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单位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 常志敏
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早已有规定,但某单位仍然人为地把员工划分为三六九等,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临时工”这个称谓,在现行的法律概念中是不存在的,但在该单位还有一群被称为“临时工”的人,正经受着各方面的不公正的待遇。关注他们的生活、工作现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因为,他们正渴盼着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那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题记
某单位成立于8年前,原为省厅直属的事业单位,两年前,改制为企业,隶属于省里一个管理中心。自成立以来,单位曾先后获“省级文明单位”、“全国行业文明单位”称号,连年获得上级授予的“先进单位”等。就是这个获得多项殊荣的“先进单位”,多年来始终存在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对员工人为划分等级、薪酬体系不公平等严重问题,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渴盼成为泡影,没有了归属感,同时,也导致了企业内部风气的严重滑坡。
他们仍是“临时工”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其概念是相对于正式工或固定工而言的。一般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但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临时工的消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同时,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在进一步指出临时工的提法已经不复存在的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
从《劳动法》实施到《劳动合同法》出台,历时13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又已过4年。17年的今天,该单位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仍然以所谓的“在编和不在编”为名,岗位相同待遇迥异仍然存在。几年来,这里聘用的发卡员、电工、司机、厨师等都被称为“临时工”,这些人一直不能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一直是单位的“二等”“三等”职工。《今日安报》2008年3月4日就曾刊文指出:在政治文明、社会进步、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今天,有
许多单位仍然在广泛使用临时工,同工不同酬,其实这是一种用工歧视在现实中的真实反映,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三、六、九等”,待遇不公
以实现劳动价值为追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让每个劳动者体面劳动、尊严生活,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一些负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都说,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来对待我们的职工。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是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物质前提,坚持职工收入向一线和关键岗位倾斜,让职工真正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实惠,用实际行动打造和谐企业,从这一重点上讲,企业用工歧视不该成为“惯例”。
2011年8月,中心领导到该单位进行工作调研,明确指出,绩效工资考核,要做好比例测算、稳步实施;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阳光透明;要与工作积极性挂钩,向一线倾斜,使每个员工都能知道自己每月应拿多少工资。并特别强调,要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那么,该单位又是如何执行和落实的呢?
(一)工资待遇存在较大差距
发卡员与征收员干同样的工作,工资相差千元以上;同为司机,普通司机和干部司机的工资相差800多元;今年六、七月份普调工资,管理人员每人上调400元,“正式工”每人上调300元,部分“临时工”每人上调200元(“部分”就不是“全
部”),领导干部每人上调多少,因为不透明,职工是不知晓的。部分电工工作多年,有一定的技术和工作经验,但工资待遇还没有刚招进来的高。机关、基层单位厨师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有高有低,没有固定标准,有的基层单位干部感到厨师工资实在太低,不忍心挫伤其工作积极性,为了保持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只好把拨付的伙食费贴补给厨师,彰显了“以人为本、尊重劳动”的良好理念。
(二)福利不公平,政策不落实
在这个单位,对待职工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公平现象,如为“正式工”参保的是“五险一金”,而为“临时工”参保的只有“三险”;就连发放每季度的劳保用品也在算计,“正式工”与“临时工”所发劳保用品价值竟然相差一半。
2011年中秋节发放过节费,“临时工”每人500元,“正式工”每人1000元,管理人员每人2000元,中层干部每人3000元,处领导每人多少又有谁能知道呢?这样的发放标准,引起部分职工的不满,便向所在地市里的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单位领导的解释是,发放的不是过节费,而是绩效考核奖。今年7月发放上半年的所谓绩效奖又是执行的同一标准,这体现了领导岗位的重要性。是的,领导付出的劳动永远是职工比不上的,领导干部是企业发展的柱石,职工只有沉默。
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明文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该单位自本法实施以来,只有“正式工”能够享受这一政策待遇,“临时工”也只有妄想的份了。
(三)“吃空饷”现象
年初以来,一些长期不上班,不在岗却依然领工资、享福利的“吃空饷”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热议。据媒体报道,四川、重庆、河南等7个省(区、市),清理出“吃空饷”7万多人。在清理“吃空饷”方面,可以说河南走在了全国的前面,2005年8月,河南就全面开展了此项举措,群众对此反应强烈。然而,时至今日,该单位仍有个别人员,因有关系、有门路,常年不班,工资照发,奖金照领,福利照享,挫伤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职工讲,领导干部工资福利过高和有“吃空饷”现象就是单位不敢公开工资福利待遇的秘密所在。
维权有障何其难
有人说,工会是职工的“娘家”,巧的是该单位职工遇到“晚娘”。
《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河南省工
会条例》第三条确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事、劳动、劳资方面的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负责人。而在该单位,领导决策者让工会主席分管人事劳资工作,把工会主席置于一面要替领导当助手、一面要替职工维权的两难境地,使其工会作用难以发挥,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找工会就可想而知了。好在让劳动者能够参与的全面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已列入河南省“十二五”规划,这让职工们看到了分配公平的曙光。
据2008年7月25日《法制日报》报道,在西安有一位干了23年的临时工,而这个单位成立伊始就来上班的“临时工”,才干了8年。8年,离23年的时间还早着呢,不知该单位能不能打破这一纪录。
笔者曾于2011年9月份写过一篇文章《解决农民工工资待遇问题事关大局》,对这个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不点名的披露.现在该单位职工没有归属感,对企业的忠诚度很大程度上开始滑坡,打麻将、推骨牌、赌博成风,人心涣散,已到了危险的边缘。坚持以职工呼声为第一信号,以职工满意为第一准则,让职工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着力解决企业民生问题,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这是企业发展的根基和目标。对此,不知该单位的领导者有何感想。
员工是企业的主人,让他们在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透明的环境下工作、生活,企业的明天就会更加灿烂。中国有句老话,得人心者得天下。对企业而言,如何得到员工的心同样是决定企业生存死亡的关键。
(发表声明:
笔者欢迎对号入座。正视问题,引以为戒,依法切实整改,职工就会看到自身和企业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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