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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 办税指南 (问答篇) ——生产型出口企业 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 1 目录

1、什么是出口退税?

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3、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4、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6、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7、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9、出口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 10、对外贸易经营者何种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 11、什么是“免、抵、退”税?

12、“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13、哪些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4、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是什么?

15、“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一般贸易)? 1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17、“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18、“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9、“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

20、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确定销售收入有何时限规定? 21、出口货物使用汇率有何规定?

2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有何规定? 23、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能否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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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出口货物的申报有时间规定吗?

25、出口退(免)税那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有期限吗? 26、外汇核销单的申报有什么要求?

27、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28、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2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中的国产设备要符合什么条件?

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3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 32、出口企业如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33、对计算机软件出口有何退(免)税规定? 34、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哪些说收政策?

35、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规定是什么?

36、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在手册登记、申报、核销上的时间规定为何?

37、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有何税收政策规定? 38、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有何政策规定?

39、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哪些情况下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或征收增值税?

40、需要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或征收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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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问答

1. 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2.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4. 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两种: (1)“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目前,生产企业实行此办法。

(2)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采取免税和先征后退三种办法: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

(2)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实行先征后退方法。

6. 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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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2)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3)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4)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5)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6)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7)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18)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7.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是为了主管国税局了解出口企业情况,以便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以及适用的退税方法。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8.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也须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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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出口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

答: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认定事项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10. 对外贸易经营者何种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

答: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1. 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2.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生产企业。

13. 哪些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答: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14.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如下: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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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一般贸易)? 答:“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16.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 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免、抵、退”税的基本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

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②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期进口料件免抵退税抵减额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具体计算参照问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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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

答:目前,南京市的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按实耗法处理,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

计划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18.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作为记账基础,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19.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计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代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实征消费税(具体计算参照问题18)。

20.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确定销售收入有何时限规定?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21. 出口货物使用汇率有何规定?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

22.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有何规定?

答: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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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23. 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能否办理退税?

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24. 出口货物的申报有时间规定吗?

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后的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25. 出口退(免)税那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有期限吗?

答: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件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26. 外汇核销单的申报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前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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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在2008年4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008年6月1日起,上述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更改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

27. 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

答: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28.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答: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29.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中的国产设备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国产设备是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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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31.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

答: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32. 出口企业如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答: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33. 对计算机软件出口有何退(免)税规定?

答: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4.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哪些说收政策?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加工区等,其具体政策如下: 保税区 物流园区(中心B型) 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筹建和申报,由海关总署验收和批准 保税仓储;国际采购:转口贸易:国际配送;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可以将仓储的料件提供给区外企业。没有加工贸易 出口加工区 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主要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区内加工企业,不可以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境外或区外;区内企业不可以做委托加工业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审批机构 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功能定位 转口贸易 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料件销往境外或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可以将仓储的料件进出区内的物料限制 11

提供给区外企业 在区内可以经营商业零区内行业售、一般贸易、转口贸类型限制 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税收政策相同点 同保税区 加工区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在区内加工的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其他企业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销售往区内的国产机器、设备、物料等,可按规定退税,但生活消费用品、交通工具、进口设备、物料不得退税。 从区外进入区内的货物离境后才可办理退税 同出口加工区 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退税时间 征税认定 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同保税区 一般按照进口料件征税 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耗用燃料动力退税规定 对销售给区内的基建物资的处理 区内生产企业出口以后所耗用的水、电、气按退(免)税办法退税 不能开展加工贸易 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增值税 区外销售给区内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一般情况下,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产品加工,不予退(免)税 区外销售给区内的基建物资,一般不能申请退税 区外销售给区内的基建物资,一般不能申请退税 区内企业可以委托区外是否允许企业加工,并按规定享不能开展加工贸易 委外加工 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35.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但是,水、电、气的增值税是退给区内企业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蒸汽的退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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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在手册登记、申报、核销上的时间规定为何?

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7. 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有何税收政策规定? 答: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保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生产企业加工的,受托加工单位的工缴费也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免税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若国内购买的原材料未单独核算应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8.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有何政策规定?

答:委托代理出口业务,自1995年7月1日起,一律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委托方以代理出口证明代替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退税。

39.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哪些情况下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或征收增值税?

答: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40. 需要视同内销货物如何计算应计提的销项或征收的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需要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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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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