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方案
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节能公司”),地处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因近年国家房地产的逐渐加压,国内三线或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放缓,导致建筑开工不足,墙材烧结产品销售持续低迷,加之区域内由于环保错峰生产,导致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异常激烈。公司自2015年至2017年销售市场的紧缩更加凸显,砖产品积压严重,对此,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生产线进行停产,具体实施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目前,公司现有员工310人,其中正式在岗人员216人,非全日制工人(返聘职工)9人,非全日制卸砖劳务工人85人。
根据集团公司及中节能绿建产业有限公司2016年工作部署专题会议精神,为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确保生产运营和谐稳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按照“求生存、保稳定、提效益”的总体思路,结合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公司拟定了停产后富余员工分流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落实编制定员
(一)编制本部门定岗定员方案
各部门按照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劳动定员相关要求,科
学合理确定本部门的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方案,清晰界定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范围,编制出本部门详细具体的劳动定岗定员方案。方案要求各岗位定员之和不得超过总定员数,机关后勤等辅助部门各定员也不得超出规定定员数量,劳动定岗定员方案要求在2016年3月26日前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二)剥离富余人员(超岗位定员人员)
各部门根据公司批复的劳动定岗定员方案,结合人员现状,将富余人员(超岗位定员人员)一律从岗位上剥离出来,进入公司建立的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富余人员剥离工作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学习宣传、组织实施四个阶段进行。
⒈调查摸底(2016年3月10日—2016年5月25日) 各部应对照本部门现有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情况,认真核实超员岗位、缺员岗位及超缺员人员数量,掌握本部门富余人员的数量、岗位(工种)、年龄、性别等情况。
⒉制定方案(2016年5月26日—2016年10月25日)
各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简化、优化生产系统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富余人员剥离分流工作方案报公司审批。方案内容包括:非合同制用工退出计划、富余人员退出程序方法,内部分流安置计划,外部分流安置计划,保障措施及完成期限等。
⒊学习宣传(2016年5月26日—2016年10月25日)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组织员工学习 公司审批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方案的具体内容,对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认真解释,做好深入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引导员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当前市场状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严峻挑战,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富余人员分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⒋组织实施(2016年7月11日—2018年12月30日)
各部门根据工作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和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解聘、全员竞聘上岗、逐级聘任等多种方式,平稳有序地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剥离出来,统一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分类分流安置。
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操作,创业分流、分放结合,稳步推进、妥善安置、保持稳定。
(二)分流安置措施及待遇标准 ⒈清退非合同制用工
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和用工实际,制定非合同制用工清退计划,从2016年5月26日起,有序清退临时工、
非全日制、退休返聘等所有非合同制用工人员,清退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在2017年3月30日全部结束。
⒉分流安置超岗位定员的合同制用工 (1)2015年12月31日前的不在岗人员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的不在岗人员,各部门要认 真核实不同类别人员性质,按以下方式安置:
3.1-6级工残(含职业病)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并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进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业病)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在停工留薪期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5-6级的,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别的,待岗分流安置。
5.职业病观察对象
调离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待医学观察期满确诊后妥善安置。
6.长期学习人员
指经公司批准,双方签订《培养协议》,进入大专院校进行学制教育的人员。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学习期间按1380元/月支付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医疗期未满的,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公司薪资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的病假工资。医疗期满的,按规定程序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满15年,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的,办理病退手续;未达到年龄的办理退职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不满15年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的80%支付病假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8.休产假人员
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产假期间按月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满要求上岗的,所在部门根据岗位缺员情况安排岗位,难以安排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支付待岗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产假期满本人申请延长的,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办理。
9.协议保留社保关系人员
指与公司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继续执行原协议。
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办理退休。 11.旷工人员
凡在2015年度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公司《员工守则》、《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超定岗定员的在岗人员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在岗的超定员人员,符合办理职务退出条件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务退出。其他人员一律进入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按以下方式分流安置:
1.办理退休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申报办理退休;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动员鼓励个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经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内部退养办理条件的人员不在协商解除范围)。劳动合同解除后,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属7-10级工残
人员的,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属7-10级工残人员的,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4.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鼓励员工根据自身能力和特长,面向社会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员工个人申请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各部门可提供适当支持,帮助富余人员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创业期内不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缴纳。自主创业后办理员工离职手续,不进行经济补偿。
5.内部转岗就业
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缺员实际,首先在各部门内部调剂安置;难以安置的,在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可分流至生产系统等有缺员的岗位,办理易岗 易薪,实现公司内部转岗就业。
6.争取公益性岗位
公司积极与彭州市沟通协调,争取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富余人员实现就业。
7.待岗分流安置
对于通过以上渠道仍难以安置的人员,在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待岗,待公司定员范围内有缺员岗位或公司外部有用工需求的,及时安排待岗人员转岗补充。员工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1380元/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由部门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待岗员工严格执行内部模拟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管理制度,对不服从部门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的员工,依据考勤记录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有关要求
⒈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落实编制定员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性强、任务艰巨,是公司实现治亏创效目标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公司的总体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的工作部署上。
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认真开展形势教育,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积极解释员工分流安置,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实施。
⒊周密安排,依法操作
各部门按照公司总体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全方位、全过程对标同行业先进水
平,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保证内容程序规范合法。
⒋制定预案,确保稳定
各部门要认真分析人员状况,梳理、排查各类不稳定因 素,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信息的汇报沟通,确保生产经 营的有序进行的和谐稳定。
⒌以人为本,帮扶困难
各部门建立特困员工的帮扶机制,在内部转岗就业、待岗分流安置时对工伤、工亡配偶、特困户等特殊群体人员给予优先安排。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2016年3月26日起执行。执行中与国家、省、集团公司、中节能绿建产业公司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本方案由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解释。
四川中节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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