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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销售管理服务告知书

来源:筏尚旅游网


商品房开发及销售管理服务告知书

2011 号

公司:

为帮助你公司顺利推进商品房开发、销售工作,做到依法开发、销售,诚信经营,现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房开发活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须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二、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公开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认购、排号、集资、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基本条件: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是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经物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五是开具利津县房产管理局指定银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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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五、商品房销售场所应将商品房项目信息、销售信息、相关法规政策信息以及公司的公开承诺内容进行现场公示,为购房者提供全面、准确、详细的购房信息。

六、发布房地产广告,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禁止发布尚不具备销售条件以及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七、商品房项目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买卖双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按时交付商品房,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九、若出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违规销售行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十、如果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利津县房产管理局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有关服务电话:

1、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预售许可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利津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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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联系电话:5621237;

2、公司销售人员信息系统培训、房产测绘服务机构:利津县房产管理局,联系电话:5621237。

公司签收人: (销售经理)

年 月 日

(总经理)

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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