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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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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S 1. 制定目的 日 东 规 格 分类.类别 作成部门 页 行政课 1/2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 带薪年休假给予规定 3.1 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 (1)进入本公司连续工作十二个月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或持有进入本公司前所在单位的证明资料,证明之前连续工作的时间(中间不可间隔一天)且与在本公司工作时间连续(中间不可间隔一天)并相加后满十二个月后可享受年休假。 3.2 3.3 员工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员工享受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累计工作年数 1年以上10年未满 10年以上20年未满 20年以上 每整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 5天 10天 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定义: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按国家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本规定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4 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及处理办法 (1)新进员工 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365天×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年休假。如2007年4月20日新进员工,其至2008年4月19日后可以享受年休假,2008年4月1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假设其在进入公司前没有工龄):255÷365×5=3天 (2)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将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员工休完未休年休假。 如果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该员工有未休完的年休假,公司将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未休年休假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不足一天的不计为一天年休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该员工已经休过年休假天数多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本年度应有年休假天数时,公司不再扣回。 如:2008年5月10日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假设员工累计工龄不足10年,2008年度尚未休年休假,则该员工未休年休假为:130÷365×5=1天。 NIS 3.5 日 东 规 格 分类.类别 作成部门 页 行政课 2/2 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确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6 公司可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 3.7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8 如果特殊情况下有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当年度该员工应有年休假天数,该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度应有年休假天数时,公司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9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1年累计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10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3月31日为止,不可与第二年度年休假连休);延休年休假申请必须在当年度12月15日前提出,经部门长审批后于当年度12月25日前提交人事方可生效。 3.11 在需要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下,一般在每一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支付或在中途员工离职时的工资结算中支付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处员工的月工资是指支付此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12 员工在有年休假的情况下必须先将年休假使用完后方可请事假。员工休年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 3.13 对于2008年11月25日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公司按照员工进入公司时提供的人事资料计算累计工龄。对于2008年11月25日起进入公司的员工必须提供以前所供职公司的离职证明,公司按照此资料统计累计工龄。如公司发现员工弄虚作假,公司有权立即解雇此员工并无任何经济补偿。 4. 实施日期 本规定于2008年12月2日至2008年12月8日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一周,收集员工的意见及建议,2008年12月9日经工会讨论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签批: 总经理:江口 守久 20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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