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由过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防止和削减临盆安稳变乱,保证人平易近群众生命和家当安稳,促进经济社会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稳临盆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盆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以及对安稳临盆的监督治理,有用本条例。
有关司法、律例对消防安稳、门路交通安稳、铁路交通安稳、水上交通安稳、平易近用航空安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稳临盆治理保持安稳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稳临盆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稳临盆治理轨制、义务轨制,完美安稳临盆前提,确保临盆安稳。
第五条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安稳临盆工作的引导,将安稳临盆纳入经济社会成长筹划,支撑、督促有关部分依法实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开展安稳临盆宣布道育,进步公平易近的安稳临盆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畴内,依法做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稳临盆工作的平易近主治理和平易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稳临盆方面的合法权益。
消息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稳临盆的氛围,加强安稳临盆监督。
第 鼓舞、支撑临盆经营单位采取新技巧、新工艺进步安稳临盆程度。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对在改良安稳临盆前提、防止临盆安稳变乱、参加抢险抢救、研究和推广安稳临盆科学技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就以及举报违抗安稳临盆司法、律例行动的单位或者小我,赐与嘉奖。
第二章 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保证
第九条 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稳临盆前提: (一)有健全的安稳临盆规章轨制和操作规程;
(二)临盆经营场合及设备、举措措施相符有关安稳临盆司法、律例的规定,相符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稳临盆治理机构或者配备安稳临盆治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损害的轨制、设备和举措措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符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仗、平易近用爆破器材等临盆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稳临盆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司法、律例、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稳临盆前提。
第十条 临盆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功课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不测损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临盆经营单位不得应用国度和省禁止应用、明令镌汰的危及临盆安稳的临盆技巧、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应用、明令镌汰的危及临盆安稳的临盆技巧、工艺和设备的目次由省人平易近当局制订。国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临盆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临盆经营的特点,对轻易产生临盆安稳变乱的临盆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明临盆安稳变乱隐患的,应当急速采取方法予以清除。
第十三条 临盆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稳举措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临盆和应用。 经有关部分赞成的安稳举措措施设计须要作重大年夜修改的,应当经原赞成单位赞成。
第十四条 临盆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稳临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稳临盆治理轨制、义务轨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 (三)按期组织安稳临盆检查,及时清除变乱隐患;
(四)按期组织治理人员、从业人员进修安稳临盆司法、律例和安稳临盆常识,进步从业人员的安稳意识;
(五)包管须要的安稳临盆投入及有效应用;
(六)及时、如实申报临盆安稳变乱,积极合营临盆安稳变乱的查询拜望、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司法、律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临盆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稳临盆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收安稳临盆教诲和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收安稳临盆教诲和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40小时。
司法、律例对安稳临盆教诲和培训时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稳临盆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功课。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稳临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批驳、揭穿、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批示和强令冒险功课。临盆经营单位不得是以对事实上施撤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势的突击报复。
第十七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铺、商(市)场、旅行区(点)、网吧等\"大众,\"集合的经营场合,其临盆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显的安稳出口标记和相符要求的分散通道;
(二)有无缺、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举措措施、消防器材和批示体系;
(三)经营场合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跨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司法、律例的其他规定。
第十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建立安稳费用提取轨制。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仗、平易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临盆经营单位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实施安稳临盆风险典质金轨制,具体方法由省人平易近当局制订。
第十九条 有矿井的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抢救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抢救队签订抢救协定,抢救协定应当包含两边的权力和义务、抢救处理方法、抢救费用等内容。
抢救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人平易近当局价格主管部分制订。
第二十条 安稳评判机构和安稳评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响应的安稳评判天资、资格,出具真实的安稳评判申报,并对安稳评判申报负责。
安稳评判机构以及安稳评判人员应当为被评判的临盆经营单位保守贸易隐秘和技巧隐秘。
第三章 安稳临盆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一条 安稳临盆的监督治理,由临盆经营活动地点地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实施属地治理。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安稳临盆监督治理义务轨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稳临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指导、和谐和督促其他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实施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
上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依法监督、检查、指导、调和下级人平易近当局的安稳临盆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其他部分,按照司法、律例的规定和同级人平易近当局确信的职责,负责响应的安稳临盆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平易近当局和街道干事处受县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的托付,对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进行检查,申报和协助处理临盆安稳变乱,解决其他受托付的事项。
乡、镇人平易近当局和街道干事处应当确信专职或者兼职的安稳临盆监督治理人员;安稳临盆监督治理义务重的,应当设立安稳临盆监督治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和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安稳临盆工作会议轨制,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稳临盆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稳临盆形势,研究、制订预防变乱的方法和筹划,调和、解决安稳临盆以及监督治理工作
中的重大年夜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和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盆经营单位的安稳临盆工作以及轻易产生临盆安稳变乱的临盆经营场合或者设备、举措措施等的安稳临盆检查。
进行安稳临盆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稳临盆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法律证件,将检查的时刻、地点、内容、发明的问题等情形,作出版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和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在检查过程中发明临盆安稳变乱隐患的,应当责令临盆经营单位采取方法急速清除;不克不及急速清除的,应当限日清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日清除时代,应当责成临盆经营单位在临盆经营场合的明显地位设置变乱隐患提示标记。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在检查过程中发明临盆安稳变乱重大年夜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形;发明存在的安稳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分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有关部分对不具备有关司法、律例、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稳临盆前提的临盆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临盆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当局有关部分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原临盆经营活动。作出决定的当局有关部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
验收部分应当对验收成果负责。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成果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和上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立案。其他部分验收的,应当将验收成果报同级人平易近当局和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立案。
第二十 省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应当按期向社会颁布全省安稳临盆状况和临盆安稳变乱情形,及时颁布严峻违抗安稳临盆司法、律例的行动和特大年夜、专门重大年夜临盆安稳变乱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在安稳临盆信息网上建立安稳临盆违法行动登录轨制,及时记录临盆经营单位及其重要负责人、安稳评判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动及处理情形。
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公布举报德律风、电子邮
箱等,受理有关违抗安稳临盆司法、律例行动的举报,并依法查询拜望处理。
第四章 临盆安稳变乱的应急救济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建立应急救济体系。
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济的批示和调和机构;
(二)有关部分在应急救济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济组织及其人员、设备;
(四)紧急处理、人员分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方法; (五)对临盆安稳变乱引起的其他变乱的应急方法; (六)应急救济的经费保证和物质贮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安排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资金并由同级财务保证。
第三十一条 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济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济人员,制订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
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济组织及其职责; (二)应急救济预案启动法度榜样; (三)紧急处理方法;
(四)应急救济的经费保证和物质贮备。
临盆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练习训练。
第三十二条 临盆经营单位产生临盆安稳变乱,变乱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急速申报本单位负责人。
临盆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变乱申报后,应当按照管急救济预案,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防止变乱扩大年夜,削减人员伤亡和家当损掉。
组织抢救确需改变变乱现场状况的,应当做好现场记录。
临盆经营单位不得隐匿、修改、烧毁变乱证据,不得捏造或者破坏变乱现场。
第三十三条 临盆经营单位产生临盆安稳变乱,应当急速申报地点地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和有关部分。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和有关部分接到临盆安稳变乱申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临盆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平易近当局、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迁延不报临盆安稳变乱。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接到临盆安稳变乱申报后,应当按照管急救济预案,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防止变乱扩大年夜,削减人员伤亡和家当损掉。
第三十五条 产生临盆安稳变乱造成人员损害须要救治的,产闹变乱的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专门情形无法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抢救。
第五章 临盆安稳变乱的查询拜望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临盆安稳变乱查询拜望与处理应当保持量力而行、尊敬科学、客不雅公平、及时精确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小我不得不法干涉临盆安稳变乱的查询拜望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临盆安稳变乱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一样变乱:一次逝世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临盆安稳变乱;
(二)重大年夜变乱:一次逝世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临盆安稳变乱;
(三)特大年夜变乱:一次逝世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临盆安稳变乱;
(四)专门重大年夜变乱:一次逝世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临盆安稳变乱。
司法、行政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 临盆安稳变乱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组织查询拜望或者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查询拜望。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工会有权参加变乱查询拜望。组织查询拜望的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及
时通知相干工会参加查询拜望。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接到临盆安稳变乱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分的变乱标准急速组织变乱查询拜望组查询拜望:
(一)一样变乱由县级人平易近当局组织查询拜望或者由县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查询拜望;
(二)重大年夜变乱由市、州人平易近当局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查询拜望或者由市、州人平易近当局和地区行政公署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查询拜望;
(三)特大年夜变乱由省人平易近当局组织查询拜望或者由省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查询拜望;
(四)专门重大年夜变乱的查询拜望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第四十条 变乱查询拜望组应当有相干专家或者专业技巧人员参加。
变乱查询拜望人员与临盆安稳变乱单位或者其重要负责人以及临盆安稳变乱伤亡人员有短长关系的,应当躲避。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平易近当局能够直截了当查询拜望应当由下级人平易近当局负责查询拜望的临盆安稳变乱或者指定临盆安稳变乱产生地以外的下级人平易近当局负责查询拜望。
上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能够直截了当查询拜望应当由下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负责查询拜望的临盆安稳变乱或者指定临盆安稳变乱产生地以外的下级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负责查询拜望。
第四十二条 变乱查询拜望组应当在接到变乱申报之日起60日内查询拜望完毕并提交查询拜望申报,变乱查询拜望申报应当经变乱查询拜望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因专门情形不克不及完成的,经组织变乱查询拜望的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重要负责人赞成,能够延长查询拜望刻日,延经久限不得跨过30日。
变乱查询拜望申报经组织变乱查询拜望的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赞成后,查询拜望工作方可停止。
变乱查询拜望组对变乱查询拜望申报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负责处理临盆安稳变乱的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应当在临盆安稳变乱查询拜望停止后60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因专门情形不克不及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处理临盆安稳变乱的人平易近当局或者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重要负责人赞成,能够延长处理刻日,延经久限不得跨过30日。
临盆安稳变乱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社会颁布。
第四十四条 临盆经营单位应当对临盆安稳变乱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赐与经济补偿。
矿井内临盆安稳变乱逝世亡人员的补偿范畴和标准由省人平易近当局制订。
第四十五条 临盆经营单位产生临盆安稳变乱后,重要负责人应当合营查询拜望,如实供给情形,在临盆安稳变乱处理决定作出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告退或者采取其他规避义务的行动,有关部分不得将其调离。
第四十六条 矿山因临盆安稳变乱被依法封闭的,其资产应当依法处理。
被依法封闭的矿山,仍具有开采价值须要连续开采的,由国土资本治理部分依法出让。
第六章 司法义务
第四十七条 违抗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或者其他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 违抗本条例第九条(一)、(二)项、第十条、第十七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抗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抗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临盆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未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尚未造成临盆安稳
变乱的,责令限日改正,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抗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抗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能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日改正;过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临盆经营单位未按照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和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部分的决定清除临盆安稳变乱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能够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临盆经营单位产生临盆安稳变乱后,未按照临盆安稳变乱应急救济预案采取有效方法,尚未构成犯法的,对临盆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的,对临盆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临盆经营单位对临盆安稳变乱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迁延不报的,对重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截了当义务人员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迁延不报临盆安稳变乱,尚未构成犯法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义务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五十 临盆经营单位产生临盆安稳变乱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赐与处罚:
(一)产生一样变乱的,对临盆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能够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产生重大年夜变乱的,对临盆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能够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特大年夜变乱的,对临盆经营单位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要负责人能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产生专门重大年夜变乱的,按照国度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产生临盆安稳变乱被停产停业整顿的临盆经营单位,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临盆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法的,责令急速停止,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临盆经营单位因不具备有关司法、律例、国度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稳临盆前提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体会收仍达不到安稳临盆前提的,由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当局有关部分逐级报省级主管部分提请省人平易近当局决定封闭。
有关人平易近当局接到封闭决定后,未按照司法、律例的规定和省人平易近当局的决定组织实施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义务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变乱查询拜望申报违抗客不雅事实,阻碍变乱公平处理的,对负有义务的变乱查询拜望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尚未构成犯法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一)对不相符安稳临盆法定前提的涉及安稳临盆的事项予以赞成或者验收经由过程的;
(二)发明未依法取得赞成、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临盆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对差不多依法取得赞成的单位不实施监督治理职责,发明其不再具备安稳临盆前提而不撤销原赞成或者发明安稳临盆违法行动不予查处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稳评判机构的。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稳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稳临盆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峻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义务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过程中滥用权柄、徇情枉法、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法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造成当事人损掉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临盆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临盆经营决定打算起决定感化的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由过程,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矿山安稳法>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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