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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分支机构相关涉税问题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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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分支机构相关涉税问题的

情况说明

一、税务登记及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根据国税发 [2006]3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 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 记。非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必须为核算的分支机构, 核算认定标准为: 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建立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起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领购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 般而言,外设分支机构属批发性质, 购货方与总机构有较固定关系的, 可由总机构开具和收取货款, 外设分支机构只负责调拨交付货物; 外设分支机构如属零售性质, 兼有一定量的批发, 则从便于经营出发, 应在当地领购使用。

(二)分支机构税务征收管理(已与国税地税所确认) 项目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税 印花税 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个税代扣代缴 单独申报; 单独缴纳; 国税 企业所得税 单独申报; 单独预缴; 汇总清缴;

税种 核算 非核算 单独申报; 单独缴纳; 单独申报; 汇总缴纳; 汇总申报; 汇总缴纳; 汇总申报; 汇总预缴; 汇总清缴; 二、由于成立分支机构而可能发生的税负变动

(一)应税行为

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销项税额 与分支

机构的进项税额是相等并同时发生, 在纳税人内部起到将进项 税额从生产地(或购进地)机构传递到销货地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应 确认销售, 并开具专用, 分支机构可以此为当月的进项税 额申报抵扣。

考虑到计税特点, 应在总机构层面考虑对分支机构的售价 及发生销售行为的时点, 尽量避免在分支机构缴纳款从而降低 多缴的事项发生。

(二)营业税应税行为

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 总分支机构之间尽量避免发生营业税应税 行为,降低营业税税负。

(三)企业所得税

目前企业所得税采取总分支机构自行预缴, 年终汇总自总机构汇 算清缴的方式。自采育国税所了解,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年终汇算清缴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但是相应的退税 程序繁琐, 退税申请到办理完毕时间较长。 所以需合理考虑总分支机 构的合理成本费用分摊原则, 避免在总机构盈利之前分支机构即产生 盈利预缴所得税。

(四)其他税项

对于由成立分支机构而产生的相关事项对其他税项无大的影响。 三、其他需要关注的方面:

1、根据国税函 [2008]8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

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 可作为内部处 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 [2008]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 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 总清算、财政调库 \"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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