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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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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劳动争议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务

一、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是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并行的法。其规范有别于民法。

目前尚未有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程序法。 (一)法律体系:

《》,《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部对贯彻《劳动法》的100条意见,《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及两个老条例《奖惩条例》《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该条例与劳动法有抵触之处,但实际中仍在使用)。

(二)劳动法明显特征:

既有公法又有私法内容,属于社会法范畴。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

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注意与民法、行、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区分。如《劳动法》规定了“竞业禁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前者并不考虑是否实际利用了专业技能,是预防性禁止;后者必须是实际利用了专业技能,是制裁性的。再如,

经理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既要适用劳动法,又要适用公司法。

二、劳动争议审理的程序问题

(一)仲裁前置(劳动法第79条、82条)

1、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均应经仲裁,否则不受理。 是形式上非实体上的,即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通知书可作为已经仲裁前置。

特殊:外劳力、涉外案件

2、当事人应在60日内提起仲裁(期限)

拖欠劳动报酬,约定了发薪日的,除了用人单位有明示的以外,不能当然认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犯,而是单位明确拒绝之日起60日内;实体权利保护二年。写了欠条的,从届满次日起60日内(参见高院2002年6号文)。 (二)受理范围

劳动法第2条:劳动关系及其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关系,如就业、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安全卫生、女职工特别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1、常见类型:

(1)涉及劳动关系。形态有三种:一是订立了劳动合同的,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三是下岗人员与留职停薪者再到其他地方劳动。

(2)涉及劳动报酬。包括报酬支付(拖欠、扣、罚),加班工资,工资差额,工资不足,销售佣金。

(3)涉及劳动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伤、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的待遇对女职工的“三期”劳动保护。其他涉及职业病等。

(4)涉及社会保险的“三金”。三金是指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尚未进入劳动争议范畴。 (5)涉及招、退工的争议,延迟退工的赔偿问题。 (6)涉及经济补偿金,即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2、其他几种情况:

(1)个人承包租赁的案件,例如出租车司机,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可受理。

(2)股份合作制案件,看内容是否涉及劳动权利义务。 (3)出差款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仲裁前置。 (4)培训费返还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仲裁前置。

(5)住房分配问题,有约定从约定。

(6)三金(养老、医疗、失业)受理,公积金不受理。 (7)工伤问题, 工伤未认定不受理,只处理待遇问题。

(三)主体问题

1、用人单位

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这部分适用劳动法,仅指内部的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中某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人员适用劳动法。 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的五种人: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 3、其他几种情况

(1)再就业中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有两个劳动关系而认定是非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2)保险代理人与单位的关系。保险代理人原则上是承包人,一般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规定了最低工资等,应属劳动法调整。

(3)教师:向教育部门申诉,不能提起诉讼。 (4)人才:理论上人人平等,但我国较特殊。 (5)离休退休人员(涉及养老金、医疗金)、下岗人员,也属劳动法调整。

(6)兼职人员,也属劳动法调整。

(四)诉讼请求

1、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基于同一劳动关系产生相关联的请求可增加。

2、合并审理(参见高院96年241号文) (五)举证责任问题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就其单方法律行为举证(参见最高院2001年33号文即证据规则)。 (六)管辖问题 工资发放地。

三、劳动争议审理的实体问题 (一)劳动合同形式(劳动法16条)

规定为书面形式,但实践中大多为口头,则从几方面判断:劳动报酬;实际付出劳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指挥。(参见高院2002年6号文)

(二)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内容为限。

1、签订无固定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签,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予同意。

满十年后,签了一次短期合同,能否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只要双方有续签的意思表示即可

2、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但实际履行的,按不定期合同处理,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但要有合理通知期限。 (三)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岗位变更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如不能胜任应先培训,再不能胜任的可解除。

如合同中劳动者承诺服从用人单位变更岗位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的例外。 (四)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有效的三个条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民主程序;公示。 如何判断严重违纪: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单位职代会决定; 3、参照企业奖惩条例; 4、由法官自由裁量。 (五)竞业

合理性:范围合理;主体合理;期限合理;补偿合理。(参见《法律适用能力轮训》讲义第323页) (六)劳动合同解除 1、劳动者可以解除的情况 (1)随时解除

试用期内;暴力胁迫劳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纳“三金”。 (2)提前30日解除

条件: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法第31条)。 2、用人单位解除 (1)随时解除

试用期被证明不附合条件(举证责任在单位);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危害;受刑事责任(包括实、缓刑、财产刑,必须待判决生效后方可解除、、收容审查不可解除、解除不解除是单位的权利) (2)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医疗期届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3)不得解除的情况,如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非因公负伤或患病的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三期”内等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3、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不以退工单为标志,应以用人单位把退工意思实际送达到劳动者为准。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以该日期为解除日。附条件、期限的,期限届满、条件成就时解除。 4、解除劳动合同错误怎么办

(1)、劳动者要求恢复且能恢复,予以恢复。

(2)、赔偿损失补发正当的劳动工资

(3)、因单位过错没办退工手续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以劳动者工资为基数。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七)劳动合同无效

是延续性合同,不朔及既往,过往的按有效,劳动报酬按同期同工种岗位的标准支付 (八)违约金

国际上一般不允许设违约金

我国:掌握商业机密的人员;单位提供特殊培训、福利另有约定服务期的人员可以适用违约金。(参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章 审理中的难点

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其实就是口头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终结,比照解除合同处理,可以给予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的“按月确认”,不利于保护劳动者。 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5种:

一是外办向到外国、社团、国际组织设立在我国的办事机构提供的劳务。

二是外服公司向外商派出劳务。

三是向境外输出劳务。以上三种劳务往往忽略。 四是普通劳务公司,审判中常见。 五是外地向本市输出劳务。 三、工伤纠纷

是否属于工伤, 必须经过行政程序由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确认,确认的属于工伤待遇劳动争议。对确认不服的,可以提取行政诉讼。 四、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随时提出仲裁申请,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必须在60内提出,未提出的,不予支持。 五、终结劳动关系的几种形式

一是期满、不续订。二是解除。实践中注意,合同期满,劳动关系不一定解除,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便于衔接,对两个老条例规定的“开除、除名、辞职、辞退”视为解除合同的方式。 六、退工和延迟退工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关系终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一个月内移转档案。不办理或者延迟办理的,推定劳动者有损失,并以“劳动者退工前原工资”来计算。 七、被动缺勤

其是指非因劳动者本身原因而导致缺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八、承包

承包关系复杂,实践中有三种:

一是出租车行业;二是酒楼、餐厅、厨房承包;三是建设工程中的分包。

目前,有的以经济案件进行审理,有的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有的以建设工程承包处理。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如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可以处理。 九、关于60天“仲裁时效”

因为有中止,中断的情形,还有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因按市高院96年241号文和劳动部“100条意见”办理。对未按时(月)发工资的,按市高院2002年6号文办。 十、仲裁与审判的衔接

在仲裁外增加诉讼请求的,有关联者可以一并处理。关联是指量的扩张,而不是质的变化,不包括种类的增加。如仲裁是报酬争议 ,诉请是恢复劳动关系的,不处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搭便车”提出反请求,而仲裁一并处理的,是否处理?主要看仲裁裁决书中有无处理一方当事人的反请求。如处理了,应予审理,如未处理,则可要求当事人另行仲裁,本案不予处理。 十一、加入WTO后对劳动法制的影响

1、为何要进行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 2、目前WTO有关劳工标准谈判的情况。

(本篇授课教师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民一庭审判长王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民一庭审判长郭文龙,上海市法官培训中心周志荣串讲教学内容出试题。本篇汇编初稿由学员卢嘉献、李桔英整理;周志荣编著。xingyunzho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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