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18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淮政发〔2007〕6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对象提高供养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特殊最困难的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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