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的医务人员“八不准”
1. 医务人员不准接受红包、物品和宴请;
2. 不准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提成;
3. 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本院外作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而收取回扣、提成;
4. 医疗机构或科室医务人员不准通过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违规开单提成;
5. 医疗机构不准违规乱收费、自力、分解项目收费;
6. 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
7. 医疗机构不准在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过程中,向中标人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和物品;
8.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准开大方、滥用药、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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