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鲍丙伟 男,35岁,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花园村22组
被告:姜胜府 男,32岁,常住地:张家港市塘桥镇西苑村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刘楼乡新河村第二小区003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944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2011年开始为被告进行铣算加业务到2012年为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费19448元,期间原告多次催付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付,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拖欠原告加工费19448元, 为使原告的利益不受侵害,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9448元,望贵院依法公正裁决。
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2月27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