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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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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行业及上级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煤业所属煤矿、电厂、航运、港口等全资、控

股和委托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理念。

第四条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以各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

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

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第七条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按照本规定要求,

结合行业特点和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煤业备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煤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

成重大影响、对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实现安全与效益的最大化。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责任人身事故,遏制责任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水灾、瓦斯、煤尘、顶板等五类事故,遏制一般事故;

(三)杜绝重大设备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四)不发生恶性误操作或电厂垮灰坝事故;

(五)杜绝严重职业病伤害事故,遏制一般职业病伤害事故;(六)杜绝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遏制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七)杜绝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八)杜绝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遏制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九)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十)生产矿井实现“百万吨死亡率”零目标,基建矿井实现“万米掘进死亡率”。

第九条各单位实行四级安全生产目标控制:

(一)电厂、航运、港口、煤化工

1.单位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2.车间、部门不发生轻伤和障碍。3.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4.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二)煤矿

1.矿井无责任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2.区队、部门无重伤和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3.班组无轻伤,现场消除隐患。

4.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

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一级管一级原则,逐级分解,逐级签订,逐级落实,逐级负责,逐级考核。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和煤业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使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

(五)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六)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

3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保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

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各单位设置专(兼)职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

第十五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单位分管行政副职的领导下,负责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分管安全的行政副职的领导下,归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各车间(区队、船舶)、班组、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区队、船舶)、班组负责人是其所辖范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安全职责明确,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贯彻“权责一致”原则,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对口逐级报告制度,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

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监督人

员,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除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4以外的,均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一起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煤业接受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并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各单位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单位除接受煤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外,还应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

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条煤业安全监察部是全公司安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监

督管理职能。各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对本单位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主要生产车间、船舶、区队等(以下简称“车间”)设专

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由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分管

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分管;工会组织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5(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

(五)监督本单位所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九)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

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达到集团公司规定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须履行法规赋予的职权,承担应尽的义务,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程、规定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中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保证安

全生产的规程制度体系,并严格执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原则、目标。(二)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隐患、风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办法、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6(四)规范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程制度、程序文件、考核办法、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安全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制度的编制和审批等安全技术管

理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各单位须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现场条件变化、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定期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制度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按行业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定期公布本单位现行

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保证规程、制度的有效性、适用性,实现规程制度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教育和督促所有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程制度。

第六章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日常安全生产例行会议(活动)应主要包括:

(一)班前会、班后会。(二)班组安全日活动。(三)周安全例会。

(四)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

(五)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

(六)安全生产活动月活动、百日安全活动、安全红旗竞赛活动等。(七)其他安全生产会议、活动。

7各项会议须有明确的次数和内容、规定,由各级相应的行政正职主持,行政正职不在单位时由分管副职主持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人员均须按规定签到。各种会议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归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检查

(一)例行各类安全检查

一般分为日常检查(班前、班中、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检查、反违章、反事故检查、重点检查、抽查、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等。

1.煤业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检查、每月度一次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每年一次的船岸安全管理体系检查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的其他例行安全检查活动。

2.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春季、汛期、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有关行业规定的其他例行安全检查活动。

(二)其他安全检查:1.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前。

2.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3.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4.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5.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6.行业规定、要求、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三)安全检查要求:

1.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实行逐级检查负责机制。

2.安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危害(隐患)、查落实为主。

3.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整改工作要做到“四定”,实行安全生产检查信息闭环管理。

84.安全检查结束后须写出“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简报

各单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并及时上报煤业。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信息与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各类报表、报告、总结等,其报送遵循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注重统计、分析,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与倾向性的问题,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煤业和当地有关部门。

事故一时难以弄清的,必须先汇报事故概况,然后再补充汇报,并随进展随时报告。

(三)各单位须按照《煤业安全信息与事故报送制度》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的信息联络员、工作程序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两措”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计划)

各单位每年根据煤业下达的“两措”计划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基建、计划、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健全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并实施过程控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煤业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9的实施情况。安全监督部门作为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的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反违章

各单位须开展经常性的反违章工作。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的领导,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按照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中国生【2005】512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各类标准、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检查和考核力度,认真查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零违章”。要积极开展创建无违章车间、班组等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将反违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各单位作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健全责任制度,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汇报、备案、检查、监控、培训、投入和应急处置预案工作,告知员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煤业和有关地方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

各单位作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健全责任制度,做好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以及建档、汇报、备案、监控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做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要重点抓好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安全验收评价及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为项目生产运行安全管理提供前提保障。安全设施投资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0第四十条发承包、委托管理、租赁安全管理

各单位发承包、委托生产工程项目、租赁场所设备等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各自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或单独签订专门的安全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合同(安全协议)中的安全条款须经各单位安全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并监督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程序、措施和各有关方须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各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具体规定另行下发。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安全管理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人员必须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特殊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实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与安全设备安全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二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各单位须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的对象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各单位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煤矿、航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煤矿、航运(船舶)必

11须对新上岗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煤矿新员工上岗后,还要签订师徒合同。

(三)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四)各单位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对调整岗位或重新上岗、在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含船舶有关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事故未遂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考试合格。

(八)各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各单位须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十四条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单位须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安全性自评价工作可结合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进行。煤矿还必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其他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章应急处理与救援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组织机

12构。各单位须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指挥部,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各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急处理与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接受地方部门及上级应急处理与救援指挥部的领导。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与救援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预案。

(四)组织应急处理与救援工作的检查、演练和改进工作。(五)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六)发布事故应急处理与救援预案启动命令。(七)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十各单位须组织辨识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加强对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分别参与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指挥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三)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职工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职工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六)报警的程序等。

第四十九条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

订、审查、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培训,并定期

进行演练。

第五十一条应急救援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各单位应急指挥部(含应急

13指挥办公室)须将其成员名单、常用通信联系方式、重大危险源分布和控制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报煤业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贯彻“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业处置“的原

则,充分做好有关救护、动用物资、医疗合同协议和社会资源的准备,做好自身应急救援预案与上级、当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五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发生后,按照事故级别启动相关应急预

案。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

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五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须立

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与事故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或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或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煤矿安监、海事港监、安全生产监督、劳动保障等)负责组织调查,集团公司、煤业、事发单位积极配合。

(二)重伤事故:

1.电力:由煤业组织调查处理。

2.煤矿: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煤业煤炭事业部、安全监察部派人参加,并由事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煤业备案。

3.航运:由就近的当地海事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需要配合的,煤业物流事业部、安全监察部、事发单位积极配合,处理结果由事发单位报煤业备案。

4.港口:由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煤业物流事业部、安全监察部、事发单位积极配合参加,处理结果由事发单位报煤业备案。

14(三)轻伤事故由事发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形成当日报煤业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设备事故1.电厂

特大设备事故的组织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煤业、事发单位积极配合;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电监会组织调查处理。一般设备事故由煤业组织调查处理。一类障碍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处理。2.煤矿

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组织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煤业参加,事发单位积极配合;煤业认定的一级非伤亡事故,由煤业组织调查。

二级非伤亡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煤业煤炭事业部、安全监察部派人参加,并由事发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煤业备案。

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煤业安全监察部备案。3.港口

重、特大机损、货运事故、火灾、盗窃、水工质量事故、社会事件的组织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煤业参加,事发单位积极配合。

一般及以下机损、货运事故、火灾、盗窃、水工质量事故、社会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4.航运

由事发船舶就近当地海事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五)地方有关部门授权、委托事发单位调查处理的并且煤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煤业将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事发单位须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或上级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七)严格事故管理。各单位建立事故登记本、事故汇报记录、事故追查分析记录、事故报告书和月份事故统计表,并建立事故档案,设专人负责。

15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六条煤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

度。每年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五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条件、防治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安全奖惩实行“以责论处、奖罚分明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

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五十九条煤业及各单位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

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十条煤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所涉及事故分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86)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业及上级部门要求所规定划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用于调整煤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

产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和上级规定自行

制定本企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6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3月8日下发的《煤业集

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煤业安监[2010]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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