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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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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相关问题探究

作者:刘晓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

摘 要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内部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警察部门,在人员招录、编制设置、履职范围方面不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问题更加凸显,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如何对司法警察队伍体制进行改革,提出设想并进行研究,力求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驾护航。

关键词 司法警察 改革设想 改革效果

作者简介:刘晓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44-02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需要,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作用,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规定,在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得到落实,但是,在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人员构成不合理、录用、转岗途径不顺畅、履行职责错站位、装备配备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成为制约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 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老化问题严重

“人员结构老化”已成为各级司法警察部门遇到的普遍问题。一方面,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工作量不断增多,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使得人员使用非常紧张,大部分检察院按照8%的最低比例配齐司法警察都存在很大困难;另一方面,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当年司法警察的中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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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现如今已50多岁,仍只能留在司法警察部门任职,以上两方面原因,直接导致 “人员结构老化”问题的普遍存在。

(二) 司法警察人员进、出途径不顺畅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招录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但由于司法警察特殊的工作性质,要求在具备法学知识的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简单的专业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同时具备条件的人员例如:专业院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等,往往受到条件限制不能报考,造成司法警察招录的局限性。

关于司法警察人员出口不畅的问题,在当前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按照高检院规定,司法警察到达一定年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应转出司法警察部门到检察机关内其他部门从事相应工作。但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警察序列管理,而其他部门干警实行检察职务序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有资格被任命为检察官,而大部分司法警察都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如果转出司法警察部门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无法任命检察职务,在职级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仅凭检察机关自身能力化解这一矛盾,显然力不从心。 (三) 履行职责不到位,法警职能打折扣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司法警察主要承担保护犯罪现场、执行拘传、协助执行拘留、协助追逃、搜查、看管、押解、送达法律文书,协助维护上访秩序等工作职责,但由于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司法警察权一直处于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更偏重于辅助作用,也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点是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责都是在领导和检察官的领导下进行,使得其始终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 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高,所以司法警察职能并未引起检察人员的足够认识,很多本是司法警察的工作,都由检察人员代替完成,而司法警察则从事其他综合事务性工作,例如:司机、车务工作、消防工作等等,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导致了司法警察职能的退化,使职能发挥大打折扣。

(四) 装备配备科技含量低,不适应履职需要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用于日常训练、履行职责所应配备的各项警用装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随着检察工作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要求的不断增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难度在逐渐加大,对警用装备的科技含量要求越来越高,必配项目中警用装备已经不适应实际履职需要,同时,由于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同,使得“重业务轻警务”的情况在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检察业务专项经费的大部分投入到各项业务装备使用,对于警用装备只是按照必配项目进行配备,使得选配项目中的一些具有技术含量的装备不能配备到位,造成了执法方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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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效率较低的局面,同时,也给司法警察自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使其处于执法弱势地位。

二、 司法警察队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设想

改革是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唯一途径,也是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不仅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改革,同时还需要完善司法警察立法保障,为司法警察全面履职搭建更广阔的平台。 设想一:将招录司法警察改为聘用司法警察

将一直沿用的招录模式,改为面向社会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司法警察,实行三到五年的聘用期限,服务期限届满或不能胜任工作时解除聘任关系。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仅保留少数人员从事管理层面工作,负责对聘用制司法警察进行组织管理、教育训练、分配任务、工作考核,聘用制司法警察受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领导,负责执行层面的工作。这一设想将司法警察终身任期变为有限任期,将行政管理变为军事化管理,使司法警察人员管理单成序列,符合司法警察工作性质的需要。

设想二:在检察业务经费中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检察机关保障体制改革,而检察经费保障在体制改革中又是重中之重。建立新型经费分类保障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司法警察专项经费等并负责实施协管、监督和制约,既能保证检察经费得到落实,又能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直接监管。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用于司法警察日常训练和警用装备配备,既符合司法警察单独管理的需要,同时也能避免因地区差异造成的履职不能。 设想三:完善司法警察立法建设

应该加紧制定《司法警察法》,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行为,明确职责定位,将工作重心倾向参与检察业务工作。通过立法赋予司法警察(一)侦查权,即参与传唤、拘传、提押、看管、追捕等,由检察官负责制定侦查方案,确定侦查方向,司法警察负责执行层面工作;(二)拘留、逮捕执行权,在法律中明确赋予司法警察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司法警察可以依法进行拘留、逮捕的权利,使履职过程有法可依。

三、 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后的效果分析

通过改革人员管理模式,可以做到按照工作需要选择适合人员就职,警力不足、人员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通过放宽招聘条件,可以拓宽准入渠道,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并符合专业知识要求的退伍军人和专业院校毕业生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增强队伍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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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和战斗力。通过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度,可以及时调整队伍年龄结构,保持队伍活力,增加队伍凝聚力和稳定性。

近年来,同是人民警察序列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与公安等机关的人民警察相比,凸显盲点、显见误区,职无法定,权无据行,因此,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将司法警察立法列入其中,寻求科学定位,明确职责。将司法警察从司机、看门、车务等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强化司法警察九项职责,明确职能定位,突出检察机关武装力量的特性,为执行各项警务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后,原有的经费保障制度由地方财政承担改为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并设立司法警察专项经费,可以避免因地区经济差异和领导重视程度不同所造成的装备数量和质量差距,继而避免造成履职差距,确保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安全性。同时,考虑当前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实际情况,提高装备配备标准,将选配项目中的部分警用装备和一些未纳入配备标准的警用装备,纳入到必配项目当中,为司法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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