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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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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 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髙专项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髙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 的意见》(财教(2008) 23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 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教(2009) 173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 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原则是:总体规划、 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第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合 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在年度预算批复额度和预算 科目内支付,不得开支未列入预算科目的项目,各类开支应 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中小 型设备及其运输、

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单台设备额度 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 料、辅助材料等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 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检验、测试、化

验及加工等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o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 器设备、专用科

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

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交通费等。

(六)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或参与学 术研讨、咨询以

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 用。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 研究人员出国及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A)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 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 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 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 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临时聘用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 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 相关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 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 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 贴和福利支出;

(二) 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三) 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

(四) 不得偿还学校债务;

(五) 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

(六) 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是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组 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预算, 下达年度预算额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小组在额度内 提出项目预算分配建议,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领导小 组审定,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提出的项目预算草案编制学校基 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纳入学校总预算。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包括预算表和预算说 明书两部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 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书。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 务部门对项目预算书进行审核。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 整的应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 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预算不予调增,

可以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研究内容 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调减的部分可用于其他方面支 出。

(二)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 作与交流费、出

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 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研究内容向科研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超过一年或跨年度的项目,学校将根据项目预算及项目任务 合同书分年度安排下达,项目负责人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则上按季度拨付。专项工作小组将根 据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到位情况,结合各项目执行进度,按 季度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 对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 核拨经费,对于经费使用缓慢或使用不合理项目将缓拨经费 或停拨经费。每季度,专项工作小组将统一组织项目执行进 度检查,凡达不到财政部执行进度要求的项目,专项工作小 组将视情况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况终止项目, 并收回剩余经费:

(一) 项目负责人出国逾期不归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 的;

(二)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的;

(三) 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执行的情况。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度部门决 算前,根据当年项目的执行情况,向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办 公室报送相关的决算材料。专项办公室对报送的决算材料进 行审核汇总,并据此组织对项目的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决算材料应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当年的预算 执行情况、使用效益与预期建设成效、资金管理情况及存在 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支 出情况,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 算报表。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 请,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 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 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监察、审 计及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 施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领导小组委托基本 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小组,由专项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项目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 觉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监督检查,以及不按时上 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的,釆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 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给 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申请承担或参与基本科 研业务费项目的资格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工作小 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 天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航 科字(2011 ) 2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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