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编号:LJ-2013082601
工程名称:S11-1000干式变压器配电工程
建设单位: 长沙博朗思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湖南省宁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签订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单位:长沙博朗思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湖南省宁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S11-1000干式变压器配电工程。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保证进度和质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1、 2、
工程名称:S11-1000干式变压器配电 工程地点: 宁乡金洲新区博朗思达厂区
二、施工范围及主要工作量
本工程不包含任何土建工程部分及开挖电缆沟部分由甲方另行招标,乙方提供土建施工方案和图纸。乙方任务包括(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1、 10KV电缆线路、高低压配电设计、审批;按电业局设计图穿管敷设10KV电缆线路;在博朗思达厂区 环网柜搭火。
2、 安装S11-1000干式变压器一台、一个配电间,里面安装。
3、 干式变压器(含高低压柜、计量柜、PT柜)和低压电缆的采购、安装、调试。
4、 在电业局办理全套供电工程报建报审及验收过程中所有手续,直至最后验收送电。 三、 合同文件的组成
1、 2、
本合同由乙方申请开户方案技术说明,S11-1000干式变压器配电工程图。 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施工优化图纸(以供电部门审批确认为准)。
三、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 1、
承包方式:该工程按总费用包干办法进行承包。包设计、包工、包料、
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材料价格上涨和性调整、不包税金、包保修、包报建验收、通电等所有内容。
2、
本工程严禁分包或转包。如有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
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
工程造价:828000.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捌仟元整(不含
预购电费)。
4、
自合同签定后,且供电方案得到宁乡电力局审批后一周内甲方一次性
支付乙方总工程款 50 %作为预付款;(即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肆仟元整(¥414000.00元整)主要设备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并开始安装后,安装完毕14天内,付款合同总价的 30 %(即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248400.00元整);正常供电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7天内付合同总价剩余余款的 15 %(即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贰佰元整¥124200.00元整)。预留5%(即大写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元整¥41400.00元整)作保证金,半年内付清,否则停止供电,一切后果甲方自负。
5、
每期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的收款收据。乙方最终提供的金额
数须等于结算总额。
四、甲乙双方责任: 1、
乙方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
场整洁、材料堆放有序、道路畅通,做到按施工进度计划实施,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
施工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为放置施工设备、材料的堆放场地,提供乙方
施工用电用水接口
3、
乙方采购的材料、成品、均须提供原厂证明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进
场时报甲方现场工程师检验。
4、 5、
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理现场,做到完工清场。
办好竣工验收后交付完整的设计、施工和竣工资料给甲方,并负责甲
方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6、
乙方安装完毕,因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项造成不能正常送电,其
设备、表计等的保管和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7、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责任:
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损失。 六、工程期限及验收方式: 1、
以工程预付款到乙方帐上之日为开始日,50个工作日内完工,如因甲
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竣工日期顺延(节假日除外)。
2、
工程竣工交付成果为:工程范围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式通电(正
式通电日为工程竣工日)。
3、
验收方式:施工结束,按国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相
关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七、质量保修: 1、
乙方所供产品需符合电力部门要求及国家标准,保修一年(按国家有
关保修条款执行)。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保修期内凡属设备质量、安装质量等非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
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或更换。
3、
在保修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在接到甲方报障电话
或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若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电话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抢修。如乙方违反其保修承诺或质量问题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九、 其他 1、 2、
双方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各项条款及职责。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湖南省宁乡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宁乡县支行 帐 号: 帐 号:43001560061050000430 二〇 年 月 日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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