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陕人发[2008]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钻研科学技术,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在评审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文化程度、专业基础知识及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正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条件: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2年,本科1年)。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能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8年、本科6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能承担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合理组织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大专13年,本科11年、研究生7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能承担或主持重大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解决技术和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不具备非申报专业毕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增加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条件:
(一)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lO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个人获县区级及以上、或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2.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3.被市级、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4.获得市(厅)级三等(县区级二等)科技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7.参与市(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8.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但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个人获市级、或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2.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3.被市级、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4.获得市(厅)级二等(县区级一等)科技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省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7.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8.产品在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9.完成省级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 职称资格审批权限及评审程序
第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初级职称资格由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中级职称资格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省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中、初级职称由省中小企业局审批。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进行审批。
第九条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由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有关技术材料(包括技术报告,专业论文、著作及其他技术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与本人的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使用
第十条 取得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使用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依照本评审条件取得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1月01日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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