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筏尚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07有理数加法一

07有理数加法一

来源:筏尚旅游网
纳溪中学七年级上数学导学案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有理数的加法(一) 主编:龚昌清 审稿 涂丹 编号007 班级 姓名 类别 组别 学习目标:掌握有理数加法的意义;并能熟练的运用加法法则,准确地进行加法运算。 学习重点:加法法则的应用。

学习难点:加法法则的把握,对异号相加的法则的应用。 使用方法与学法指导:

认真阅读教材16页到18页,用红笔勾画出重点内容,找出自己的疑惑和需要讨论的问题准备在课堂上讨论,限时完成导学案。 复 习 案

一、复习回顾

1.下列判断中:(1)负数没有绝对值;(2)绝对值最小的有理数是0;(3)任何数的绝对值都是非负数;(4)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的绝对值相等,其中正确的个数有( )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2.求下列各数的绝对值,并用>把这些数连接起来。

4-21,-,-6,-3.4

9

3.计算:

23.22.5

23320.5

▲4.已知a、b为有理数,且a0,b0,ab,则( ) A.abba B.baba C.abba D.bbaa

探 究 案

1

纳溪中学七年级上数学导学案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二、自主探究 1.一个物体作左右运动,我们规定向左为负,向右为正。若物体先向右运动了5㎝,再向右运动了7㎝,则两次向右共运动了 ㎝

写成算式为: 将物体的运功起点放到原点,则这个算式用数轴表示为:

2.若物体先向左运动了5㎝,再向左运动了7㎝,则两次向左共运动了 ㎝ 写成算式为: 将物体的运功起点放到原点,则这个算式用数轴表示为:

从以上可以看出:符号相同的两个数相加,结果 不变,绝对值 。

3.若物体先向左运动了5㎝,再向右运动了7㎝,则两次运动的结果如何? 写成算式为: 将物体的运功起点放到原点,则这个算式用数轴表示为:

4.若物体先向右运动了5㎝,再向左运动了7㎝,则两次运动的结果如何? 写成算式为: 将物体的运功起点放到原点,则这个算式用数轴表示为:

由⑶⑷可以看出:符号相反的两个数相加,结果的符号与 的加数的符号 ,并用较大的 减去教小的 。

5. 若物体先向右运动了5㎝,再向左运动了5㎝,则两次运动的最后结果如何? 写成算式为: 将物体的运功起点放到原点,则这个算式用数轴表示为:

算式⑸可以看出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相加,结果为0; 通过以上的探究我们可以归纳总结有理数的加法法则是: ①同号两数相加,取 的符号,并把 相加。

②绝对值不相等的异号两数相加,取绝对值 的加数的符号,

并用 的绝对值减去 的绝对值。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相加得 ③一个数同0相加,仍得 预习自测

1、计算下列各式:

(–7)+(—8) (–7)+(—8) (+92)+(-33)

2

纳溪中学七年级上数学导学案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8+(—8) 0+(-7)

1532、计算:①9.186.18 ② ③2682 3

探 究 案

合作探究一

判断下列各式是否正确

(1)(5)(3)8 (2)0(5)5

(3)(3)(3)0

合作探究二

①321123 ②2.67.8 ③2438

合作探究三

两个数相加,其和小于每个加数,那么 ( ) A.这两个加数必有一个是0 B.这两个加数必是两个负数

C.这两个加数一正一负,且负数的绝对值较大 D.这两个加数的符号不能确定

3

④7250

纳溪中学七年级上数学导学案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探究四

当a<0,a+b>0,三个数a ,b,a+b中最大的数是( ) A.a B.b C. a+b D.无法确定

当堂检测

一. 计算:

1、(1)18(5) (2)(17)9 (3)(13)0

⑤6533 ⑥4957

2、若|m|=2,|n|=3,并且|m-n|=n-m,求m+n的值。

▲3、用<或>号填空

(1)若m<o,n<0,则m+n 0 (2)若m>o,n>0,则m+n 0

(3)若m>o,n<0, 且|m|>|n|则m+n 0 (4)若m>o,n<0, 且|m|<|n|则m+n 0

▲4.当x>3时,化简│x-3│+│x+2│=

4

(4)27(27)⑦29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efs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