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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霍布斯与《利维坦》

来源:筏尚旅游网
初识霍布斯与《利维坦》

学号:061120204 姓名:罗恬

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辟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把社会推向了近代史的阶段。在那个风起云涌、革旧创新的大时代,在欧洲,造就了一批向旧制度冲击、为新制度呐喊的思想家,霍布斯就是其中最早、最重要的一个。

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首先,作为“第一个现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霍布斯开创性的将新科学和政治哲学融会贯通。机械唯物论是他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理论基础,他认为一切物体都在按照必然的因果规律运动,国家作为“人造的物体”也受因果规律制约,这种规律就存在与人类的心灵之中,通过观察可以看到。其次,霍布斯是西方近代首位彻底贯彻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他将自我保存视为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视为第一条自然法,独立并优先于其他自然法,这就根本区别了人依附于自然和秩序的传统自然法观念,由此,在他那里传统自然法实现了向现代自然权利观念的转变。再次,霍布斯从抽象人性原则和人的理性概念出发,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最后,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的阐述标致着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说的正式形成。

“大自然,是上帝用来创造和治理世界的艺术。”人类则是大自然里最精美的艺术品,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模仿大自然这一上帝的艺术,创造出人造的动物。霍布斯,自认为是近代政治科学的开端。这样的说法也许是因为他受到了笛卡尔的强烈影响,进而试图通过一种“几何”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来说明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真理。霍布斯在政治学家们中间受到如此的重视,关键在于霍布斯从难以辩驳的原初假设,推导出了最重要的要素即自然权利,从而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基石。他的代表作是《利维坦》。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质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订立契约(即社会契约)。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此外,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主权者或国家的职责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定;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坚决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并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

由于我还没有完全读完这本书,所以就前两部分进行稍为详细的理解描述。 《论人类》是全书的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接着他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使自私自利、贪婪、恐惧、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征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霍布斯从关注人的认识问题开始,以十二章的篇幅来论述个人的品质。在第十三章《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他向我们证明人生而平等,但这种平等的含义包涵两点,一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品质水平感到满意,二是每个人都有理由对其他人产生恐惧。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任何社会的因素在起作用,人与人之间势必陷入无休止的争斗和恐惧之中。霍布斯仍然把引起人的争斗的原因归为竞争、猜疑和荣誉三种,但是就这些感情的起源而言,

竞争是我们对于别人掌握的资源超出我们而有可能轻易地伤害或杀死我们的恐惧,猜疑是我们对于别人所掌握的资源和意图不了解所引起的恐惧,而荣誉是我们对于别人可能会认为我们的品质、能力与我们目前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资源不相称而可能产生杀心的恐惧。

霍布斯提醒人们注意自然律,也就是,那些天生你就不可违背的准则,只要你还意图保全自己的生命。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第一自然律非常有说服力,也就是追求和平和保卫生命的自然律。在这之上又引申出了第二定律,为了和平和自卫甘愿放弃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从第二自然律开始,霍布斯开始以看似严谨的方式引导人们得出他所希望的结论。之后,霍布斯用很长的篇幅来讨论契约法,重点是契约法仍然基于人们对死的恐惧。因此,契约一经签订,便不可违背。

霍布斯的主权,或者说伟大的利维坦,正是建立在他对人性的基本判断,即恐惧是促使他们向善的最高动力的假设。人们为了生存建立契约,把它转交给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来实行——主权者。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对霍布斯而言,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

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在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平等,因为普通人民都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阳光相比,既然阳光耀眼无比,普通人也会因此褪色。在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读《利维坦》这本书时,一些细节也许容易被忽略,但它有可能为后面的层层推理定下了一个基调,为后面的逻辑风暴埋下了伏笔,看过后面的结论,再回头看看霍布斯之前的部署,着实让人有恍然大悟的感觉。作为读者,我就是这样跟着霍布斯思想,一步步被他的逻辑所说服,一点点地被他的理论所打败。

读了这本书,我更多地感触到了霍布斯的思想,对于人、对于国家、对于宗教、对于社会的各种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从政治追溯到了人类的本质和特性,也从人这一自然生物发展到造就“利维坦”,无论是从纵向还是横向,都让我的思维得到了拓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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