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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