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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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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权

作者:王碧云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2期

摘 要 现在,可以看到很多店铺门前喜欢摆放着招财猫,以讨个吉利;或在有些比如柯南主题的FAMILY连锁超市里,门口摆放着一个很大的柯南人偶,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呢?以下对将此进行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 已发行 美术作品 展览权 一、招财猫可以成为使用艺术品

首先,我们探讨,招财猫是否属于著作权可以保护的对象。

某些实用品出了实用功能之外,还具有一定美感,被成为“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呢?在实务中,我国曾判决具有艺术造型的玩具积木块、香水瓶、儿童坐便器、浴盆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对于“实用艺术品”应符合何种条件才能收到著作权的保护呢?对此,《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最通用的观点是一下三点。

“实用艺术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为“美术作品”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一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可以和艺术美感相互。只有当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于它的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才对其艺术部分加以保护。就招财猫而言,它的手一招一招,并且有的招财猫还做成了储蓄罐,具有投币存钱的实用功能,而招财猫本身的形状无法在物理上分离,但即使不被设计成招财猫的样子,手一摇一摇的功能或者是存钱罐的功能也可以附加在其他形状上面。因此其艺术美感可以与其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进行分离。

第二个条件是,其能够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在实用品上再现现有作品,即单纯改变作品的载体,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现在的招财猫并非千篇一律的模样,如果有的招财猫做的确实与众不同,可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第三个条件是,实用艺术品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对于以上三个条件,如果能够符合,则招财猫能够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保护,而对于比如本身画着招财猫的美术作品,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则招财猫的立体形象将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来保护,因为只是复制过程,不没有形成新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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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不细分的情况下,不管是由平面美术作品到立体的复制过程,还是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只要能够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能够成为展览权的客体则有讨论的基础。 二、作品展览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八款对“展览权”的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对构成美术作品的招财猫抑或是柯南人偶,在店铺门面摆放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呢?

相比于我国,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展览权的更加多一些,比如我国地区“著作权法”第27条(著作人之公开展示权)的规定:著作人专有公开展示其未发行之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权利。即,著作权人只对于未发型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享有“公开展示权”,而这就意味着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一旦公开出版发行,著作权人就不能在控制作品的公开展览了,而无论被公开展览的是作品的原件还是复制件。而《德国著作权法》第1则规定:展览权是指将尚未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让公众观赏的权利。即,著作权人只有对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才享有展览权。也就是说,作品即使尚未被出版发行,但是只要已经发表,著作权人无论对其原件和复制件均不再享有展览权了。 三、我国处理方法

而以上这些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却没有类似的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本文开头提出的,对构成美术作品的招财猫和柯南人偶展览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展览权。

但是如果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势必会引起市场的混乱。就举招财猫这个有代表性的例子,特别是对于经营店铺的人来说,将招财猫买回来,就是希望能够摆放在店面里,从而带来生意的兴隆,这一行为属于展览行为。如果对这一行为妄加禁止的话,那么购买招财猫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所以虽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上行为侵犯著作权,但是,出于社会现实的考虑,在我国,店铺对构成美术作品的招财猫的摆放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而在此也希望我国著作权法能够进一步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4,149. [2]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XCsI2yNvirYuSZI2M_dk_lYpjNwx_pD79-0yQkLQCPguofrQjUr_Cf-dSMl5FHN,2014-03-04.

[3]周晓冰.美术作品展览权的归属[N].中国艺术报,2010.5.28,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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