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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业主函”大前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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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事砰沦 “2 4业主函" 大前提是错误的 文/刘志国陈镇关 北京百朗园小区24名业主致函(以下简称“24 物管服务合同 个别业主强行不签书面合同也不影响 业主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北京市高院<关于 物业管理合同的依法成立。从本质上看,委托合同可 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 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物业管理合同依法必须是有偿的; 见>)进行违宪违法审查(见《现代物业>2006年第3 委托合同完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合同则 期第30页至第32页)。此举从程序意义来看是合法的. 但从其实体意义来看则是值得商榷的。 必须由合同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详见李钊 等著<物业管理法律理论与案例分析>.中国物价出版 首先.任何法律条款的适用都是把“以事实为依据” 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48页至第1 5O页)客观存在 作为大前提的。“24业主函”认为北京市第一中院(2005) 的事实是:单个业主在买房时已经认可了开发商选聘 的这家物管企业。因为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在前,单 中民终字第1 189号民事判决书和海淀区法院(2005) 海民初字第141 5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违宪违法.接 个业主买房在后:而开发商的委托合同又是依据国家 下去却大量引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 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 等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 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签订的。开发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其实在没有证据证明宝联 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时.即使没有成立业主 物业公司未对涉讼小区提供物管服务的情况下.这些 大会、或者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却 没有代理权”等等 条款都是不适用于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 都不能否定物业公司付出了成本这个事实。即使业委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事实 是看物业 会在与物管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也否定不 公司有没有为涉讼小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了物管企业仍在不间断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个客观 只要提供了相应的物管服务.单个业主就不能以其与 事实。业主委员会存在所谓 没有代理权”的瑕疵. 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费。至于 24业 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由 主函 中所说”我们认为:法院根据这种没有代理权 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拒交费用的 罚款处罚”。物管企 的合同判令业主支付物业费甚至包括某些违法收费. 业付出了成本就应得到劳动报酬,这是最起码的公平 其性质就是非法侵占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这 原则的体现。因此”24业主函“中所说百朗园小区物 是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混 业管理委员会与宝联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 为一谈了。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在形式上 程序 托合同>无效.这是在错误的大前提下推出的结论. 上、本质上都有很大区别。从形式上看,委托合同是 很明显与民事法律关系”平等、有偿”的主要特点和“公 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没有示范文本 物业管理合 平原则”相悖。 同则是要式合同,格式合同.有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 至于1 98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从程序上看.最显著的特点是委托合同完全取决于双 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就 方自愿 而物业管理合同是按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必 更不适用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了。因为《合同法>自 须签订的,业主只要买了开发商的商品房就必须签订 1 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额滞纳金是违法的 。这是“24业主函 作者误解了 滞 纳金”与“违约金 的关系所致.其实 滞纳金 就是”违 约金”之一。法律工具书<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将 违 约金”分为 约定违约金“和 法定违约金“两大类 单列条目加以解释.“滞纳金 就包含在 法定违约金 之中。北京市高院<意见>第25条 业主拖欠物业服 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 的.应予支持。滞纳金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 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 金额。”这个规定是完全合理的。 第四.”24业主函 认为北京市高院<意见>”提 出 诉讼时效不宜过苛 就是给下级法官一个暗示: 在追索物业费的案件中要更多地倾向于物业公司…… 这是没有任何证据的猜测。什么叫 过苛”7就是 过 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与这三部合同法 分苛刻”。”不宜过分苛刻“就是“暗示 吗7这算什 配套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也就完成了其相应的历史使命。 么逻辑7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 物管人员每个月对欠 由此可见.“24业主函”用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来衡 费业主都要采用上门催收、电话催收、在门上贴通知 量2004年1 2月18日北京市高院出台的<意见>是多 催收等多种形式.临到起诉之前还要用挂号信催收。 么荒唐。 但是有的法官仍然从业主欠费的第一个月就开始计算 其次.“24业主函”认为<意见》”提出期限届满 诉讼时效。例如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物管纠纷案.法 失效的合同自动延续是违法的”.这是把一个物管企业 官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原告无证据证实有向 对应成百上千个业主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一对一” 谈了.同样是否定了”物管企业的管理服务并未停止 被告催讨过物业管理服务费.主张的2003年7月至 (即一个主体对应一个主体.下同)的双务合同混为一 2∞3年1 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已超过向人民法院请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而判 这个大前提。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方式与 一 决欠费者只支付2004年1月以后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对一”的双务合同履行方式的最大不同点在于:”一对 此案中的原告于2005年1月1 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撤 ”双务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均可在支付 离该小区时.该小区业委会还贴出通告帮物业公司催 违约金后终止合同.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方式具 收过欠费:法院于2005年1 2月2O日受理此案.却在 有不可分割性和不可排他性 不能因为你不想要物业 判决书中认定2003年1 2月以前的欠费超过诉讼时效. 管理服务就单独停止对你那一部分的管理服务。哪怕 显然“过苛”。正因为有这些过分苛刻的判例的存在. 是大多数业主都通过了要解除物管服务合同.也仍然 所以北京高院作出 不宜过苛”的规定是符合客观存 要在新物管企业与老物管企业办理合法交接手续之后 在的事实的.因为过分苛刻就违背了 以事实为依据 才能停止服务.否则就会出现美然动力街区那种混乱 这个大前提了。 局面(见<现代物业>2006年第3期第1 3页苏宝炜 总之.“24业主函 中认为北京高院<意见>严 文).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全体业主。北京市高院正是考 重违宪违法的说法.是以 否认物业公司已经和正在 虑到物业管理服务的这种特殊性.才作出“物业服务 进行的物管服务这个客观事实”作为大前提的。大前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的.视为 提错误.小前提无论如何精心编织都只能得出错误结 合同自动延续 的规定,这是符合民事法律关系 平 论。笔者认为:北京高院<意见>是审理物业管理合 等 有偿 的主要特点的 更是符合“从实际出发“、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第89页至第9O页)的立法原则的。 第三. 24业主函”引用了<民法通则>、<合同法> 同纠纷的重要司法解释.不但不应当撤销.而且应当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图/高立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认为北京市高院<意见> 支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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