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
游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11804 【发文字号】中办发[1986]4号 【发布部门】a03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6.02.01 【实施日期】198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1986年2月1日 中办发[1986]4号)
近年来,一些干部,包括有的高级干部,不顾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继续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有的以出差、参观学习为名游山玩水;有的退出或即将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用公款外出旅游;有些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一些学会、协会,不从工作需要出发,到旅游区、风景区召开会议。这样做,助长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 1 / 2
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
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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