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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污废水接管协议

来源:筏尚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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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废水接管处置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城市水环境治理,更好地达到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双方就污、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管网系统委托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首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乙方排放方污、废水应符合《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2013暂行)(宿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目前接管污水的标准为:CODcr ≤350mg/l 6-9)。

第二条 地理位置及相关资料

1、乙方排水地址 , 有 个污水排放口,排入井位为 。(可制定管道产权界定图作为附件)。

2、乙方排放污水的类别为 。日最高排放量为 。属 排水户(1、重点工业排水户2、重点排水户3、一般排水户)。

3、甲方对乙方的排污口、排污流量计、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有随时的监管权。

4、乙方须出具环保部门批复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报告,提供具有水质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或委托甲方进行水质监测,由甲方出具水质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的约定

1、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乙方负责建设的污水排放管道经相关管理机构及甲方验收通过后方可接入城市管网,在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启用。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可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缴纳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即_____元/m3。〔CODcr ≤350mg/l NH3-N≤40mg/l TP≤3mg/l 6 ≤PH≤ 9时(去除自来水使用量),费用为2-4元/m3;350mg/l 500mg/l NH3-N>50mg/l TP>5mg/l PH<6或PH>9时,禁止排入城市管网〕。 2、乙方必须按照排水许可审批要求安装流量计、控制阀门,预留取样井口等设施,并负责维修、养护。

3、乙方不得擅自接入其他单位的污水,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上报有关机构依法处置。

4、乙方排放污、废水的水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经排水管理机构重新核发排水许可证后,才能允许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上报有关管理机构,追究乙方责任。

5、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对乙方排水有随时监督权,若发现乙方超标超量排放,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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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D5≤200mg/l SS≤250mg/l NH3-N≤40mg/l TP≤3mg/l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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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上报有关管理机构,追究乙方责任。

6、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后,必须保障乙方污水得到及时可靠处理。

7、甲方因污水处理设施检修、实施应急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方可调度乙方的排水量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

8、自本协议双方签订后,乙方应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一年一次,每年元月缴纳,否则每月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任一条款如与国家或地方新出台法律、法规有矛盾则双方应根据新规定变更有关条款或重新订立协议。

2、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搬迁、破产等行为,则协议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直接向城市污水管网偷排未经预处理设施处理的超标污水或擅自接入其他单位污水,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相关管理机构依法处置。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危害及社会影响确定。

2、乙方因严重超标、超量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物质,对甲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造成严重损害或对社会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相关管理机构依法处置,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赔偿金额按造成的损失计算。

3、甲方无故阻碍乙方正常排放污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因素引起事故或城市排水设施改建、扩建、发生故障,双方应协商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协议成立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签订新协议、期满或解除条件成立,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管理部门案一份。

第九条 其它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可申请仲裁或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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