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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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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珠府[1996]51号 1996年8月1日

为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珠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效控制我市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以下简称《噪声区划》)。

一、适用范围

本《噪声区划》适用于珠海市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县、区、镇的建成区、规划区及其郊区。

二、标准值

本《噪声区划》各类适用区标准值列入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等效声级LAep:dB 类 别 昼 间 7:00—23:00 0 1 2 3 4 50 55 60 65 70 夜 间 23:00—7:00 40 45 30 55 55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一)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住工业混杂区。 (四)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五)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噪声的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各适用区域的范围详见附件: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

用区划分图及编制说明。

四、本《噪声区划》的噪声测量方法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中的规定执行。

五、本《噪声区划》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噪声区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同类《噪声区划》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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