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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筏尚旅游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标准 1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轻微违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没有违法法行为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一般违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违法所得法行为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较重违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违法所得法行为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严重违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违法所得法行为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特别严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重违法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违法所得行为 10万元以上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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