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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补偿县级方案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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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编制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县级实施方案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工作方法,规范操作,指导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切实做好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促进管护水平提高,确保资金安全运转,管护效果达到要求。根据《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云南省境内列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省级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是指按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的规定,由各县(市、区)区划界定并经同级批准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省批准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编制单位

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跨县(市、区)的经营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并入所在县(市、区)进行编制。

实施方案由各州(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完成。

第四条 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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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事求是、科学界定、承上启下、保持连续性的原则; (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 (三)尊重意愿、明晰事权、健全机制、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编制要求

(一)2004年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原则上不作调整,已实施补偿的地块保持不变。省级公益林与国家重点公益林在地块上不得重复、区位上不得交叉,不得把符合国家重点公益林规定的地块降为省级公益林。

(二)以2008年区划申报的地方公益林及核查认定成果为依据,在不突破省下达的省级公益林控制面积的前提下,进一步对省级公益林进行全面校核,落实到山头地块。

(三)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的基础上,将无争议的省级公益林落实到林班小班,明确四至界线,并签订和完善禁伐或限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划为省级公益林的,县(市、区)级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四)各地要根据省级公益林的权属构成、区位分布和管护难度等情况,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采取有效管护形式,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各相关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工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具体管护人员,层层签订管护合同,把管护责任明确到人。

(五)建立和完善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公益林管护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补偿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六条 编制内容

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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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要求,分别进行作业设计和规划。

对省级公益林管护必须进行作业设计,即落实地块,签订禁、限伐协议,落实责任单位、管护人员及管护经费,落实规章制度;对造林、补植、抚育及保护等部分进行三年规划。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现地校核调查 (三)开展规划设计 (四)进行质量检查 (五)编制实施方案 (六)审核报批方案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 生态区位及范围

除国家重点公益林外,按以下生态区位顺序,其范围的林地可以纳入省级公益林。

(一)江河源头和两岸。河长100公里以上,汇水面积15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面山及其汇水面积内的林地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江河两岸面山的林地。

1、江河源头——江河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2、江河两岸——江河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面山范围内的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在建或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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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保护区。依法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自然保护区生物走廊、自然保护小区等林地。

(四)高原湖泊和湿地。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等高原湖泊、湿地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五)交通干线护路林。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重要州(市)道和县(市、区)道两侧的林地。

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重要州(市)道和县(市、区)道两侧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面山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六)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省、州(市)、县(区、市)所在地面山和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地。

(七)森林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八)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全省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内的林地。

(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点水源区、风景区、环境保护区林地。

凡省级公益林地域重复的,按上述生态区位顺序区划界定。 第九条 地类

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苗圃地。

第十条 林地使用权 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林种(二级林种)

省级公益林林种(二级林种)根据生态区位按以下规定填写。 江河源头和两岸:水源涵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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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水源涵养林;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林; 高原湖泊和湿地:水源涵养林; 交通干线护路林:护路林;

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城市面山为环境保护林、饮水工程为水源涵养林;

森林公园:风景林;

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地: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林; 其他重点水源区、风景区、环境保护区:分别为水源涵养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

其中水源涵养林、护路林纳入防护林,自然保护区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及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林纳入特种用途林。

第十二条 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 第十三条 补植(造林)

补植指对省级公益林林中空地进行人工恢复植被、提高生态功能等级的措施;造林指对省级公益林中纳入补偿范围的宜林地进行人工恢复植被、提高生态功能等级的措施。

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地不进行补植(造林)。

第十四条 抚育

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护路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1、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2、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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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1、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2、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3、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纳入补偿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地不进行抚育。

第三章 现地校核调查

第十五条 现地校核调查范围

申报省级公益林的16个州(市)的126个县(市、区),不包括陆良县、澄江县和耿马县。

第十六条 现地校核调查内容

核查认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地块,必须进行小班空间位臵、生态区位、区位名称、地类、面积、林种、林地使用权、工程区、涉及农户等校核调查,并确定管护、营林措施。

第十七条 现地校核调查允许误差

小班位臵:图上与现地位臵要求在同一位臵; 小班界线勾绘:图上误差不得明显超过1mm;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5%;

生态区位、区位名称、地类、林种、林地使用权、工程区、管护责任单位、管护形式、管护人员、涉及农户及营林措施等定性因子不允许出错。

引用二类调查成果,必须进行全面现地校核调查。 第十 现地校核调查步骤

(一)对核查认定的省级公益林进行校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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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补偿涉及农户; (三)内业统计汇总;

第十九条 主要因子校核调查方法及记载要求 (一)小班区划校核

原则上采用最近开展的二类调查区划系统进行校核。

小班区划采用比例尺1:50000地形图进行,区划小班按照经营小班的要求,尽量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小班位臵相对固定。各县根据行政单位、工程区、生态区位、地类、权属、林种、优势树种组、起源、郁闭度、生态功能等级等因子不同进行区划校核调查。

林班、小班编号均用1、2、3……

对相邻县(市、区)要核对边界界线,保证地块不重不漏、工作界线不错位。对有林权争议的地块,暂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生态区位及区位名称确定

生态区位根据地形图及各种批准的范围界线,现地调查后按第规定的顺序确定和填写。

区位名称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江河源头和两岸、大中型水库、自然保护区、高原湖泊和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区位名称均填写具体名称,如XX河源头、XX水库、XX省级保护区等;交通干线护路林的区位名称分别填铁路和国道、省道、州(市)道和县(市、区)道;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的区位名称分别填XX县城市面山,XX饮水工程;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点水源区、风景区、环境保护区林地,分别填写重点水源区、风景区、环境保护区。

(三)林地使用权确定

有林权证的,根据林权证确定;没有林权证的,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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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表出具的证明为准。

林权证复印件或地方出具的证明均作为档案材料。 二类调查确定为农地上的森林,且没有发放林权证的,不得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

(四)地类确定

根据地类标准现地进行确定。填写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六大地类。

(五)面积确定

小班采用地形图现地调绘,小班面积以计算机、网格纸或求积仪求算。若使用原有成果的,必须对成果进行验正,误差±5%以内的可以使用原有成果。

小班最小区划面积为15亩,最大面积900亩。对于小班内达不到15亩的林中空地,若为农地、水域、居民地等非林地,须在小班面积中扣除,即小班面积扣除上述非林地面积后为补偿面积,所有统计表按补偿面积进行统计。

各县校核调查后确定的补偿面积不得大于核查认定的控制面积。

小班面积、统计表以亩为单位,取整数。 (六)林种确定

根据生态区位不同,填写至二级林种。 (七)工程区确定

天保县均为天保工程区。非天保县中涉及天保工程的以天保工程 实施方案为依据,分别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填写;未涉及天保工程的均为非天保工程区。

(八)涉及农户及农村人口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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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调查,统计数据时,应扣除重复计数部分。 (九)管护及营林措施确定

根据地类、林相及相关规定,现地确定小班的管护及营林措施。 第二十条 现地校核调查成果

校核调查成果包括校核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和统计表。 (一)小班因子一览表(表1) (二)统计表

1、林地面积及公益林资源结构总表(包括表2、表2-1、表2-2、表2-3、表2-4);

2、省级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表3); 3、省级公益林区域、权属统计表(表4); 4、省级公益林分工程区情况统计表(表5)。

共7张统计表,其中表1-2、表3、4、5均为校核调查后确定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数。表2、表2-1、2-3、2-4根据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统计表的权属均按林地使用权进行统计。所有表格均按本细则规定格式、顺序填写,不得更改,单元格不得合并,填写不能有错、漏项。

第四章 省级公益林管护作业设计

第二十一条 签订、完善禁伐或限伐协议

由县(市、区)级或委托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完善禁伐或限伐协议。协议书内容在原现场界定书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自定。

对省级公益林中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签订禁伐协议,其它区位签订限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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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划定管护责任区

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根据权属构成、分布区域、管护难度及补偿等情况,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明确四至界线。管护责任区划分以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不能打破小班地块界线,每个责任区的面积不得大于6000亩。

责任区编号以管护责任单位为单位,采用XX管护责任单位+阿拉伯数字+区,统一编写,即XX管护责任单位1区、XX管护责任单位2区、XX管护责任单位3区……。

第二十三条 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对不同权属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国有林中经营主体明确的,其主体为管护责任单位,如林场、自然保护区、森工局等;国有林中经营主体不明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乡(镇)林业站、森工局或者国有林管理站(所)为管护责任单位;

(二)集体林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单位,或经本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会议同意后,也可委托乡(镇)林业站承担。

(三)省级公益林使用权为个人的,由本人承担管护责任,该林地所有者为监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落实管护形式

管护形式分专业管护、个体承包管护和其它管护三种形式。 不同权属的省级公益林管护形式由林权权利人确定或同意。即国有的须经国有林管理单位同意;集体的在乡镇及其林业站指导下,由责任单位会同林权权利人确定,但须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同意;个体的由监管单位会同户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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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落实管护人员及管护费

选聘管护人员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国有林的管护人员由管护责任单位确定,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林的管护人员由管护责任单位根据就近、自愿的原则,原则上在当地选择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村民担任,并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个人。其中村集体聘任管护人员必须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报经乡(镇)林业站备案。原则上每个管护责任区确定一名管护人员。村委会干部不得兼任管护人员。

权属为个人的,由个人管护或委托所在管护责任区人员进行管护。

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由其管护责任单位确定。原则上管护费的多少,可根据管护面积大小、难易程度确定。管护人员既管国家重点公益林又管省级公益林的,管护人员的管护费分别核算。

第二十六条 签订管护合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合同A以县为单位,分别统一编号,即合同A1、A2、A3……;原则上合同期限为三年。

管护责任单位与管护人员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B》。合同B以管护责任单位分别统一编号,即XX管护单位合同B1、B2、B3……,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制定相关制度

各县(市、区)根据《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省、州(市)管护责任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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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合同(A、B)的有关要求,细划相关规定,制定管护细则、护林员巡山记录出勤制度、人员考核与奖惩等制度。

第五章 省级公益林项目规划

第二十 规划原则

按照因害设防、突出重点、统筹安排以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三年项目规划。项目实施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当年的资金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营林规划

按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校核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标准,规划营林项目。

(1)造林

确定需造林的小班、面积、树种、估算投资。 (2)补植

确定补植小班、面积、树种,估算投资。 (3)抚育

确定抚育小班、抚育面积,估算投资。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规划 (1)防火隔离带(生土带)

根据风向、自然地形地势、地物特点,按效益好、作用大、工程小、投资少、利用率高和持续时间长的要求,合理规划防火隔离带(生土带)的种类(国界、林缘、林内、道路、居民点防火隔离带)、宽度、长度,确定单位投资,计算费用。 (2)生物防火林带

对于县、乡行政区界及有明显阻隔林火作用的山脊、沟谷和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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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防火林带的宽度、长度和选择的树种,确定单位投资,计算费用。

(3)扑火器具

确定扑火器具的种类、数量、单位投资、计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划

根据病虫害种类、危害对象,确定主要防治方法,拟购臵药剂、药械的种类、数量、单位投资,计算费用。

第三十二条 管护哨所建设及林区道路维护规划 (1)管护哨所建设

为把巡山护林转为驻山守林,根据管护责任区划分、交通情况及需要与可能,确定管护哨所建设地点、数量、估算投资。

(2)林区道路维护

根据林区道路现状,确定林区道路需维护的规模、地点、估算投资。

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监测规划

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布臵,设臵监测点,建立省、州(市)、县(市、区)监测系统。

县级建立重点公益林资源档案,根据省级公益林档案建立的内容、档案管理的手段、档案管理的制度等,确定资源监测信息采集的内容、数量和费用以及欲购臵的简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投资,计算费用。

第六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第三十四条 分级测算

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概算,根据省级公益林权属构成,分别省级、州(市)、县(市、区)级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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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项目投资据实概算。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云南省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省审定下发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程序

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管理实行逐级审查验收制度。 (一)培训

凡参加省级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培训,方可参加校核调查及方案编制工作。

(二)县级自查

各县(市、区)要对现地校核调查及实施方案的编制质量按照“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要求,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州级检查

各州、市林业局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现地校核调查及实施方案的编制进行工作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抽查面积不少于省级公益林面积的10%,重点对地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州级检查结束后,以县为单位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主要包括各县开展工作情况,检查落实的面积是否与下达任务一致,小班的工程区、生态区位界线、地类、面积、林种和权属等是否正确,禁伐或限伐协议签订情况、管护责任和管护合同签订情况、责任区划分情况、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情况、有关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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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情况,生态区位图、图册制作情况等)以及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州级检查报告作为审批依据之一。 (四)省级督查

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省林业厅成立督查指导小组,对重点州(市)、县(市、区)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各地将任务按规定落到山头地块,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七条 组织保障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分别与各州(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各州(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奖惩措施。

各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主管领导,确定技术负责人,负责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为建立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第三十 技术保障

全省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技术支撑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承担,负责全省的指导、培训工作。各州市和县(市、区)必须指定或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未参与实施方案编制的,不得为实施方案出具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制度保障

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中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确保补偿地块符合要求,确保管护责任区划分合理,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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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方案是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落实、管理、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的依据。坚持“谁编案,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对其上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参加方案编制人员必须对其所做的工作负责。在方案实施期间,发现重大原则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厅将责令或建议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八章 成果材料及审批

第四十一条 县级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由文、表和图三部分组成。 (一)文本 1、文本名称

《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XX县(市、区)实施方案》。 2、文本内容

文本编写应简单明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 (2)基本情况;

(3)省级公益林校核调查:包括校核调查范围、校核调查内容、校核调查方法和校核调查结果(单位、生态区位、地类、权属、林种和工程区分布情况,需造林、补植、抚育的规模和布局);

(4)编案的依据、指导思想; (5)编案的目的、任务、原则和范围;

(6)省级公益林管护作业设计:包括组织机构、管护形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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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办法、管护措施;

(7)省级公益林项目规划:包括营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管护哨所建设及林区道路维护、森林资源监测规划。

(8)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测算:包括测算依据、测算结果、使用和管理;

(9)保障措施:包括宣传、组织、资金、技术、制度、质量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等。

(二)附表

1、云南省省级公益林校核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表1); 2、林地面积及公益林资源结构总表(包括表2、表2-1、表2-2、表2-3、表2-4);

3、省级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表3); 4、省级公益林区域、权属统计表(表4); 5、省级公益林分工程区情况统计表(表5); 6、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统计表(表6); 7、省级公益林营林措施规划表(表7); 8、省级公益林森林防火规划表(表8); 9、省级公益林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划表(表9);

10、省级公益林管护哨所建设、林区道路维护规划表(表10); 11、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概算表(表11);

12、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面积、权属及资金表(表12); 13、省级公益林基本情况统计表(表13)。 (三)图面材料

县级实施方案图面材料应包括底图、图册(附图)和挂图。 1、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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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新购臵的1:50000地形图,标注各级行政界(省、州、县、乡、村)和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界、国有林场、生态区位界、管护责任区界、林班界、小班界;

(2)标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位臵和名称,标注永久性标牌的位臵,标注林班号、小班号、管护责任区号。

已实施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县(市、区),在原有基础上完善相关内容。

2、图册(附图)

(1)图名: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XX县(市、区)XX乡省级公益林规划布局图;

(2)采用计算机扫描成图,规格为A4,装订成册,比例尺1:50000;

(3)标注各级行政界(省、州、县、乡、村)和涉及的自然保护区界、国有林场、生态区位界、管护责任区界、林班界、小班界;

(4)标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位臵和名称,标注永久性标牌的位臵,标注林班号、小班号、管护责任区号;

(5)对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小班分地类进行着色; (6)对森林防火、管护哨所、林区道路维护规划项目进行标注; (7)对进行造林、补植和抚育的小班进行标注;

(8)分图幅附图例和小班因子简表(包括乡、村、林班、小班、生态区位、面积、地类、林种、林地使用权)。

3、挂图

(1)图名:XX县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省级公益林生态区位图;

(2)各地根据区域面积大小,确定挂图比例尺,采用计算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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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制图;

(3)标注完整的乡级以上的各级行政界线,即国界、省、州、县、乡(含保护区、林场)界线;

(4)分生态区位标示省级公益林。 第四十二条 州(市)级总体方案

在编制完成省级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由各州(市)汇总,形成州(市)级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的过程及措施,任务与布局,校核调查情况,检查监督措施,管护作业设计汇总,项目规划汇总,补偿资金概算汇总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附件

县级实施方案的附件包括州级质量检查报告、资质证书和评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 提交成果及要求 (一)县级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文本、附表及附件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表格采用Excel-97以上版本制作)一式三份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2、图册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式两份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3、各州(市)、县(市、区)所需成果及数量自定。 (二)州(市)级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文本及附表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式三份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四十五条 实施方案审批

县级实施方案由县(市、区)自检自查并组织审查,经同级审核签章同意后,上报州(市)林业局、财政局,由州(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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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抽查和评审,在县级实施方案基础上形成州市级总体方案,经同级审核同意后一并报省林业厅、财政厅,最后由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审定后批准实施。

凡未按本细则操作的,其县级实施方案、州(市)级总体方案不予审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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