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4200601B4200611B4200621B4200631B42001B420065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公路项目的合同体系结构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管理方法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公路项目施工索赔管理1B420061公路项目的合同体系结构一、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公路工程(特别是大型项目)建设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许多不同行业的单位,投入许多不同专业的人力以及大量的资金设备。它们之间通过合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复杂的合同体系(如图1B420061-1所示)。其中,业主和承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核心合同”,业主又处于合同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图1B420061-1公路工程合同体系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1、分包合同2、采购合同3、运输合同4、加工合同5、租赁合同6、劳务采购(或分包)合同7、保险合同8、检测合同1B420062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的履行与管理方法一、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
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B420063公路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二、分包工程的管理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手续分包工程在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填报开工报审表,并附有监理人审批并取得发包人同意的书面文件,由监理人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2、将分包工程列入工地会议议程。3、检查核实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员与施工设备。4、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三、分包合同管理1、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监理人只与承包人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人在现场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施工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监理人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人。2、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人提出支付要求,必须通过承包人。发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付款,也必须通过承包人。3、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监理人一般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必须通过承包人。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人提出分包工程的变更要求,也必须由承包人提出。4、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对于由承包人的原因或责任引起分包人提出索赔,这类索赔产生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监理人不参与该索赔的处理。1B4200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通常是指合同文件中“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或工程量清单的改变,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其产生原因有主观原因,如设计工作粗糙;有客观原因,如不可预见的事故、由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二、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三、变更程序(一)变更的提出(二)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三)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工程变更通常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所谓一般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2/4
批程序大致如下:(1)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等分析,必要时附上有关的变更设计资料。(2)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3)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4)承包单位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设计工作)。(5)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2、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重要工程变更通常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需要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是: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一是要报业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如果超过业主批准的总额,监理工程师应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请求业主作进一步的批准或授权。3、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甚至投资估算)的工程变更。对这些工程变更工作,业主在审批工程变更之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四、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二)变更的估价原则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变更工程应根据其完成的数量及相应的单价来办理结算。其中,变更工程的单价原则,其一是约定优先原则,其二是公平合理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B420065公路项目施工索赔管理一、工期延误的分类(一)按延误索赔结果划分: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2、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3、不可原谅的延误。(二)按延误是否处于关键路线上划分:1、关键性延误;2、非关键性延误。(三)按照延误发生的时间划分1、单一性延误。2、共同延误。①同时性延误。②交错性延误。二、共同延误的责任归属原则(一)初始事件原则(二)不利于承包商原则不利于承包商原则:在交叉时段内,只要出现了承包商的责任或风险,不管其出现次序,亦不论干扰事件的性质,该3/4
时段的责任全部由承包商承担。共同延误有以下几种组合:1、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不能要求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2、不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延长。3、不可补偿延误与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延长,但不能要求经济补偿。4、两项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三)责任分摊原则(四)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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