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发布 《六部门规定》 一、管 辖
第1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管辖“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有机关管辖,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对于人民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机关管辖的涉税案件,可由人民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移交机关办理。
第2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管辖。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机关管辖。
第3条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受贿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中做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管辖“贪污受贿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受贿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有机关管辖。 第4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事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机关立案侦查。 第5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管辖。
第6条 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管辖的贪污受贿案件时,应当将贪污受贿案件移送人民;人民侦查贪污受贿案件涉及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机关管辖,由机关为主侦查,人民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管辖,由人民为主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二、立 案
第7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10条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他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11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12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人民不派员在场。
第13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向人民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第16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
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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