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通城中学初三一班学生许钦伟耳膜受伤,系初三一班学生黄蓉、曾建军无意间碰了正在掏耳朵的许钦伟,导致了许钦伟耳膜受伤。经过治疗后,于2013年6月4日,三方家长、学校领导、通城派出所及人寿保险公司李总等人员,到通城中学会议室进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本伤害事件由黄蓉、曾建军负主要责任,由双方监护人一次性赔偿赔偿许钦伟所有费用共计11000元,大写壹万壹千元整(包括前期及后期治疗费、务工补助费、往还交通费、生活住宿费等一切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该费用。
2、赔偿金完全支付后,当事人三方再无任何经济民事瓜葛,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找通城中学的麻烦。
3、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当事人三方各执一份,学校一份。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任何一方反悔无效。 4、本协议附通城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签字: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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