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来源:筏尚旅游网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自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依照法定条件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本经营单位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祥起质量不合格或者有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放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品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该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对已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应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经营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 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经营单位。

第七条 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食品质量信誉卡。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