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表
煤矿名称 项目规模 煤矿联系电话 评价日期 评价组长(签名) 被评价企业(盖章) 评价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开采系统 通风系统 粉尘灾害防治系统 瓦斯灾害防治系统 防灭火系统 防治水系统 矿井提升系统 矿井运输系统 电气工程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检测系统 其它系统 评价组成员签字: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煤矿负责人(签名)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填表:
江西省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开发中心
二○一 年 月 日
1、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项目组检查路线:
煤矿陪同人员签名:
2、管理及地面设施项目组检查程序:
煤矿陪同人员签名:
3、机电、运输项目组检查路线:
煤矿陪同人员签名:
1
4 安全管理系统评价检查
4.1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评价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矿井证照情况:法人代表为 ,矿长为 。
表4-1-1 矿井证照情况
证照名称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发证机关 证照号码 有效期 2、管理模式
该煤矿设计年生产能力 万t,核定年生产能力 万t,矿井目前在册职工 人,矿井主要负责人 人,其他管理人员 人,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及管理的职工 人。矿井采用 制作业方式,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电钳工、绞车工、监控工、防突工等特殊工种采用 管理模式。
表4-1-2 矿井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
职能部门名称 有否文件 主要职能 负责人姓名 配备人数 (带回设置文件及相关复印件存档,现场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2
⑴矿井负责人配备情况
矿负责人配备及持证情况如下:
矿技术负责人为 ,安全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矿技术负责人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职称为 ,与矿井(是、否)签订有聘任协议。
通风副总工程师为 ,安全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于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职称为 。
安全副总工程师为 ,安全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于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职称为 。
生产副总工程师为 ,安全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于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职称为 。
表4-1-3 矿井其他负责人设置
职位 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副矿长 副矿长 副矿长 姓名 安全资格证编号 有效期 带回以上人员安全资格证及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存档; 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矿井主要负责人的分工情况(所设置的机构、人员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矿 长: 技术负责人: 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3
表4-1-4 矿井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 采煤 掘进 机电运输 通风 地质测量 姓名 毕业时间、院校 备注 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表4-1-5 矿井相关管理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 安全管理机构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 防治水专门机构 瓦斯防治专门机构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有否文件 机构职责 负责人 配备人数 (带回设置机构文件及人员名单存档;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防治水工作队伍设置: 负责防治水工作,人员 人。
瓦斯防治工作队伍设置: 负责瓦斯防治工作,人员 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了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 人。
矿井技术管理体系 符合《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矿井安全管理体系 符合《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江西省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
4
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为 人,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姓名),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安全资格证的持证情况, 符合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的规定(专职安全人员包括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检查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核发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现场查验原件,带回证书复印件存档;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表4-1-6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现场查看原件并带回复印件,则该表现场可不填)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姓名 职务 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 有效期 二、管理制度
表4-1-7 管理制度检查表
序号 管理制度 是否编制 检查结果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2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
4 5 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三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举报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各工种操作规程 6
三、安全技术管理 1、图纸
表4-1-8 图纸检查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图纸 有无 检查结果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控装备(含人员管理)布置图 排水管路系统图 防尘、消防管路系统图 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压风管路系统图 充填管路系统图 瓦斯抽放管路系统图 瓦斯抽采布置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7
17 18 19 20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工业广场布置图 相邻矿井关系图 注:现场收集图纸,评价人员必须检查其是否符合井下实际?同时采掘工程平面图或水文地质图中应标明井下全部密闭是否是防水密闭?积水区的积水线及预计积水量?如无积水则注明无积水;通风系统图上必须注明密闭内是否有火区,及火区形成时间、处理措施、火区是否已灭。矿井手写修改位置必须由矿井负责人加盖公章并签名。
2、作业规程
表4-1-9 作业规程检查表(应分回采、煤巷掘进、岩巷掘进各查看1份典型的作业规程!)
工作面 名称 有无 规程 设计 断面 支护 断面 爆破 说明书 风量计算 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是否学习 有无审批 备注 3、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
表4-1-10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检查表(收集1份计划!)
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水 有无本方面的 措施、计划 是否符合 该矿实际 是否 及时修改 落实情况 是否规定了 避灾路线 井下标志是否 正确、 清晰 火 瓦斯 煤尘 顶板 8
4、矿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是否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是否完善(事故类别、指挥机构、指挥职责、事故报告、
现场保护、事故后应急响应、应急处理和救护队紧急抢险等),是否评审、备案和实施:
表4-1-11 应急救援预案检查表(收集1份预案和备案证明文件)
应急救 援预案 水 有无本 方面预案 内容是否完整? 是否符合该矿实际 是否 及时修改 是否演练 火 瓦斯 煤尘 顶板
5、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是否已经登记建档,是否已经申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表4-1-12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检查表
序号 1 重大危险源 高瓦斯矿井 是否登记建档 是否 申报 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估,查有无制定监控措施和评估报告,记录主要结论 应急预案,有无备案。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3 4 5
9
6、其它措施
表4-1-13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安全技术措施 采掘工作面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局部通风设计 存在串联通风时的安全措施 巷道贯通措施 巷道维修措施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专门安全措施 主扇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 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检查结果 四、安全投入
现场检查 (是、否)建有财务报表或台帐,该矿 年原煤产量 万吨,共提取安全措施费用 万元,使用 万元,是否专用帐户、是否专款专用?(瓦斯矿井安措费按15元/吨煤提取,高瓦斯、突出矿井按30元/吨煤提取,收集其提取、使用台帐。)
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五、人员素质
“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是否建有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新职工上岗前是否经考核合格: 是否编制了职工培训、考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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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4 特种作业人员(矿井应提供名单,现场查看原件并带回复印件,则该表现场可不填)
测井下电钳工: 人 算人瓦斯检查工: 人 数 实井下电钳工: 人 际人瓦斯检查工: 人 数 井下放炮工: 人 绞车工: 人 井下放炮工: 人 绞车工: 人 安全检查员: 人 瓦斯监测监控工: 人 安全检查员: 人 瓦斯监测监控工: 人 合计 人 合计 人 六、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检查核对矿井职工总人数,检查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数额、被保人数。
七、安全质量
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及以上。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
八、设备及检测检验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江西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所列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查阅并收集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号等),收集检测检
验报告
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九、安全基础管理
1、 (是、否)严守“三条高压线”,井下工作面个数及井下作业人数 (是、
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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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5 “人员、产量及瓦斯超限作业情况”检查表
井下作业人员 最大班下井人数(人) 标准 产量情况 瓦斯超限情况 井下采区及作业面布置 实际 评价日主采区评价日主采面评价日主掘面作作业人数(人) 作业人数(人) 业人数(人)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标准 实际 结论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t) 矿井实际年产量(t) 矿井最大月度产量(t) 结论 检查瓦斯日报表或矿井监控系统日报表,看是否存在瓦斯超限,超限后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有无处理记录; 井下采区数量 评价年度 评价日 井下采煤工作面数量 评价年度 评价日 井下掘进工作面数量 评价年度 评价日 结论 现场查验入井人员考勤表、产量报表(月、年)、瓦斯日报表(或瓦斯监控报表)原件,带回部分有代表性的报表复印件存档;
确认:已收集并查验 未收集未查验
2、矿井(是、否)进行采煤方法改革,采面是否使用正规采煤法? (是、否)进行支护改革?以上推广项目未实施的矿井 (是、否)制定有改革计划(带回计划存档)?
①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②小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负风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尚未批准建设的,要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设计并审批;已经审批同意建设或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并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施工;目前仍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生产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抓紧进行技术改造;
③小煤矿应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新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新开工的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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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系统与辅助生产系统评价检查
5.1 开采、爆破系统评价检查 一、概述
1、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
矿井采用 开拓方式,井筒特征见表5-1-1,采区采用(前进或后退) 开采方法;查看矿井是否存在越层、越界、超深开采的问题?
表5-1-1 井筒特征表
序号 指标 X 1 井口 坐标 Y Z 2 3 4 5 6 7 8 9 倾角 井底标高 深度 规格 断面 支护方式 井筒装备 用途 井筒 m m m º m m m 主井 副井 风井 水平布置(个数、各水平标高、各水平间的联络巷道等):
生产水平情况(对采区个数、区段布置、运输及回风标高等进行简单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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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采区情况(布置采掘工作面个数、名称,采空区及老窑、邻近矿井分布):
2、生产采面(名称、采煤方法、落煤方式、顶板管理办法):
(注:采煤方法按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赣煤行管发[2007]3号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
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和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应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上部回风巷。评价时矿井必须有采煤工作面。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且送风采煤距离不超过20m,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3、评价时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
4、矿井安全出口及安全出口之间的间距:
5、水平、采区的安全出口情况,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关系:
6、井下运输大巷、回风巷支护方式,采区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及质量,经现场实测,井下主要巷道断面如表5-1-2。
表5-1-2 井下主要巷道断面表
序号 1 2 3 4 5 巷道名称 地 段 (从 至 ) 坡度 (°) 长度 (m) 断面(m) (宽×高) 支护方式及质量 大约施工时间 14
6 7 8 9 10 7、开采系统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⑴必备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⑵防坠落措施情况(立井口金属围栏、立井梯子间有防护网、25°以上小眼及上下山有无防止人员坠落的
设施、溜煤眼有无防止人、物坠入的设施、处理堵塞有无安全措施)
⑶风井有提升绞车时,请注明井筒中有无铁轨,有无生产的迹象? 采用立风井提人时请注明有无行人通道?提升是否会把井盖打开?
⑷现场检查是否发现空顶作业现象?
8、爆破器材贮存、运输、使用
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周围 (有、无)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 (是、否)低于2.0m,围墙或铁刺网离库房的距离为 m。
地面临时性爆破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通风和防潮、照明、防火和防雷电、管理制度 。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建筑和爆炸材料库的布置 (是、否)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用 (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 (是、否)渗漏
15
水? (是、否)采取了防潮措施?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用 (矿用隔爆型
或矿用增安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
(是、否)使用了阻燃电缆?电压等级 V
(不得超过127V)。 (是、否)在储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应严禁!)?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 (是、否)专库储存?爆炸材料的储存量 (是、否)超过有关规定?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 (是、否)遵守有关规定?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 (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 (是、否)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该矿 (是、否)建立了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在发放给爆破工前, (是、否)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该矿为 (煤与瓦斯突出、高、低)瓦斯矿井,使用了 级煤矿许用炸药, 雷管。矿井配有专职放炮员 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井下各爆破作业地点采用 爆破母线, (是、否)破损,发爆器 (是、
否)完好。发爆器与发爆器钥匙 (是、否)分开存放。井下各爆破作业地点 (有、无)
炸药箱、雷管箱, (是、否)做到分箱分装,并上锁。
各爆破作业地点 (有、无)爆破说明书,作业规程中 (有、无)爆破说明书。开采有煤尘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巷道内 (有、无)洒水降尘。井下爆破作业 (是、否)使用了水炮泥。现场评价时, (工作
面名称)爆破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风量 。
井下爆破作业 (是、否)做到了“一炮三检”? (是、否) 做到了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9、爆破器材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6
表5-1-3 开采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安全出口设置人行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m。其他巷道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3、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1、矿井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采掘,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2、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现场检查结果 一 必 备 条 件 3、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 4、采、掘、修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主要巷道消灭“木支护”;支护二 作业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采 的安全措施。 掘 6、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管 尾及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 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 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9、必须制定巷道维修计划;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煤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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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通风系统评价 一、概述
1、通风系统、通风线路
⑴矿井 (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 通风方法,采用 通风方式。
现有进风井: 现有回风井:
各水平、各采区 (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是、否)实行了分区通风?各采区进、回风巷 (是、否)有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回风 (是、否)经过另一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口。
⑵该矿井 (是、否)开采煤层群? (是、否)开采容易自燃煤层? (是、否)采用联合开采?各采区 (是、否)有专用回风巷:
⑶评价时,各采区、采面、掘进工作面的进、回风路线:
⑷具体说明串联通风情况, (是、否)有循环风、微风现象? (是、否)有措施?措施 (是、否)在现场得到落实 (按《规程》112、114条执行,要求采掘工作面实行独
立通风;无不符合“规程”的串联、扩散、下行及采空区通风)?采掘面的进风和回风
(是、否)经
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按《规程》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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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矿井开拓系统和通风系统简述及其安全性、合理性和抗灾性能评价(含采煤方法、巷
采送风距离检查;矿井采用的采煤方法是否合理,有何意见及建议?):
⑹总回风巷中 (是、否)有辅助通风机(《规程》125
条)?
(是、否)在倾斜
巷道中设置了风门?如倾斜巷道中有风门,就查安全措施情况(按《规程》118条):
2、通风设备、矿井风量 ⑵矿井风量
经评价人员井下现场实测:矿井总进风量 m3/min,总回风量 m3/min。矿井实测风量见表5-2-2。
表5-2-2 井下各有关地点实测风量表(复印评价日往前推1个月内的测风记录及测风报表!!) 地 点 总进风巷 总回风巷 水平进风 水平回风 水平进风 水平回风 采区进风 采区回风 采区进风 采区回风 掘进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 断面 (m) 2风速m/s 风量 (m/min) 3备注 19
现场实测情况表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 (是、否)能满足目前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要求?
⑶该煤矿 年进行了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核定结果为:矿井生产能力为 万t/a,矿井通风能力为 万t/a。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以赣煤行管字 号文对该矿井 年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了批复,批复结果为:矿井生产能力为 万t/a,矿井通风能力为 万t/a。
带回批复文件备案;确认:已收集;未收集。
3、局部通风(局扇由机电人员填写,注意两个表格的序号一致)
掘进工作面 (是、否)使用了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局部通风设备配备、管理如表5-2-3、表5-2-4。
5-2-4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
序号 风筒直径(mm) 送风距离(m) 风筒出口至迎头的距离(m) 出口风量(m3/min) 风筒是否抗静电阻燃 风筒厂家及 安标 局扇离回风口距离 风筒吊挂质量 包边质量,有无破口 1 2 3 4 5 6 7 ①风筒是否为抗静电阻燃型,其直经多少?风筒吊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逢环必挂,有无脱节、破口,迎头风量是否符合要求; 检 ②局扇是否挂牌指定专人管理,局扇运转情况。 查 结③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是否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 ④局部通风机是否有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果 扇不吃循环风。 20
⑤是否有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现象? ⑥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⑦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使用局扇通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 注:本表序号应与表5-2-3相对应。
4、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检查情况见表5-2-5:
表5-2-5 矿井通风设施(查看评价日矿井井下通风设施统计、检查表,并核实、复印件带回!!) 通风设施 序号 永久密闭 安装地点 检查结果 21
临时密闭 风井 引风道 永久风门 临时风门 调节风窗 风桥 风井 防爆门 22
表5-2-6 通风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2、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必须装有反风一 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且 主要通风机反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同时,必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矿井反风演习。 备 条 3、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件 产要求,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现场检查结果 4、掘进工作面使用局扇进行通风,符合规定。 1、备用主扇能在10min内启动;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2、生产矿井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应定期进行性能测定。 3、主要通风机房应有电话直通矿调度室,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二 通 风 系 统 4、巷道贯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或冒顶区通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6、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7、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数量符合相关要求。 8、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失修率符合要求。 9、矿井有通风系统图,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3
1、局部通风机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三 2、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局部3、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通风 4、不得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或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并按规定测风,建立测风台帐;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风表。 四 通 风 设 施 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联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3、采空区、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密闭;长期停工地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 5.3 瓦斯防治系统评价 一、概述 1、矿井瓦斯等级
⑴矿井近三年的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表5-3-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年度 2011 2012 2013 有否鉴 定报告 鉴定结果 CH4(绝对/相对) CO2(绝对/相对) 省煤炭行办 批复文号 批复 结果 ⑵是否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
⑶是否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邻近的同一矿区、同一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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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2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情况(带回鉴定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鉴定单位名称 鉴定报告结论 省煤行办 批复文号 批复结果 是否 送备案 ⑷矿井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情况
表5-3-5 矿井各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情况检查表
开采煤 层名称 测定机构 测定水平 及采区 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 其他 2、瓦斯管理
⑴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地点、次数、方式 (是、否)符合规定?瓦斯日报表 (是、否)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瓦斯日报表、检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 (是、否)做到“三对口”?
⑵查启封密闭、排放瓦斯记录:
⑶查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手册中的“一炮三检”记录,是否做到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放炮是否落实了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填,见表4-2-3)。
⑷现场检查临时停工地点 (是、否)停风?现场检查 (是、否)有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包括是否存在盲巷?是否存在巷道贯通盲巷?是否存在冒顶空洞?采面上隅角?主
扇停转后是否按规定排放瓦斯?刮板机底槽是否存在瓦斯积聚?是否存在微风区的顶板瓦斯层等),
同时调查矿井的异常瓦斯涌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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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矿井在出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时 (是、否)采取了处理措施? (是、否)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如何落实?
⑹查瓦斯日报表或瓦斯监控系统,矿井近1年来的月均瓦斯超限次数?超限地点?
⑺现场实测瓦斯情况:
表5-3-6 井下有关地点实测瓦斯浓度表(打印或复印矿井评价日及前10、20、30日的瓦斯日报表) 地 点 总回风巷 水平 回风巷 水平 回风巷 CH4浓度(%) CO2浓度(%) 地 点 采区 回风巷 采区 回风巷 采区 回风巷 CH4浓度(%) CO2浓度(%) 表5-4-7 掘进工作面现场实测瓦斯浓度表
内容 地点 CH4(%) 迎 头 回风流 CO2(%) 迎 头 回风流 空顶区CH4 (%) 温度 (℃) 表5-3-8 回采工作面现场实测瓦斯浓度表 内进风顺槽 容 地点 空顶区 CH4CH4CO2CH4CO2CH4CO2(%) (%) (%) (%) (%) (%) (%) 工作面 回风巷 上隅角 CH4 CO2 CO ℃ 26
⑻瓦检器等仪表的配备、维护、管理、检测检验情况
表5-3-9 瓦斯检测仪器配备表
名 称 型 号 光学瓦斯检定器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台数 测量范围(%) 生产 厂家 出厂 日期 日常 校验 见表4-1-16 强检台数 瓦斯检查仪日常校检人员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编制与落实情况
表5-3-10 矿井区域 “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检查表 区域预测指标 及使用情况 采用的区域 防突措施 及现场落实 区域措施效果 考查指标 及使用情况 区域验证 是否正常 区域防护措施 及落实情况 评价组 检查情况 表5-3-11 采掘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检查表
预测指标及 使用情况 防突措施 及落实情况 效果考查情况 安全防护措施 评价组检查情况 27
4、瓦斯抽放设备及管路检查
表5-3-12 瓦斯抽放设备配备表
设备名称 其他说明 型号规格 电机功率 (kw) 数量 额定流量 实际流量 额定负压 (台) (m3/min) (m3/min) (KPa) 实际负压 (KPa) (生产厂家、安装地点等): ⑴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是否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是否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
⑵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是否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放系统是否出现过正压状态?
⑶在一个抽放站内,备用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⑷抽放站位置选择是否合理?
(设在不受洪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及塌陷区等;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 m;站房及站房周围20 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站房应考虑进出管敷设方便,有利瓦斯输送,并尽可能留有扩能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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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抽放站建筑是否符合要求?
(站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站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
⑹站房附近管道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情况?是否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是否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放空管是否设置在泵的进、出口?其管径是否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是否高出泵房房顶3m以上?
⑺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仪表是否采用矿用防爆型?
⑻抽放站是否有双回供电线路?
⑼抽放站是否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⑽干式瓦斯抽放泵吸气侧管路系统是否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⑾站房是否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⑿抽放泵运转时,是否对泵水流量、水温度、泵轴温度等进行监测、监控?
⒀抽放站是否有供水系统?站房设备冷却水是否采用闭路循环?给水管路及水池容积是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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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量?污水是否设置地沟排放?
⒁抽放站采暖与通风是否符合现行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⒂废水、噪声和对空排放瓦斯是否超过工业卫生规定指标?抽放站场地是否搞好绿化?
⒃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是否建立了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是否配置有专用检测瓦斯抽放参数的仪器仪表(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硪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表5-3-13 瓦斯抽放管路检查表
安装地点 管材 管径 (mm) 长度 (m) 流量 (m3/min) 是否 漏气 是否防腐处理 安装高度(m) 离巷壁间距(m) 备用管路(m) 其他说明 注:离巷壁间距应大于0.1m;备用管路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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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抽放管路系统是否符合下列要求?(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抽放管路系统宜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 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人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⑵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 m/s~10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10%。
⑶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抽放管路时,专用钻孔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 mm;当沿竖井敷设抽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⑷地面管路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主干管应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抽放管道与地上、下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瓦斯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⑷抽放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应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 m--300 m,最大不超过500 m)应设置放水器;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 m--10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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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井下抽放管路是否采用玻璃钢管?
⑹在倾斜巷道中,管路是否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
⑺是否检查抽放管路的气密性?抽放管路是否采取了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⑻下井抽放管路是否采取了防雷电措施?
表5-3-14 防治瓦斯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1、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邻近的同一矿区、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突出危险性鉴定意见,并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突出一 低瓦斯矿井应有测定的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资料; 矿井开采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开采的煤层,必须有测定必 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备 条 2、煤矿必须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件 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4、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 现场检查结果 32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积聚,禁止瓦斯超限作业。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二 瓦斯管理 6、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7、煤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内容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3、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5、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5、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4、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33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含涉及区域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恢复作业的时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低于8小时。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8、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9、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10、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资源达到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的条件时,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2、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四 应设防滑卡;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瓦斯抽采系3、在一个抽放站内,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4、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井下移动式抽放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 统 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 5、井下移动抽放泵站必须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移动泵站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4
五 瓦斯抽采方法 1、孔口负压应符合要求。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对于采空区抽放,要加强火灾的预警监测。 2、抽放钻孔布置、封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 1、制定3~5年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底编制下年度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2、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3、瓦斯抽出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 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六 或者瓦斯含量小于8m3/t。 瓦斯抽放管5、绘制抽放瓦斯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理 装备、检测仪表)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 系统图。 4、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符合“规范”第8.6.4条要求。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 6、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定期测定、收集瓦斯抽放基础参数,建立瓦斯抽放基本参数数据库。 7、完善矿井抽采系统各类记录、报表、台帐、报告。 35
5.4 防尘、防灭火系统评价 一、概述
表5-4-1 矿井各水平各煤层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鉴定
机构有无资质
表5-4-2 防火灌浆设备及系统情况表 项目 泵 电机功率(kW) 额定流量(m3/min) 台数 灌浆管径(mm) 总管 分管 支管 制浆池 个数 容量 鉴定结果 煤尘爆炸性 自燃倾向性 鉴定煤层 取样标高(m) 鉴定机构 型号规格 系统布置方式 集中 分区 备注 表5-4-3 防火灌浆情况表
项目 灌浆方式 地点 材料 配浆 浓度比 循环 灌浆量 (m3) 上年计划 灌浆量 (万m3) 实际完成灌浆量 (万m3) 备注 表5-4-4 矿井火灾事故统计表
序号
时 间 地 点 事故前 防火措施 发火原因 36
是否 封闭 冻结 煤量 (万吨) 人员 伤亡 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表5-4-5 防尘供水系统及主要安全设施情况表
防尘水池 安装 地点 容量(m3) 防尘管材、管径(mm) 主管 支管 分管 隔爆设施(组) 安装地点 数量 防尘水幕(组) 安装地点 数量 备注 注:隔爆设施的安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要求,全矿应安装数量为多少,检查防尘系统图和现场检查实际安装数量的对比。
表5-4-5 防尘、防火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1、矿井应对现生产水平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时必须对开采的各煤层 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2、矿井应对现生产水平各煤层的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时必须对开采的一 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必 3、矿井有防尘、消防供水系统,矿井的供水系统的安设应当达到井下采掘点和转载点,且应有备 粉尘检测评价资料。 条 件 现场检查结果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①矿井消防管路系统、闸门等设置应符合要求。②井上下要设消防材料 库,并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工人必须熟悉灭火器材使用方法。③有综合防灭火措施。④应建立防灭火系统。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①胶带斜井和运输平巷防尘管路每隔50m设一二 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②供水管路安设应到达井下各采掘点和转载 门;点。 防 尘 2、溜煤眼应保持一定的存煤,溜煤眼不兼作通管 风眼。 理 3、掘进工作面应湿式打眼、冲洗井壁巷帮,水 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措施。 37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有净化水幕。在放炮前后宜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宜边出煤边洒水。 5、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应安设喷雾装置。 6、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7、消除浮尘,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8、按规定对产生的粉尘进行监测。 9、推广使用预先湿润煤体措施。 三 防 尘 隔 爆 设 施 1、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规定。 1、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对火区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及其他可能发热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2、消除采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采区内采煤并根据采取防火措四 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内因火灾防治 6、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允许掘进巷道。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石门上方的煤柱。 8、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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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方法。采用此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 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10、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 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1、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装备以下仪器:①检测CO、CO2、CH4、O2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 场气体取样装置;②测定水温、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1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进行永久性封闭。 13、每处火区都有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 14、启封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井下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2、进风井口应设防火铁门,如不设防火铁门,五 外因火灾防治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3、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变电所等主要场所和井下主要硐室每处配备铁锨、砂箱和2台以上合格的灭火器。 4、木料场、矸石山离进风井的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①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进风井不小于80m;②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小于50m;③矸石山、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上风侧。 39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井下和井口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需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主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5 防治水系统评价 一、概述 1、地面防排水
⑴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 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标高? 井口是否会受到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影响?
⑵有无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的措施? 井口及工业广场周围的排水沟情况(毛沟、水泥沟、水沟断面)?
2、井下防排水
⑴矿界、井田隔离煤柱,导水断层、裂隙带、老窑等留设防水煤(岩)柱,有无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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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井下各种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有无填图:
⑶在地表水体下开采或受承压水、老窿水、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有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开采设计和安全措施、或技术论证。
⑷矿井编制的井田地质报告是否有防治水内容;矿井是否进行物探(收集物探报告)?矿井是否进行了水患论证(收集水患论证报告)?矿井应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⑸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根据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正常涌水量 m3/h,最大涌水量为 m3/h。矿井建有排水系统,采用 级排水, 建有水仓,总的水仓容量为 m3,总的管排能力为 m3/h,总的泵排能力为 m3/h,水仓容量、管排能力、泵排能力 (能、不能)满足矿井涌水量的要求。矿井排水设备设施如表5-5-1(由机电人员填写)。
3、井下探放水
⑴是否制定了矿井防治水和井下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 有无针对性? 超前探放水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有
水害威胁的矿井,探放水措施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探放水设备能够满足“超前距”的要求)
4、经现场检查,矿井防治水方面主要有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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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3 防治水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1、矿井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 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一 2、矿井编制的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有防治水内(总局第必 容;矿井应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备 28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矿条 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件 3、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齐矿井专用的探放水设备,专业的探放水人员和专职的探放水队伍,编制探放水设计。 1、加强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各矿井必须有防治水基础资料和或水患情况分析,查清矿区范围内地表水体、含水层、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周边矿井等水文地质情况;井上下对照图、矿井充水性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绘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井下各积水区的积水范围、外缘标高、探水警戒线情况。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按要求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二 2、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 防 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治 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水 立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管 理 3、坚持和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4、在地面及其它水体下或承压水上开采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应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可行性方案、开采设计和安全措施。 5、按规定留设矿井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在各类防 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现场检查结果 42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 三 洪抢险物资。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高程必须高于当地 2、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在山区,除上述规面 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 防 地段;若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应当治 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水 3、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渗 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1、矿井主要水泵房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四 井 下 防 治 水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 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3、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煤 矿防治水规定》。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4、探放水工作应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措施执行,探放水超前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探放老空水,必须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 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打钻孔探放水。探放水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撤出探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5、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43
5.6 其他系统评价
表5-6-1 井下避难硐室检查表
名称 布置的位置 井下永久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最大容纳人数 是否验收合格 井下临时避难硐室 表5-6-2 其他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1、必须按相关法规要求设计、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经验收合格(提供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结果 2、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一 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必 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备 条 件 3、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并与邻近三级以上资质的 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 自救器配备数量、规格、有效性符合要求。 44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必须实行双电源供电。 2、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布置位置符合规程、标准要求。 ①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③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④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扇前设置甲烷传感器。⑤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 二 仪。⑥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 须设置甲烷传感器。⑦瓦斯泵站必须设置甲监烷传感器。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主要运 测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暴特殊型蓄监控电池电机车时,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系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⑨装备安全监控统 系统的矿井,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a、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b、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c、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必须不少于2台,1台备用;必须24h小时不间断连续运行;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 机;地面监控机房配备使用录音电话,有防雷和接地设施。 4、矿井监控系统能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发送监控实时数据 5、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5
6、煤矿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7、安全测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或校正,并建立记录台帐。 8、加强井下安全监控仪器的维护,保证状况完好,建立维护修理台帐。 9、矿井应按要求打印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且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0、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2、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三 人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员定位系统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4、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 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6、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 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6
1、煤矿企业必须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 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 四 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 紧急避险系统 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 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满足该区域内五 的供风需求。 压风自救系3、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统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各设置至少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47
5、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6、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7、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8、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 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 9、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1、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 采取防护措施。 矿区水源、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六 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供水施救3、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统 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系 2、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48
1、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2、矿内外,井上下通讯畅通。在地面主要机房、机电硐室,井下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七 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 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 通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信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联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络系3、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统 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5、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2、专职矿山救护队必须取得救护队资质(收八 集煤矿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查看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兼职辅助 救护队应达到三级以上质量标准化标准并经矿 江西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验收合格。兼职辅山 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救 护 3、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4、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九 创 1、煤矿应设立创伤救急系统为其服务,应伤 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药品急 等。 救 49
1、煤矿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3、煤矿应当对接尘人员进行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卫生培训。 十 4、煤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 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 业 煤矿应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卫 5、生 确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管 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理 6、煤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组织接尘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 检查,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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