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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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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

概念: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为什么需要刑法解释:

1.只有正确的了解刑法规范的真正含义,才能正确地加以适用。

2.规范的抽象性(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

3.稳定性与变动需求(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

4.刑法自身的缺陷性

解释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体系性与协调性原则

4.文理解释优于伦理解释

分类

按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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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伦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文理解释

概念:对于法律条文的字义(单词、概念、术语、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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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解释来说,文理解释是一种首选的解释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通过文理解释可以获得对于刑法条文的正确理解的,就不应当再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依赖的是法律赖以表达的语言的日常意义。由于语言的文义具有多重性,因而有时需要在数个文义中根据立法精神加以选择。为了避免日常语言这种歧义性而引起对法律的误解,在法律实践中创设了专业语言,即所谓法言法语,这种专业语言是法律所特有的,例如刑法中的累犯、假释等概念,对这种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被认为是一种特殊文义解释方法。当然,在法律文本中,法言法语只是少数,大多数采用的是自然语言。由于自然语言的含糊性,因而文理解释方法是有很大局限性的,正确的法律解释还须借助于论理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当然、扩张、限制)

概念: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

当然解释

概念: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比如: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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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解释中有不少,在文理解释中更多

扩张解释

概念: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飞机—航空器)

这种超出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概念之间具有法律性质的联系。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扩张解释以补救立法不确切之弊。

限制解释

概念:根据立法院西,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限制解释主要是基于合理性的考虑,

立法解释(有权解释,具法律效力,具约束力)

概念: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立法解释”是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所作的修改补充,在内容和作用上是不同的。

有权进行立法解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的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作用: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

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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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有权解释,具法律效力,具约束力)

概念: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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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同时就一些刑法适用的共同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作出司法解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这可以视为一种准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就内容而言,可以分为规范性解释与个案性解释。规范性解释通常以《规定》、《解释》等形式发布,而个案性解释则通常以《批复》、《答复》等形发布。

此外,还有以座谈会纪要的形式出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也同样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只是在法律效力上略逊于正式的司法解释。

根据200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 4 / 5

者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的解释,其适用的时间效力依附于刑法的效力。但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具有新旧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学理解释(亦称无权解释)

概念: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比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对刑法典的注释

意义:正确的学理解释

有助于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

对于司法实践(近)和立法工作(远)都具有参考价值,

对于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水平有重要作用,

对于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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