
工场地已平整。
5) 开工前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a)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
需要;
b)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
实、准确;
c) 办理施工所需的应由发包人取得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
输等手续;
d) 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
验;
e) 开工前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f) 协议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g) 协调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方的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h) 承包商在现场的施工用临时变压器由承包商提供、临时水源等由发包
人提供;
i) 负责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用图纸6份; j) 负责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现场障碍物迁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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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工期或竣工时间
本项目工程工期为 天(大写: 天)。工期自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13条约定将第一期款项向承包商支付完毕且满足本合同第8.1条所确定的开工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8.3 工期的延长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承包商及分包商均无权取得工期的延长。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以及中途延长的工期完工时,则发包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据此采取发包人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商无权就采取这些步骤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8.4 暂时停工
发包人根据履行有效法律裁决的需要而暂停工程的,应通知承包商暂停的原因。如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暂停的,则承包商无权依照下列第8.6 款“暂停的后果”申请工期的延长及补偿。 8.5 暂停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及分包商因执行发包人根据第8.5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承包商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按延误时间相应延长工期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3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确定。 对于由于发包人依第8.5条通知所导致的暂停,发包人应延长工期,并补偿因停工而给承包商及分包商造成的损失及额外增加的费用。
承包商及分包商应无权得到为弥补有缺陷的生产设备、材料带来的工期延长,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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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复工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商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因发包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而引起的上述变质、缺陷或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商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承包商未尽妥善、善意的保护、照料义务除外。 9 竣工验收 9.1 承包商的义务
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 1)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应在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中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
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仍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继续施工。
2) 分项工程验收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以下均称“分项工程”),可单独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分包商提出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组织发包人、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各验收单位签署通过验收意见。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未按时参加分项工程验收的,或验收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不构成第10条“发包人的接收”规定的接收。 3)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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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完成合同内的工作并测试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 9.2 竣工验收依据
1)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 批准的设计修改文件; 4) 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5) 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 本合同条款和附件;
7) 与本项目有关的经发包人代表和承包商签署的会议纪要; 8) 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9.3 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本合同范围内的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文件准备完备。因发包人负责的工作内容未完成而造成的竣工验收条件无法具备,本合同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 竣工验收组织
竣工验收由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9.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商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9.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商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9.4.3 发包人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无正当理由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4.4 如果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则承包商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上注明的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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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承包商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整改后再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上注明的竣工日期。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影响系统正常使用功能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不能作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据。
9.4.5 发包人收到承包商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1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4.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使用的,视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商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9.5 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由承包商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非由承包商准备的资料由发包人提供)。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备必要的份数。 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 1) 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a)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
告、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批文件; b)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c)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文件;
d) 红线图、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
消防等管理部门签证文件及水、电供应等外协条件的有关文件; e) 合同、协议及招投标文件; f) 各承包商工程验收资料; g) 其它由发包人汇编的文件。
2) 工程技术资料
a) 各类工程试验、试运行及观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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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程技术及质量评定资料; c) 其他相关资料。
3) 竣工验收工作资料
a) 竣工报告,质监报告,设计、施工工作报告。 b) 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工作记录。 c) 竣工验收意见书。
9.6 延误的验收
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竣工验收,发包人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验收。验收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这些竣工验收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验收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9.7 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未通过的验收和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 9.8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7款“重新验收”的规定重新进行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有权:
1) 下令根据第9.7款再次重复竣工验收;
2) 在发包人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
程(视情况而定)。若上述情况的发生是由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承包商应尽力将之修复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同时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商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或 3) 颁发接收证书。 9.9 竣工结算
9.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商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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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
9.9.2 发包人收到承包商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28天内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9.9.3 承包商对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有异议的,可由承包商及发包人均认可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以该中介机构审核的价款为准,如该中介机构审核的价款与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基本一致(即中介机构审核价款—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介机构审核价款的3%),则因此发生的委托费由承包商承担,如该中介机构审核的价款与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一致(即中介机构审核价款—发包人确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介机构审核价款的3%),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委托费。并按中介机构审核确定价款结算。
9.9.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承包商未能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商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的,承包商承担保管责任。
9.9.5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或未回复的,应视为承包商提供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上确认的工程价款为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应据此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10 发包人的接收 10.1
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接收
除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外,当:
1) 除下面a)项允许的情况以外,工程已按合同规定竣工;
2) 已按照本款规定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被认为已经颁发时,发包人应接收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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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
a) 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
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直到或当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时)除外;或
b) 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做的工作。
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发包人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签署并不解除承包商应尽的义务和按合同其它条款和有关标准规定或依其性质而延续到工作交接后仍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
除合同中可能说明或可能经双方同意以外,发包人不对任何部分工程(分项工程以外)进行单独接收或使用。 11 缺陷责任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执行,从竣工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算。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从该分项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承包商对项目在运营中出现的除发包人人员或其委托的其他运营管理人为操作或人为破坏不当原因引起的任何故障和缺陷,都承担无偿修复和弥补缺陷的责任。为此,承包商保证:
1) 在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
作;
2) 在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以前,按照发包人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
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11.2
质量保修期限的延长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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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发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款“发包人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提出一个延长期。 11.3
进入权
在颁发履约证书前,承包商、分包商代表应有进入工程的所有部分、使用工程的运作和工作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发包人的合理安保限制的情况除外。 11.4
承包商调查
如果承包商需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商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 11.5
履约证书
直到发包人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发包人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届满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了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并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此要求颁发履约证书:
1) 应认为履约证书已经在本款要求的应颁发日期后28天的日期颁发; 2) 第11.7款“现场清理”的规定应不适用。 履约证书构成发包人对工程的最终认可。 11.6
未履行的义务
颁发履约证书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11.7
现场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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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发包人颁发履约证书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发包人可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发包人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于发包人的费用,承包商应将差额付给发包人。
12 变更和调整 12.1
发包人提出的变更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 发包人应通过书面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依照第12.3条及第12.4条之规定提出变更。
发包人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的要求,包括: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发包人或其他分包商实施); 3)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系统、设备、材料及工艺; 6) 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7)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8) 施工图设计的遗漏、疏忽或错误。 12.2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可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书面建议采纳后将能够: 1) 加快竣工;
2) 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 提高发包人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 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5) 施工图设计的遗漏、疏忽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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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2.3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12.3
变更程序
承包商应尽快对发包人变更或调整的书面要求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包括但不限於:
1) 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 2)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 3) 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 或提交:
1) 对建议的设计和(或)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包括因此所增加的费用,以及
实施的进度计划;
2) 根据项目进度计划表和本合同对竣工时间的要求,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
改的建议书。
发包人收到此类不能照办的理由或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改变原指示、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若此类变更属于关键施工工序或致使承包商无法正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发包人因未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而影响工期时,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未经发包人核准建议书,承包商不得对本工程作任何更改和(或)改变;超出承包商建议书以外的变更,应由发包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因施工条件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则对此所做的修正不得计入变更,承包商应进行修改并承担全部费用。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导致承包增加工程量的,应就该增加的工程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13 合同价款的支付 13.1
合同价款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为 万元整(大写:),此价款对应的装机容量兆瓦( MWp),此价格为含税价格。该合同价款为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所确定的内容,包括承包商按照前述依据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设备采购、试运行、合同有效期内的维护、竣工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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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而应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施工、测试、质量维护费用、承包商文件费用、保险费、税金、管理费、培训费以及不可预计工程增长和合理利润等。 13.2 13.3
支付
支付申请和凭据
承包商在上述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交已经达到付款要求的凭证或证据以及相应发票或经发包人认可的收据,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和相关凭证或证据以及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支付相关款项。 13.4
税赋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发包人与承包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各自负担应付之税费。发包人与承包商不得以税费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本合同中设备及材料供应工作由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工程施工安装工作由承包商开具营业税发票,上述2种发票的总金额应与合同总价款金额相同。若因开具2种不同发票的需求,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合同另行签署相应的设备及材料供货合同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便开具不同的发票,但是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工程项目中将以本合同作为双方执行合同的最终依据。 13.5
延迟支付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超过五日的,每逾期一日发包人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对未付款额向承包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若逾期付款超过10天,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同时承包商有权追究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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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由发包人解除 14.1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违约行为。 14.2
由发包人解除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 在发包人根据第14.1款“通知改正”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
且未采取任何纠正或补救措施;
2)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3) 因承包商原因无合理解释,未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
行工程,如果延期超过30天的;
4) 破产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的对象,或被依法停止继续进行业务活动,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5) 合同签署后,开工日期前5天内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下且按本合同第13.2
条约定支付第一期款项后而承包商人员、机械设备不能进驻现场的。 6)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有合理的理由认
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者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可能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并达到预定的质量标准,则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并提出警告,承包商应在发包人发出警告后5日内采取发包人同意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商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相应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商对发包人的上述警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积极改正,则发包人可进驻现场接管工程,解除合同。
发包人做出解除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制作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本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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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并无偿使用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发包人应发出通知,将现场或其附近的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归还承包商。承包商应立即自费将它们运走。逾期未清走,视为承包商放弃资产所有权。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发包人的款项没有付清,发包人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14.3
发包人解除的权利
发包人除依照第14.2条约定和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外,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应赔偿承包商的全部损失。 14.4
由承包商解除
若发包人未依第13.2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三十日者,或发包人有重大违约情况,经承包商三次书面通知于合理期限内改正而未改正者或拒不理睬的,承包商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此项解除后,承包商应停止工作,并适用第17.6款“自主选择的解除、支付和解除”的规定从而获得付款。发包人并赔偿承包商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承包商做出解除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4.5
合同解除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4.2款 “由发包人解除”的规定发出的解除通知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与承包商协商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承包商依据合同已实施的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值。如双方未能就评估机构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可申请仲裁解决,届时,如就评估机构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服从仲裁机构选定的评估机构。 14.6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14.2款“由发包人解除”的规定发出的解除通知生效后,发包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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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第2.3款“发包人的索赔”及第2.4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进行; 2) 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有)的损害
赔偿费、以及由发包人负担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额,但引发这些费用发生的情形非因承包商过错引起的,则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相应的款项;
3) 在根据第14.5款“解除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确定的工程价值后十五个工作
日内,除扣除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合理的额外费用外,其他余额须支付给承包商。逾期支付,按本合同第13.5条约定的罚则处理。如果应扣除上述费用超过工程价值减去承包商已收取的合同价款的余额,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支付应扣除费用与该余额之间的差额。
15 风险与职责 15.1
保障
承包商应使发包人、发包人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员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15.1.1 由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发包人、发包人人员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员的任何疏忽、过错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15.1.2 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1) 由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在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产生的; 2) 由于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 15.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材料和生产设备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10.1条“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发包人。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商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果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5.3条“发包人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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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致使工程、材料和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承包商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工程(或分项工程)、设备材料等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发包人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或因发包人原因未颁发接收证书则自工程(或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之日,或未经接收而发包人使用工程(或分项工程)之日,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3
发包人的风险
下述第15.4款谈到的风险是指:
因发包人、监理或发包人雇佣人员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损失。 15.4
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上述第15.3条列举的任何风险达到对工程、材料、生产设备或承包商及分包商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程度,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应按本合同,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首先由保险索赔款(如果有)承担,不足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5.5
知识产权
承包商应使发包人免受由以下事项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主张引起的损害:
1) 承包商的技术、施工和施工方法;
2) 承包商设备和任何系统、软件、其他产品的使用;或 3) 工程的正确使用。
如果发包人根据本条款规定有权受保障,承包商(由其承担费用)可以进行解决索赔的谈判,以及参加可能由其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在承包商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协助答辩或和解。发包人(及其人员)不应做出可能损害承包商的任何承认,除非承包商未能在发包人请求下,进行任何解决索赔的谈判、诉讼或仲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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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责任限度
除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工程中(试验和试运行期间除外)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但本款对违约方存在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所引起的责任例外。 15.7
禁止处分、担保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发包人将第二期款项向承包商支付完毕之日止,此期间内发包人不得将本项目、由本项目产生的任何收益、项目公司的股权设定本项目融资之外的任何担保、处分。
发包人在以上述方式为本项目融资设定担保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商。 发包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承包商发出解除本合同通知后 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按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结算报告或清单所列明的数额向承包商支付款项,逾期支付,按本合同第13.5条约定的罚则处理。 16 保险 16.1
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承包商应在本合同和相关协议中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实际开工日期算起),向发包人提交:
1) 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
2) 第16.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及第16.3款“人员伤害险”所述保
险的保险单副本。当每项保险费已付时,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供支付证据。 若承包商不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因此而造成对本工程竣工日期的迟延、工程质量的降低或其他负面影响以及对发包人责任的增加,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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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承包商应为工程、材料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不低于本合同第13.1条下的合同价款,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从第16.1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1)项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保持有效。 16.3
人身伤害险
承包商应为可能由履行合同引起并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根据第16.4款“承包商及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被保人员的死亡或伤害,办理保险。 16.4
承包商及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对其雇用的任何人员或任何其他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任何一方在出现其不可控制的情况阻止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这些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禁运、法律变更和进出口限制、为保护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和国防需要(每一项分别为“不可抗力”)。只有在一方受到对于其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或无法合理地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及其后果影响的情况才可称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应尽快恢复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下述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
1) 工程任何分包商迟延履行合同;
2) 工程的任何材料、生产设备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或专利权的缺陷(本合同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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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除外);
3) 工程的材料、生产设备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四十八(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
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 17.3
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任何一方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7.4
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已根据第17.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如果完工已或将受到延误,承包商有权提出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互不负赔偿责任。 17.5
不可抗力影响承包商
如果任何承包商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条规定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可抗力免除其某些义务,该等合同或协议,可以成为承包商不履行本合同,或免除其义务的根据。 17.6
自主选择解除、支付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17.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30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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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期间累计超过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解除应在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停止工作和要求撤离承包商设备。
在此类解除的情况下,在解除通知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商支付,逾期支付,按本合同第13.5条约定的罚则处理:
1) 已完成的,或经双方确认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2)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
费用(如有);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与材料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保证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上述1)、2)款的费用或价格,按签署本合同时合理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数据。 17.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各方客观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根据任一方向他方就此类事件或情况发出的通知:1)双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但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2)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以及根据承包商指令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应等于如已根据第17.6款“自主选择解除、支付和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按该款规定应予支付的款项。 18 争端和仲裁 18.1
友好解决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努力以友好方式来解决争端。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是最终的。 18.2
仲裁
经友好协商双方争议未能解决,双方应通过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1) 争端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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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争端应由按照该委员会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仲裁地点为深圳。
4) 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终局约束力,败诉方将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
裁申请费、律师费等费用。
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都可以申请。除非仲裁庭发出中止指令,双方都不得因为正在进行的仲裁而中止或改变对合同的履行。 19 合同生效与解除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完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或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时而解除。 20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变化,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一经双方签署,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的承包商的义务若分包商已履行该义务视为承包商已履行了该义务。
在解释本合同各条款时,得将本合同各部分视为可以相互分割而独立存在。本合同某一条款按照中国法律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除非该无效条款已使得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该方或另一方而言失去必要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且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暂不行使并不妨碍以后对任何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21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
1) 附件一:《承包范围》; 2) 附件二:《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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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4) 附件四:《安全责任书》; 5) 附件五:《创建文明工地责任书》; 6) 附件六:《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 附件七:2012年7月27日签订的《框架协议》; 8) 附件八:《系统配置及分项报价》。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条款,本合同条款的效力优先。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六份,承包商执六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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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
承包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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