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春辉行字 (2013)04号 签发:
------------------★--------------------关于对***同志进行通报批评的
通 知
各公司、有关部门:
原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同志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积极主动性、长期在外兼职,经常散布、传播不利于公司形象、不利于员工团结的言论。因考虑到其没有尽到财务总监职能,所承担工作量又极少,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调整其薪资标准时,该同志不服从公司决定,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大力摔门、拍桌、摔键盘鼠标,并高声叫嚷,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用侮辱性语言对公司领导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正常的办公秩序严重受到影响。
鉴于该同志这种破坏公司财物、严重扰乱公司办公秩序、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记过处分并予以除名。
此决定自2013年9月6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通报批评 *** 通知 主 送: 集团各公司 所属各部门 报 送: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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