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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来源:筏尚旅游网


浅谈新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摘 要】现行差异性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种种弊端,亦与国际通行惯例不符,给我国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带来重重阻碍,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将实施,本文通过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必要性做了分析,并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内外资企业 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必然性1.我国财政收入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实力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的规模也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些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2.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3.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改进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上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1.税率的科学重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

2.税收优惠政策的整合。新所得税法以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依法设置的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3.纳税人和纳税义务规范吸纳了国际通行做法的合理成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并按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4.应纳税所得额规范更加明晰,易于操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规定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另外,针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的不一致,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

三、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虽然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通过,但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绝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法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需要与财政体制相协调,与其他税种相协调。只要不断完善各种配套措施,才能两税合一后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才能确保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体富,王海勇.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3).

[2]屠建平.两税合并中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06,(1).

[3]王占化,孙建才.新所得税法对企业会计影响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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