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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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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 【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7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刘晓军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文胜;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李文胜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个人】李文胜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级别】高级人民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文胜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1 / 7

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1月9日,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诉争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期,故本案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诉决定和原审关于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的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或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复审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种或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似,故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为“圣龙制造”,引证商标为“圣龙配件商城”,二者均含有“圣龙”二字,且在文 2 / 7

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构成近似标志,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李文胜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从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方面进行判断,李文胜的其他上诉理由并不影响上述判断,且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文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李文胜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19:40

李文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7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3 / 7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文胜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2020)京73行初8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李文胜。 2.申请号:35819687。

3.申请日期:2019年1月9日。

4.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佛山汉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30127591。

3.申请日期:2018年4月9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9年2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或网站的在线推广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14714号《关于第35819687号“圣龙制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2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 4 / 7

上的注册申请。

李文胜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事实

在原审诉讼中,李文胜提交了圣龙制造印章图片、圣龙制造网站首页,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文胜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文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主要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形态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四、原审未采纳李文胜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导致判断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19年1月9日,引证商标初 5 / 7

审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14日,诉争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期,故本

案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诉决定和原审关于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的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服务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计算机网络或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复审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种或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似,故构成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为“圣龙制造”,引证商标为“圣龙配件商城”,二者均含有“圣龙”二字,且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构成近似标志,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提供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李文胜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断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从服务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方面进行判断,李文胜的其他上诉理由并不影响上述判断,且其提交 6 / 7

的《法律意见书》不足以否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认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文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李文胜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王晓颖 审 判 员 宋 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薛黎明 书 记 员 任灵芝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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