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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开发背景下的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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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洋开发与管理

016年 第10期2

海洋开发背景下的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探讨

林桂兰,蔺爱军,董卫卫,许江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厦门 361005

摘要:海洋水下文化遗产是国家海洋活动历史及其海洋文明的重要见证,对其进行保护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文章通过对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海洋开发背景下保护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管理对策。关键词:海洋文化遗产;海洋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74    文献标志码:005-9857201610-0030-06PA    文章编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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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rvationundertheBackroundofMarineDeveloment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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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ewordsarineculturalheritaeMarinedevelomentandutilizationCulturalheritaecon-       gpgy servation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水下文化遗产保护001年《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指“至少1周期性00年来,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包括遗址、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

建筑、房屋、工艺品、人类遗骸、船舶、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其任何部分及其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

;收稿日期:修订日期:0164401683220102----)基金项目: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201305038.

作者简介:林桂兰,教授级高工,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规划与管理、海洋规划与管理,电子信箱:inuilantio.or.cnl@gg

1]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尤其是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

水下文物由于所处环境特殊,受外来干预较少、保存相对完好、体现信息比较可靠,对于史学家和考古学家揭示和再现古代人类海洋社会活动的历史、贸易往来、科技文化交流,以及研究与之密切相关的古代造船技术、航海术、海上交通等具有重要意

第10期林桂兰,等:海洋开发背景下的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探讨31 

义,被称为“时代密封舱”[2]

,如山东发现的元朝战舰和战舰物品成为复原和研究中国古代海军兵器组

成和舰上军事生活的重要资料[

3]

。华夏先民至少在新石器时代就开始探索海洋的活动,中国沿海的贝丘遗址、原始海洋群落遗址、河姆渡考古遗址、海岱考古遗址和航海船具、贝币、贝饰等海洋文化遗址、遗迹、遗物,都证明这一时期

的海洋文化和区域海洋文明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4]

。夏商周时期,沿海各诸侯国大兴“渔盐之利、舟楫之便”,并有商人移民海外;至汉朝形成海上“丝绸之路”;隋唐以后随着航运技术的成熟、海外贸易的扩大和海洋文化的繁荣,留下种类多样、数量巨大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

随着全球性新一轮海洋开发浪潮的兴起,沿海地区大规模高强度的海洋开发活动如填海造地、港航建设、桥梁建设、海底管道铺设和旅游开发等,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安

全[

5]

,渔船拖网作业会对海底表层或表层下埋藏的各类文化遗产造成灾难性破坏[

6]

,海洋开发利用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010年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海洋局签署《关于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水下文化遗产保护被列为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多处于海底甚至被海底泥沙覆盖,受水下能见度、潮流、海底浮泥等影响,其发现、调查、保护费用高昂且风险巨大,因此海洋开发背景下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十分困难,需要法律政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执法管理等多层面的协调和保障。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现状

.1 考古调查发掘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并逐步确立“水下考古学”

,并相继组建专业的水下考古队。0世纪80年代后期与澳大利亚合作对福建连江定海沉船进行首次水下考古,经先后多次调查,于990年春开始对“白礁一号”南宋沉船进行试发掘,对出水陶瓷器进行年代鉴定。1991年开始独立进行辽宁省三道岗海域元代沉船遗址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历时8年,出版我国第一本水下考古报

告———《绥中三道岗元代沉船》。1987年广东台山川山群岛海域发现“南海一号”,1989—2007年历经8次水下勘探和试掘后进行整体打捞。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对西沙群岛的华光礁、北礁进行水下考古,开启我国大规模远海水下考古作业,并于2007年3月—2008年12月进行“华光礁一号”南宋沉船的发掘。2007年在广东南澳岛进行海底作业时发现“南澳一号”明代沉船,2009年开展水下考古抢救发掘。2005年发现福建平潭“碗礁一号”清代沉船,2008年又发现“大练岛一号”元代沉船,水下考古采集到多种多样的陶瓷器,在莆

田南日岛、湄洲湾海域也发现几艘明清沉船[

7]

。在2009年3月开始的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水下文物普查成为重要组成部分,汇聚水下文物考古各方力量,其中海南省西沙群岛水下文物普查于2009年5月10日拉开序幕,依次对永兴岛、晋卿岛、石岛、东岛、七连屿、浪花礁、玉琢礁等水域展开考古调查。2014年1月中国首艘水下考古工作船“中国考古01号”在重庆下水,于2015年首航南海,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上新台阶。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调查仍相对集中在内水和领海区域,对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大陆架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尚未涉及[

6]

。.2 保护管理

“南海一号”

“华光礁一号”“碗礁一号”“南澳一号”等的考古发掘打捞,实际上都是被动的抢救性的,是迫于国际国内非法打捞盗窃行为和文物破坏

流失严峻形势而“不得不为”的[8]

。尽管如此,通过

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发掘,我国自2009年至今先后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宁波基地、青岛基地、福建基地、南海基地等,研究范围已拓展到文物保护管理、文物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的文物保护理念、学术科研、法规政策、管理方法、海洋战略等领域,保护对象也由沉船及其所载货物拓展到海战遗址、古港口、古航道、造船厂、海盐业遗址、沿海地区历史文化遗迹、海上丝绸之路遗址等方面,然而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分布状况不明依然是相关保护管理的最大问题。.3 法律法规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始于

11

112

32 海洋开发与管理2016年 

沉船打捞。国务院于1957年9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0月11日由交通部发布,1962年1月国务院又批准这一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应当打捞的沉船和沉船打捞的审批、处理程序,但没有界定沉船是否属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1982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标志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其中《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又经过2002年和2013年2次修订,对水下文物的范围和我国的权利主张、水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机构、水下文物的报告发现和上缴制度、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等加以规定,为我国水下文化遗产

保护提供较为详细的法律机制[

]。国家文物局于99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和权益等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于1992年7月由国务院颁布,对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海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沉船沉物活动作出管理规定,并使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目前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包括海洋权益维护、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其中与水下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分布、

数量及其特征等信息依然相当匮乏

中国有几千年的航海历史,海上对外贸易曾十

分发达,航迹覆盖环中国海、印度洋,因天气、海况和自身条件的原因,船舶触礁沉没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国南海海域与地中海、加勒比海并称“世界三大沉船坟墓”

,然而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南海海域沉船数量仅为124艘[9]

在海洋开发活动集中的近岸海域,目前掌握的水下沉船遗址仅有辽宁1处、河北2处、山东3处、天津2处、浙江13处、福建7处、广东2处、广西1处、海南39处(由厦门博物馆搜集整理)

。目前无论开展调查的水域面积还是已掌握的水下文化遗产数量都非常有限,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类型、数量、地域、分布特点和保存状况等基础信息十分匮乏,也就无法

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6]。.2 海洋开发利用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协

调机制较为欠缺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目前唯一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性协议,但该公约并没有考虑海洋开发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与水下文化遗产紧密相关的管理机构—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也未涉及水下文化遗产。我国现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涉海部分应适用相应涉海法律,地方法规规章也应

体现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

10]

,从而更好地协调海洋开发利用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3 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下文化遗产构成威胁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填海造地、渔业拖网捕捞、海底矿产资源开采、海上旅游娱乐开发、码头港口建设等)规模越来越大,可能促进水下文化遗产的发现,也可能破坏未被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如,995年广东汕头广澳港在港口疏浚中发现明代沉船,当时如果采用水下爆破作业,则沉船很可能被毁坏。又如,台湾海峡自古以来就是重要海上交通航线,可能蕴藏十分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包括陆地时期旧石器时代人类活动遗迹、冰期之后新石器时代被海水淹没的人类聚落和众多古沉船等,根据6世纪中叶后西方列强侵略战争、清末时期澎湖海战和20世纪初以来数次重要海上战役情况,推测该海域还可能潜藏战争沉船、飞行器等;台湾海峡的海洋工程除港口航道、电缆管道外,还有海砂、油

21

22第10期林桂兰,等:海洋开发背景下的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探讨33 

气、钛铁、磁铁、金红石、独居石和锆石等矿产资源开采,这些海洋工程活动都会对水下文化遗产构成威胁。

.4 尚未有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原址保护的案例根据《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水下文化遗产的优先处置方法是原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水下文物“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原址保护在文化坐标上的意义更为完整,可以通过保护遗址在物理上的完整性来保护其所包含的考古、历史或文化信息,但需要掌握分布区的各种因素如地质地貌环境、水动力环境、理化环境、生物、污染物等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影响,才能采取相应保护装置和工程措施。如,1987年发现的“南海一号”南宋早期沉船,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原真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实现对其物质层面、知识层面、精神层面和文化层面的重建,国家博物馆联合多家单位历经1989—2007年的8次水下勘探和试掘,2006年6月国家文物局批准采用整体打捞及保护方案

[11]

。迄今为止,我国对海洋水下文化

遗产实施原址保护的寥寥可数,仅有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为海底古森林、牡蛎礁遗迹)、天津古海岸保护区(保护对象为贝壳底、牡蛎滩古海岸)等,而且基本仅划定海洋保护区,尚未实施实际的保护措施。此外,自然因素如潮汐、潮流、海水化学成分、微生物、附着生物、海床冲淤变化等均会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造成腐蚀和破坏,但目前对这种危害尚未制定评估技术导则或规程和标准。

.5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社会利用方式较为单一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水下文化遗产在人类历史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当文化遗产成为各个群体的共同记忆时,其便具有教育功能,并可以激发公众对人类文明的崇敬,这无须颁布强

制措施就可以实现[

2]。目前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社会利用方式主要是陆上基地或博物馆的文物展览和文化遗址的参观游览,而国外已相继建立海洋公园并对公众开放。如,美国佛罗里达州于1987年开始设立第一个沉船公园,到2005年已建立10个沉船公园。加勒比海地区的开曼群

岛由哥伦布在1503年发现,此后成为西班牙、荷兰、法国、英国等国航海家的中转之地,在过去的5

00年里共有14个国家的船舶在这片海域沉没;开曼政府对沉船进行详细调查,在77个位置发现1

40艘沉船并建立沉船保护区对公众开放。意大利已建立15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对丰富海洋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另外有35个处于被纳入保护区的计划中,目前已被定义为“特定区域”;其中西西里岛的卡马林斯海湾发现有大量古船遗骸,被称为“船舶墓地”,目前正在筹建水下公园,拟从沿海大陆修建透明隧道一直延伸至海底,游客可以在其中行走并观赏古船残骸。

3 海洋开发背景下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

保护对策

3.1 完善海洋开发利用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相

关法律规定

为实现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社会利用和可持续保护,与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应在现有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法规条例中增加水下文化遗产遗存区和疑存区的海洋开发管理对策要求以及发现水下文化遗产的处置规定;如《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管理保护条例》在提出水下文物就地保护和发掘打捞原则的基础上,应特别强调“就地保护”的管理原则,包括水下文物“就地保护”的环境条件、社会利用方式、管理措施、执法规定等。另一方面,在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条例中相应增加水下文化遗产遗存区和疑存区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增加拖网捕捞或其他渔业活动发现水下文物的处置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增加对水下文物考古调查的相关要求和发现水下文物的处置保护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增加合作开采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处置、归属和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增加港口开发、航道疏浚、路由勘探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时维持现场完整和捞获的处置规定,《海洋调查规范》在海底地形地貌调查、海洋工程地质调查、海洋地球物理调查等部分增加水下文物遗存区和疑存区调

34 海洋开发与管理2016年 

查和保护规定。

.2 开展海洋环境因子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侵蚀研究,提出水下文化遗产原址保护的环境要求和评估技术导则

从地理空间分布来说,沉船事件频发地多是暗礁密布、水下地形地貌十分复杂的区域,自然环境因素如潮汐、潮流、海水理化成分、海洋生物、微生物、海床冲淤变化等均可能对水下文化遗产构成危害,包括泥沙掩埋、化学腐蚀、生物污损等。不同质地的文物因反应机制不一造成影响程度不同,各种因素之间往往还会产生协同效应。其中,在海洋环境因子中,随海水温度升高腐蚀速率增

加[

13],盐度值越大侵蚀性越强[14]

,底泥电阻率随含水量和化学成分的增加而降低、强腐蚀性增

强[15]

;在海洋生物因子中,厌氧性细菌(如硫酸盐

还原菌)能导致铁质文物的腐蚀和木质船体的酸化降解,污损生物的繁殖会破坏沉船结构甚至肢解,造成水下文物的残缺和损坏,并加速金属文物

的腐蚀过程,引发局部腐蚀或穿孔腐蚀[

16]

。因此,需针对不同材质的水下文化遗产提出不同的保护环境标准和评估技术导则。

.3 将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统筹管理

从某种程度上说,沉船区域往往也是海域开发利用密集区,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开发、海底管道铺设、跨海桥梁建设等海洋工程活动。这些海域在开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之前,应按照尊重文化、有序开发的原则,首先查清水下文化遗产状况及其环境条件,论证水下文化遗产就地保护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确定相应保护对策以及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相协调的海洋开发利用格局。

在海洋功能区划修订阶段,应根据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特征等,完善水下文化遗产遗存区和疑存区的用途管制、用海方式、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在海域开发规划阶段,应了解所在海区是否开展过水下文物普查,是否存在水下文物遗存区或疑存区,并根据所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海洋开发利用需求提出就地保护的可能性。对于确定为

就地保护的水下文物分布区,可在进行相关涉海规划的同时编制水下文物社会利用规划,如观光旅游规划等;对于不能就地保护的水下文物分布区,在开展相关海域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提出先行开展水下文物调查和发掘打捞的要求。

在涉海工程建设阶段,对于涉海工程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水下文物分布区,应在涉海工程项目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阶段开展水下文物保存环境调查,提出水下文物原址保护或发掘打捞的原则。对于适于原址保护的水下文物分布区,应权衡涉海工程的重要性,决定是否提出涉海工程项目重新选址;对于适于发掘打捞的水下文物分布区,应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先行评价发掘打捞过程的环境影响,进行水下文物发掘打捞处置,再评价发掘打捞后的海域环境适宜性,进入涉海工程项目可研设计建设程序。

.4 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公园,保障水下文化遗产的社会利用和可持续保护

借鉴发达海洋国家模式,可采取建立海洋保护区或海洋公园的形式进行保护管理,具体形式有种:①水下考古公园,对公众开放,如因海陆升降而沉入水下的城镇居址、海滨别墅,以及载有不易移动货物或物品的沉船;②水下考古保护区,仅对特定专家开放,主要包括待研究和评估的水下文化遗址;③特定水下考古保护区,即还未进行文物发掘和修复的考古区域,一般禁止或限制船只抛锚、钓鱼和潜水等行为。建立保护区可以使公众获得该文化遗产的共同记忆并加以传承弘扬,为水下考古学家保留更多类型的考古遗址,保护濒危遗址免受港口航道疏浚、渔业捕捞和海上钻探施工作业等带来的人为破坏。

.5 规划建设海上文化线路文物和历史只能与具备专业基础的人沟通交流,而只有把文物还原为历史、将历史表现为文化,

才能易于为大众所接受[

17]

。中国历史上与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东南亚各国、印度洋沿岸乃至非洲、欧洲之间航海交流不断,逐渐形成以环中国海为中心、跨越东亚海域的“汉文化圈”。如“郑和下西洋”航线、“登州海道”等,作为历史悠久、

33

第10期林桂兰,等:海洋开发背景下的中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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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丰富的中外文化交流海上通道,将其历代港口、航线节点与其途经岛屿、祷神庙宇、金石碑刻等相关文化遗迹保护起来,规划建设海上文化线路,在展现中华民族与世界各国和平友好交流的海洋文明史的同时,也有效保护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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