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16字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五字的综合治理措施。
2、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表2-1)。
5、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 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 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6、第二十六条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 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m3/h;
(二)中等突水点:60m3/h<Q≤60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7、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8、第五十一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9、第五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 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 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 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 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10、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 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11、第五十八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12、第五十九条 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同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到,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13、第六十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
式计算: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井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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