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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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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1、在矿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测防治水各项规程、规定、实施细则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按照防治水质量标准化标准等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3、在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工作,为生产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4、规范地测防治水管理行为,夯实质量保证基础,搞好防突和贯通为重点的业务保安工作;严格层位控制,对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进行定期探测;坚持贯通导线复测复算,搞好贯通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研究生产中防治水主要技术问题,杜绝地测防治水责任事故的发生。

5、加强井下测量点的保护工作,提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发现测量点保管不善或故意破坏的,报请矿领导批准予以处罚。 6、因地测工作质量引起的重大地测技术责任事故,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及时进行追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通过认真分析,总结教训。 7、在发生水害事故后,要立即对水害发生的地点及原因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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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安全措施及抢险救灾方案,防止水患事故扩大。水患治理后,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8、由分管科长负责,不定期对水情水害预报、安全联系书等日常防治水工作进行抽查,对水情水害预报工作失误,造成安全危害的,进行追查并形成记录。

9、对因地测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不认真而引发的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小型事故,科长组织召开由分管科长、主管和当事人参加的事故追查会议,按科有关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8、科长、副科长和主管定期、不定期地对日常地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分管科长(主管)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

9、定期召开科务会,对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定期分析、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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