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6-5342(2010)09-0079-03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与法律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
吴咏花
(咸宁学院
摘
*
外国语学院,湖北咸宁437005)
要:从语言、文化、社会政治及法系比较等角度讨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指出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
将对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中图分类号:H159一、引
言
文献标识码:A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使得各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
的交往越来越深入普遍,如何实现人类法律文化大同这一历史使命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其目的就是为了人类的共同进步去学正肩负着这一重任,
“人类共同法”。从历史上看,发现和寻求一种不同法律文
尽管在某一时期内可能加大,但总的趋势是互化间的差异,
相靠拢的,这也是全球化过程的一部分。(林巍,2006:61)
例如,中国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将抓获者一概称之为“罪,“疑罪从有”其遵循的是的原则;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犯”
,“罪犯”完善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抓获者在经过司法程(criminalsus-序最终定罪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pect),其遵循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无疑是受到西方普遍“无罪推定”(presumptionofinnocence)的影响。流行的
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是一种从个性之中寻求共性,从个别规则之中寻求共同规则的科学,是世界法律进步和法律融合必不可少的手段。中国法制建设和发展与比较法学
兴衰与共。中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必定是要体现息息相关,
文化与历史的法律制度,但它同时也必须通过各中国社会、
种方式吸收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优秀成份以发展自
身,因为中国的法律制度也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米键,2004:33)
三、法律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及其对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的贡献
在法律翻译中,由于语言变体间、法律体系间、文化传统间均存在着空挡,存在着无法一一对应的概念、观点、价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差别甚至矛盾,要解决这些差别值标准、和矛盾,有时很难找到可以效仿的先例,译员不得不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施展自己的创新能力,在源语和目的语所代表的观念之间寻求结合点,或是在目的语中寻找足以表2004:159)达源语概念的表达方式。(杜金榜,
1.语言层面的译者主体性
法律翻译研究领域中语言层面的主体性研究已取得颇为喜人的成果。由于法律语言的特殊性,语言层面的某些细微变化就可能影响法律实质。然而,实际操作中,人们会
人类翻译活动中最早的翻译文本就是宗教和法律文本
(Newmark,2004:8)。在漫长的法律翻译史中,翻译策略也直译一直居于绝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在最初的一千多年,对的统治地位;直到20世纪晚期,法律翻译才得到了一定2004:8)。现阶段,法律翻译研究的程度的(Sarcevic,
焦点已经转到了译者的主体性。但是几乎鲜有文章分析主体性背后的深层内涵。本文将对译者的主体性做出详细解
并指出译者的主体性将极大地推动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析,
学的发展,加深人们对国外法律体系及其法律法规的了解,从而促进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研究范畴、方法及目的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大趋势在法律领域也产生了巨大的
“法律全球影响力,其具体内涵就是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即。在各种人类文化当中,化”在人类社会诸多共有的制度当
中,法律制度的和谐化和某种程度上的一体化,乃是一个有2004:31)随着全方位国际化的交目共睹的趋势。(米键,
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流与合作,
性组织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对合作伙伴的法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合作各方都能认可律法规有相关了解,和遵守的法律规章。
法律文化比较的研究方法就是从一个内在视角观察不
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异同。(蔡轶明,2006:77)作为文化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反映了该国的社会生活现状、政治经济局势、价值取向等等,可谓包罗万为了比较各国的法律法规,首先就要洞察相关国象。因此,
家法律法规的文化根基,把法律法规放在相应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并以该文化及法系的思维模式进行解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接触到不同法律法规、法系的精神实质及差2004:32)另外,要考察研究外国法就不仅需要异。(米键,
基本的特定法学领域的知识背景,还要掌握被考察国家的语言知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语言知识指的是应用于法律领域的专业语言的相关知识,也就是法律语言学的相关知识。
*07-28收稿日期:2010-
80咸宁学院学报第30卷
发现语言的歧义常常是不可避免的。此时就需要译者充分
译出准确且无任何歧义的译文。以下译例发挥其主体性,
充分说明了语言层面创造性翻译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二款内容如下:(外国合营者)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
2005:460)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丁露,
陈忠诚(1992:166)在其著作中提到,有人将其翻译如下:
Iftheforeignjointventurercauseslossesbydeceptionthroughtheintentionaluseofbackwardtechnologyandequip-ment,itshallpaycompensationforthelosses.
从表面看,该译文与原文在语言层面似乎严格对称,是
此处却出现了一个极大的漏洞:根据中成功的译文;然而,
,文法条,外国合营者作出赔偿的前提是“造成损失”但是“causeslosses”,英文译文却是即造成多次损失,因此,按照英文文本,外国合营者不用为其造成的单次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这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立法意图。在此,译者必须充分发挥起创造性,将原法》
“损失”“loss(es)”,表述为即可解决问题。文的
“possession”又如一词的概念,对财产法相当重要,也
因此其中译便不得马虎。(曹永与一些违禁品法例有关,
2004:69)如在中文本中采用一般常见的如“拥有”、强,
“藏有”、“占有”等译法,都未能把该词的特点勾画出来,如果在不同的篇章之中采用不同的译法,有可能失去英文“possession”一词在解释方面的灵活性。(孙卫忠,2004:138)因为在英语文化中,“possession”可以是不同形式的。
,最终,有关部门创造性地将其译为“管有”因为它不单意指对物品的实际拥有,更有可以对其行使拥有人处置该物。“管有”有控制、管理、自由处置的意思一品的权力之意,
词似乎融合了两个概念:管理(或保管)及拥有(或占有)。
(曹永强,2004:69)不同语言间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差异,从而造成翻译时的一些隔阂,法律翻译者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来打破这些隔阂,拉近不同法律语言间的距离,为法律移植和全球化趋势作出自己的贡献。
2.文化层面的译者主体性
一个国家的文化必然对其语言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律
两国的法律语言之语言也不例外。由于两国的文化差异,
间也必然会存在差异。因此,由文化差异造成的法律术语
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律翻空缺与不一致性就不可避免,
译的难度。
“stepchild”一词的翻译困难正是由文化差异引起的。“stepchild”在一些词典中的释义,笔者查阅了现摘抄部分
shusbandorwifebyaprevious如下:stepchild:achildofone’
marriage(JudyPearsall.2001:1822);achildofone’swifeorhusbandbyaformermarriage(PhilipBabcockGove.1986:2237)。由于文化上的差异,“stepchild”传统中文并无与全
“继子”“stepchild”然对等的词汇。虽然有些字典辞书把与相对应(例如:stepchild:继子(傅一勤等.1997:1804)),但
。“继子”其含义相去甚远或“过继子”是膝下无儿的人为“嗣女”,继承宗族血脉而过继立嗣的儿子,又称嗣子(没有
)。的法律典籍这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故属“应有之义”
,把“继子”为“嗣子”译为“adoptive及词书也视“继子”
。(孙卫忠,2004:146)现代中国法律把“继子”son”的涵
“过继子”(或“嗣子”)区别开来,而赋予“继子”的涵义与
:“过继子”义与传统的截然不同表达传统的“继子”之义,“过继子”倘若与其继父母并无抚养关系,则并无继承权。另一方面,继子女发生的情况则是:父母一方死亡,他方携带子女再婚;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就此义而,“继子女”“stepchild”2004:147)言即与相近。(孙卫忠,
以上译例说明,由于文化差异造成的法律术语空缺与不一致性造成的翻译困难,可以通过法律研究人员及译者
促进不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引入新词汇和新概念,从而拉近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距离。文化的融合,
3.社会政治层面的译者主体性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外象征着该国的国家主权和威严。伴随着各国外交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些政治冲突和其它问题。如何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对各国
稳定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翻译乃至全球的和平、
译者须格外谨慎。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法律法规时,
《反国家法》且以的标题翻译为例。2004年12月
17日,《反分在例行简报会上,发言人包润石首先将裂国家法》的英文说法Anti-SecessionLaw公之于众,引起
,“”的主要后台是美国政海内外一片赞誉。众所周知
“secession”府,而一词对美国人则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因为该词能够有效触动美国人的敏感神经。1860年美国的南北战争,就是因为南部11州宣布脱离联邦而引起的。在美国的法律和教科书中提到南方的运动使用的词便
《反国家法》是secession。(张顺生,2006:41)正是在
“secession”标题的英译中,创造性的使用了这个具有深刻
而不是随便采用“splitting,abruption,cleavage”内涵的词,
“”等普通词汇,中国进一步深刻地揭露了问题的
实质,国际社会也能进一步了解美国在对待两个极为类似问题时所采取的截然不同的态度。中国在国际范围内为自己所作的维护国家统一的种种不懈努力赢得了更
理解和支持。广泛的同情、
4.法系层面的译者主体性
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中国
其受民法现行的法系一般称为中华法系或社会主义法系,
法系影响较大,因此,此处主要讨论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
由于法系冲突,翻译时经常会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2005:62)在普通法系中,法官的判案书不但是法律的一部分,亦对其他同类案件有指导性甚至约束性作用。(杨振权2004:352)伴随着回归祖国,的司法体系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既然我们要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双语司法这条路也是非走不可,法律中译亦是势在必行。(杨振权2004:350)由于历史原因,施行的法律一直是普通法,法律中译时必然要涉及到把大量的判例译成汉语,以便法官、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查阅。然而,翻译实践中却发现,如何翻译
第9期吴咏花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与法律翻译中的译者主体性81
判例名称和法官姓名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比如,当律师在处理一些涉及公司法的问题时看见“Salomonv.Salomon”,自然就知道是公司法里指明有限公“所罗门对所罗司是个个体的判决。假若把它翻译为时,可能没有什么困难,因为中文译音比较接近英文原门”
“Rylandsv.Fletcher[1868]L.名;但是当要把侵权法里的R.3.H.L.330”译作“威伦士对法理查”时,情况就不同“Rylandsv.Fletcher”,了。一看到律师就立刻知道所指的正是侵权法里一重大法律原则,即个人需要因自己土地上“危险物质”2004:存有而向邻居负责。(梁家杰,徐嘉华,187)但律师们还能从中文译名上立刻分辨出“威伦士对法,理查”就是“Rylandsv.Fletcher”并顺利了解其所包含的法理与概念吗?恐怕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这两个人名并非常见姓名,且中文译音不太接近英文原名。律师们可能要费一番周折才能了解清楚,无形中又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从而增加当事人的律师费用。更为双语司法设置了更多的绊脚石。就目前而言,最实际的办法就是将英文判例名称和法官姓名翻译成汉语,同时在后面附上括号,括号里
既可方便大保留原来的英文判例名称和法官姓名。如此,
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又能让汉语译名逐渐为人熟知,待到
时机成熟,即可顺理成章地将括号连同其内容一同删去,如此一来,我们又朝真正的双语司法走近了一步,不同法系也在不断地向彼此靠拢。
四、结
语
在对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作出详细阐述之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译者充分发挥其主体性,法律语言正在不断地得到完善;很多新的法律术语也正不断的被引进来;某些社会政治因素将不再成为中国法律走向世界的障碍,反而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译者的主体性也使得不同法系间的隔阂正逐渐被打破。这一切都十分有利于中国法制体系从外国法律文化中吸取养分,并不断自我完善,这正是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的研究领域和最终目的。
在漫长的法律翻译史中,翻译策略也在不断发展着,由
到后来的直译、意译;时最初的逐词逐句严格对照的死译,
至今日,在法律翻译理论研究与实践中都十分强调译者的
在严格遵守法律文体本身的特性及严格保持立法主体性,
意图不变的同时,译者在翻译实践中可针对实际情况作出
适度灵活处理。法律翻译中译者的主体性将极大地促进比较法律文化研究学的发展。由此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别国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从而推动中国的现代法制体系建设,在法律全球化的大趋势中为自己争得应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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