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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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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

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个﹝1999﹞259号【发文日期】1999-10-13【实施时间】1999-10-1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

2011142011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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