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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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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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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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 17、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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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1、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2、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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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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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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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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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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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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